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乐山市市本级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9-09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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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 文号:乐市自然资规发﹝2022﹞4号
• 政策类别:土地政策
• 适用地区:乐山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惠企政策、乐山、四川
• 发布日期:2026-09-09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改革的精神,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执政理念,促进房地产市场秩序规范和提升政务服务水平,结合实际制定市本级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实施方案。
一、 改革背景“交房即交证”是指建设项目通过规划验收、完成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的房地产项目,在房屋交付使用的同时向登记机构提起不动产转移登记,及时为购房者办理不动产权证书。此改革的实施从源头上解决群众反映“交房长期办不了证”、“住权与产权不同步”等办证难问题,进一步规范开发建设单位和房地产市场秩序,让开发建设单位更加重视楼盘质量、项目监管和服务质量,保障产权人合法权益,规范房地产市场,优化营商环境,实现群众购房无忧、办证无忧。
• 实施对象乐山市市本级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实施对象为“交房即交证”试点项目、国有土地出让方案明确纳入“交房即交证”实施的项目以及自愿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试点的项目。
三、 工作重点及流程(一)严格报建审核。严格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完清全部土地出让金,按照相关规定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首次登记、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报建,报建内容一经通过不得随意更改。涉及跨宗地建设、用途不一致、用地年限不一致或超范围建设的,需先行完善用地手续。
(二)完善预售监管。一是鉴于“交房即交证”采用批次办理不动产权证的方式,在前期办理过程中,存在小区用地范围及面积未最终确定的情形,为避免土地权属争议,将《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第二章第一条第三款中,“土地面积以有权部门最终核定为准”,修改为“土地面积以建成后有权部门验收、核定的范围、面积为准”。二是进一步修改完善现有商品房预售合同,在合同第十五条“商品房交付条款”中,明确“交房即交证”相关事项;对方案实施前开发的项目主动申请纳入“交房即交证”范围的楼盘应签订补充协议,明确权利义务,作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附件之一。三是加强预售资金监管,确保商品住房项目工程建设;预售资金可按建设进度进行核拨,但必须留有足够的资金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以及办理不动产权证应缴的税款及相关费用。四是在商品住房项目建设工程中,若因监管账户资金不足以保证建设工程竣工交付以及开发建设单位资金链断裂等原因造成项目停滞,纳入“问题楼盘”处理。
(三)保障税收缴纳。对开发建设单位应缴纳的相关税费,按商品房销售收入的12%预留,纳入预售监管账户监管。税款缴纳采用自愿委托方式进行支付,开发建设单位按规定向税务机关网上申报税款后,将税费申报表(原件)交住建部门备案,并提交委托支付书面材料。住建部门根据企业委托支付材料,将税费申报金额划转至企业税库银账户用于缴纳税款。纳税人在申请划款缴税时,需要将上次申报的完税证明交住建部门查验,如果完税证明金额与申报表金额不符的,住建部门可以暂停纳税人划款缴税申请并通知税务机关。住建部门按月向税务部门提供商品房备案情况信息,与税务部门形成大数据交换常态。凡纳入“交房即交证”预售监管的房地产开发项目,不动产登记机构在办理转移登记时,收取完税证明以契税税票为准,对于契税免税的,以税务机关《契税信息联系单》为准。
(四)完善维修资金。对已销售房源,开发建设单位办理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前,房屋购买人按房屋预测面积足额交存维修资金或开发建设单位按房屋预测面积代为足额交存维修资金,待维修资金交存至对应专户后,进行商品房网签合同备案。对未销售房源的维修资金,开发建设单位先行缴纳,确保整个楼盘不动产登记不受影响。
(五)全面启动预告登记。全面开展预售商品房预告登记,实行商品房合同网签与预告登记“一窗受理、并行办理”机制,开发建设单位在申请合同网签备案的同时,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起预告登记申请。预告登记后,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户出具授权委托书,购房户可自行办理预告登记转本登记。已办理预告登记的,在办理转移、抵押登记时,登记机构不再重复收取申请人身份证明、买卖合同等材料。
(六)实施综合验收。建设项目主体工程建设完毕,按照“多测合一”的工作机制,完成房屋实测、规划竣工测量和土地竣工测量等工作,包括竣工测量前现勘、房屋实测面积与规划报建图之间差异变更认可、期房现房数据对接等。开发建设单位符合验收条件后,向各相关职能部门提交验收申请,各相关职能部门按规定开展联合验收,联合验收主要完成五方责任主体、消防、人防、档案、竣工规划核实、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房产实测面积备案、土地核验等工作。验收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相关规定,开发小区建筑区划内的道路、绿地、其他公共场所、公用设施和物业服务用房,划分为小区业主共有;建筑区划外开发建设单位自愿让渡的道路、绿地等由市政进行管理。验收合格后,不动产登记机构凭综合验收确定的物权范围及结果办理房屋首次登记。
(七)办理首次登记。开发建设单位在综合验收完成并取得建设工程符合规划、房屋竣工验收等材料后,于5个工作日内,按照《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关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首次登记的规定,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办理首次登记的申请。
(八)办理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的约定,在规定时间内将房屋交付给购房者,经购房者验收无误后,按照“交房即交证”约定内容,开发建设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之内向不动产登记机构提出转移登记的申请;也可由开发建设单位向购房者出具授权委托书,由购房者自行向不动产登记机构申请转移登记。开发建设单位与购房户共同申请转移登记(经开发建设单位授权后购房户可单独申请),由不动产登记机构、住建部门、税务机关设置的“一窗受理”窗口办理。
四、 工作要求(一)加强协调,明确分工。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税务局、市消防支队等相关单位设立专班,建立新建商品房“交房即交证”试点工作会商制度,定期研究和统筹解决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各责任单位明确责任、各司其职,对本单位负责的具体事项予以明确,确保各阶段、各环节无缝对接。
(二)诚信管理,合同约束。做好开发建设单位房地产市场行为的监管,新供应的土地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将“交房即交证”作为土地出让条件,在招拍挂须知及国有土地出让合同中予以明确。
(三)优化流程,提高效率。利用“互联网+政务服务”,优化商品房网签备案、预告登记与转移登记流程,全面推行网上办,即时办,跨区域办,确保群众办事只跑一次。
五、 其他
各县(市、区)、高新区可结合实际制定“交房即交证”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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