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13
- 发文单位:
- 大庆市政府
《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于2026年7月3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1年,同步废止庆发改联规〔2025〕1号暂行办法。该办法共四章二十条,系统界定招标人与投标人、投标人之间、评标委员会三类串通投标的认定情形;明确投诉响应、否决投标、废标重招、行政认定及信用惩戒等全流程处理机制。适用对象覆盖大庆市全部工程建设项目相关方,包括招标人、投标人、评标专家及发改、住建、交通等行政监督部门。核心依据为《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突出可操作性与制度刚性。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进一步规范大庆市工程建设领域招标投标活动,有效遏制串通投标行为,净化市场环境,保护国家利益及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大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市直有关单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在总结《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庆发改联规〔2025〕1号)试行经验基础上,制定本《办法》。
起草过程中,完成部门意见征求、市政府网站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公平竞争审查及合法性审核。
▎ 核心内容▎ 框架结构
• 《办法》共四章二十条
• 第一章 总则(第1–7条):明确制定依据、适用范围、关键概念定义、职责分工等
• 第二章 串通投标认定(第8–11条):细化三类认定情形:
• 招标人与投标人之间属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投标人之间属于/视为串通投标的情形
• 评标委员会相关行为约束标准
• 第三章 串通投标处理(第12–18条):规定以下处理机制:
• 投标人、招标人发现串通投标行为的,应向行政监督部门或纪检监察部门提出投诉并提供证据或线索
• 评标委员会发现串通投标的,应当依法认定并否决其投标
• 存在串通投标行为的项目,应及时纠正或废标,并重新招标
• 行政监督部门须履行认定程序、移送职责及信用处罚等法定职能
• 第四章 附则(第19–20条):明确未尽事宜适用上位法,以及施行时间与有效期▎ 施行时间与效力
• 施行日期:2026年7月30日
• 有效期:1年
• 原《大庆市工程建设项目串通投标行为认定和处理办法(暂行)》(庆发改联规〔2025〕1号)同步废止▎ 政策依据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
•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 国家关于招标投标活动监督管理的其他相关规定▎ 政策影响
• 适用对象:大庆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人、投标人、评标委员会、行政监督部门及纪检监察机关
• 监管强化:建立“认定—处理—信用惩戒”闭环机制,提升串通投标行为查处效率与威慑力
• 制度衔接:替代原暂行办法,实现从试点探索到常态化治理的升级
• 合规引导:通过明确认定标准与处理路径,推动市场主体自觉规范投标行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