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6-12
- 发文单位:
- 宝鸡市政府
谁能申报
宝鸡市范围内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须持有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且具备招聘脱贫劳动力或帮助脱贫户发展产业等条件;企业需通过县区初审、市级联席会议评审,并经公示后确认资格。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2026年6月14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企业按县区初审、市级联席会议评审、公示流程申报,实行常态化核查与“有进有出”动态管理;取消授牌,改用文件公布认定结果。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为大力培育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规范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以下简称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高质量发展,充分发挥企业创新引领和联农带农核心作用,持续提升我市农业产业化发展水平,依据《农业产业化国家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农经发〔2018〕1号)、《陕西省农业产业化经营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陕政发〔2012〕55号),宝鸡市于2020年12月印发《宝鸡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宝政办发〔2020〕50号)。该办法有效期届满,为保持政策连续性与稳定性,现予以修订。 ▎ 核心内容 ▎ 认定与监测框架 • 本次修订后的《办法》共15条,总体框架、条款结构与原办法保持一致 • 核心涵盖申报条件、认定程序、运行监测、动态管理四大关键环节 • 明确企业资质门槛、规范认定流程、统一审核标准,建立常态化监测、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主要修订要点 • 第一条:将“扶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调整为“支持市级重点龙头企业发展” • 第四条:联席会议成员单位中,“市金融办”更新为“市委金融办” • 第七条第一项:“以农产品生产、加工、物流为主业”修订为“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 • 第七条第四项:“招聘贫困户劳动力”“帮助贫困户发展产业”统一规范为“招聘脱贫劳动力”“帮助脱贫户发展产业” • 第七条第七项:依据《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办理办法》,将“合格证”明确为“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 • 第七条第九项:“企业社会声誉好,有自己的商标和品牌”优化为“社会声誉好,有企业商标和品牌” • 第八条第二项:强化审核责任,明确县区农业农村部门须“对照申报条件,对企业申报材料及其真实性进行审核” • 第九条第四项:取消授牌表述,改为“以正式文件公布企业名单,有效期为2年” • 第十一条:取消“收回证书(牌)”表述,仅保留“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 申报条件 ▎ 基本资质要求 • 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的企业 • 企业资产、财务状况良好,近2年无不良信用记录 • 具备农产品质量安全承诺达标合格证制度落实能力 • 社会声誉好,有企业商标和品牌 • 招聘脱贫劳动力在企业就业,或通过订单收购、技术指导等方式帮助脱贫户发展产业 ▎ 认定程序 • 企业自主申报,经县区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对照申报条件审核材料及真实性后推荐 • 市农业农村局组织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联合评审 • 评审结果在市政府网站公示,公示无异议后以正式文件公布企业名单 • 有效期为2年,期满需重新申报认定 ▎ 运行监测与动态管理 • 实行常态化运行监测机制,重点核查企业经营状况、联农带农实效、质量安全保障能力等 • 对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市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工作联席会议同意后,取消其市级重点龙头企业资格: • 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资格 • 发生重大农产品质量安全事故 • 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或侵害农民合法权益 • 连续两年未达到基本认定条件 ▎ 政策影响 ▎ 公平竞争保障 • 已完成内部公平竞争初审,并征求10户市级以上龙头企业意见 • 经市市场监管局会审,确认本办法: • 未设置不合理市场准入门槛 • 未限制商品要素自由流动 • 未额外增加企业经营成本 • 未影响市场主体公平竞争 • 符合《公平竞争审查条例》及实施办法全部审查标准 ▎ 实施时间 • 事项:时间 • 文件签发日期:2026年5月9日 • 正式施行日期:2026年6月14日 • 有效期:2年 ▎ 修订过程 • 2026年1月16日:召开评估论证会,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26年1月15日—22日:书面征求12个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及10户重点龙头企业意见,均无修改建议 • 2026年2月14日—4月3日:市政府网站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 • 2026年4月5日:报送市司法局合法性审核,4月20日获原则同意并采纳1条修改意见 • 2026年2月5日:报送市市场监管局公平竞争会审,3月2日确认符合审查标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