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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8-09
发文单位:
吴忠市政府
摘要:(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和工程施工合同,根据施工进度及时拨付建设资金,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不得强制要求或违规接受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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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于2026年4月7日印发,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该办法适用于使用吴忠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技术改造类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重点支持重大科技进步、公共基础设施、生态环境保护等非经营性公共领域。实行分级决策管理:总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纳入重大事项/重大项目范畴;审批程序依规模分三档执行,其中5000万元及以上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研报告和初步设计。明确严禁施工单位垫资、概算调增超10%须审计并报市政府审定、竣工验收须在6个月内完成(可延期≤6个月)等刚性约束。适用对象为吴忠市本级各政府部门、园区管委会及项目单位,核心监管主体包括市发展改革委、财政局、审计局及行业主管部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吴忠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由吴忠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4月7日印发,自2026年5月10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2月31日。该办法依据《政府投资条例》(国务院令第712号)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投资管理办法》(宁政规发〔2020〕7号)制定,旨在规范市本级政府投资行为、提升资金使用绩效、强化全过程监管。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与资金投向

• 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指使用纳入市本级财政预算管理资金实施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包括新建、改建、扩建、技术改造等。

• 重点投向领域: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公共领域,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 投资决策分级管理

• 重大事项:市本级政府投资年度计划的审定;总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项目的新增及调整。

• 重大项目:由市本级审批部门审批的总投资1500万元及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

▎ 审批程序分类执行

• 总投资规模:审批要求

• ≥5000万元:必须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 1500万元(含)—5000万元(不含):可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代项目建议书)和初步设计;可行性研究报告须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内容

• <1500万元:可直接审批初步设计(代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文本须含项目建设必要性和可行性论证▎ 年度计划管理

•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须明确:项目单位、项目名称、建设内容及规模、建设工期、项目总投资、年度投资额及资金来源。

• 计划编制流程:行业主管部门梳理→市发展改革委汇总→征求财政等部门意见→提交市人民政府常务会议、市委常委会会议审定→市发展改革委印发。

• 未列入年度计划的项目不得实施、不得进入招标投标程序。

• 计划可按程序每季度动态调整。

▎ 申报条件▎ 项目立项前提

• 项目单位须依据年度投资计划提出立项需求。

• 坚持先评估、后决策原则:由发展改革部门委托评估机构或组织专家,会同项目单位、财政部门开展咨询评估,论证项目建设必要性、可行性,合理核定建设内容、规模、投资估算等。

▎ 实施准入条件

• 开工建设前必须完成全部法定审批程序,并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开工条件。

• 严禁未批先建、边建边批。

• 项目须按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实施,严禁擅自变更主体、内容、规模、标准、设计方案。

▎ 政策影响▎ 资金与建设管理

• 严禁施工单位垫资建设,严禁违规要求融资平台等国有企事业单位承担政府投资项目融资任务和支出责任。

• 财政部门须根据批准预算、年度计划执行进度、项目实施进度和资金使用需要,及时足额拨付资金,防止闲置沉淀、挤占挪用。

• 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准概算10%(含) 的,须先委托审计机构审计,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定。

▎ 竣工验收与移交

• 项目建成后(绿化、生态修复类项目以苗木养护期满为准),项目单位须在6个月内报请初步设计审批部门组织竣工验收;确有困难的,经同意可延期,延长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 竣工验收须满足四项条件:

• 主体、辅助及公用工程按批准设计全部建成并满足使用需要;

• 重大设计变更和概算调整已完成审批;

• 土地、规划、质量、消防、节能、档案、环保等专项验收已通过;

• 竣工财务决算已完成编制并经审核或审计。

• 验收合格后须及时办理固定资产移交;结余财政资金须按规定缴回国库。

▎ 监督问责机制

• 项目单位须通过投资在线审批平台如实报送开工、建设进度、竣工信息;中央资金项目须同步填报国家重大建设项目库。

• 对以下情形依法追责:

• 未经批准或不符合条件即开工建设;

• 弄虚作假骗取审批或资金;

• 擅自变更建设地点、规模、内容;

• 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 要求施工单位垫资建设;

• 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不按工期实施。

• 超期未报竣工验收的,由行业监管、审计部门依法处理;涉嫌违纪违法的,移送纪委监委。

• 政府投资年度计划、审批、实施及监督信息依法公开。

▎ 执行保障

• 发展改革部门履行政府投资综合管理职责,负责年度计划编制下达、组织实施与协调监督。

• 审批部门(含市人民政府赋权部门)依法负责项目审批。

• 财政部门负责资金筹措与财务活动监管。

• 审计部门依法开展审计监督。

• 各部门依职责分工协同监管,形成监管合力。

政策原文来源:吴忠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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