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通核算结果应用关键链——《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政策解读之二
- 发布日期:
- 2026-11-04
- 发文单位:
- 国家发展改革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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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国家发展改革委
- 文号:发改环资〔2026〕1487号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适用地区:全国范围内企业
• 发布日期:2026-11-04习近平总书记高度重视生态产品价值实现,多次作出重要指示批示,要求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拓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路径。中办、国办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的意见》,明确构建生态产品价值评价体系。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是衡量生态产品价值的重要手段,是促进生态产品价值实现的重要支撑。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统计局印发《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试行规范”),明确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概念内涵、指标体系和方法框架,为解决“绿水青山”量化为“金山银山”提供了依据。全国多地据此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工作,积累了大量实践经验,也暴露出核算口径不统一、核算结果横向可比性不足、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界限模糊、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衔接不足等问题,亟需对试行规范进行修订。
为进一步提升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科学性、可比性、可操作性,近日,国家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部、国家统计局对试行规范进行了修订,形成了《生态产品总值核算规范》(发改环资〔2026〕1487号,以下简称《规范》),为强化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应用奠定了坚实基础。
一、 《规范》的主要亮点
概念体系更加健全。《规范》引入了存量与流量、时点与时期、中间产品与最终产品等国民经济核算的核心概念,明确生态产品总值属于流量范畴,核算对象是最终产品。中间产品(如土壤质量调节、种群保育和栖息地维持等)不直接为人类活动提供惠益,其价值已在最终产品中体现,故剔除在核算范围之外。这一界定解决了可能存在的重复核算问题。
核算路径更加清晰。《规范》明确了“基于生态产品分类”和“基于生态系统类型”的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方法,理论上更严密,实践中更灵活。基于生态产品分类的核算路径,将生态产品分为物质供给、文化服务和调节服务三大类。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由于经过经济系统“再加工”,有可以直接使用的国民经济行业增加值数据,核算公式为“对应行业增加值×生态系统贡献系数”。调节服务未经过经济系统,需先核算实物量,再通过市场价值法、替代成本法等估值技术赋予价格。基于生态系统类型的核算路径,则分别针对森林、草原、荒漠、湿地(不含河湖)、河湖、农田、城市、海洋八类生态系统,逐一核算其提供的各类生态产品价值,加总得到该生态系统的生态产品价值。
核算方法更可操作。《规范》大幅降低了物质供给和文化服务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的数据收集难度;对调节服务则统一了实物量核算框架,将调节服务的实物量核算公式进行了大幅简化,估值方法以替代成本法和市场价值法为主,更加简洁。同时,《规范》引入了“服务时间占比”和“最终产品因子”两个调节参数,使核算结果更贴近实际惠益。
指标体系更加完善。《规范》将“草地”调整为“草原”,将“湿地”拆分为“湿地(不含河湖)”和“河湖”,生态系统类型从七类变为八类。核算指标方面,新增了水供给、教育科研服务等指标;将“水源涵养”调整为“水流维持服务”,将“洪水调蓄”调整为“洪水减缓服务”,将“局部气候调节”调整为“局地气候调节服务”,将“旅游康养”和“休闲游憩”整合为“游憩相关服务”,将“景观增值”调整为“景观增值服务”。这些调整使指标名称更规范,内涵更清晰,与联合国《环境经济核算体系—生态系统核算》(SEEA EA)的对应关系更明确。
二、 《规范》带来的新机遇
对政府部门而言,《规范》为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提供了更清晰的技术指南,有利于推动核算工作规范化、标准化。《规范》降低了核算门槛,使更多市县有能力开展生态产品总值核算。同时,核算结果的横向可比性增强,有利于地区间比较和考核。
对行业企业而言,生态产品总值核算结果的推广应用将为生态产品经营开发、担保信贷、权益交易等提供价值依据,有助于打通“两山”转化通道。特别是“景观增值服务”的核算,为房地产、酒店等行业的生态溢价提供了量化参考。
对研究机构而言,《规范》提供了统一的方法论框架,有利于学术研究的规范化和成果转化。生态系统贡献系数、最终产品因子等概念与参数的本地化研究需进一步加强,为生态经济学等相关领域研究提供了新的方向。
总之,《规范》在延续试行规范核心框架的基础上,实现了从“探索建立”到“规范完善”的跨越,为我国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提供了更加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技术支撑。贯彻落实《规范》,需要政府、企业、学术界共同努力,推动生态产品总值核算成为生态产品价值实现机制建设的重要基石。
(王军辉 中国林业科学研究院副院长、研究员)🎯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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