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潮州市政府
《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自2026年7月3日起施行,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两个及以上行政执法机关间的职责争议协调。核心内容包括:明确七类可协调争议情形(如法定职责分歧、执法标准不一、联合执法分歧等)和四类排除范围;确立市、县(区)两级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为协调主体,市级机构负责跨区域、上下级机关等三类特殊争议;规定自行协商须3个工作日内备案,申请协调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可延长至40个工作日);《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自印发即具强制执行力;建立临时处置、专家论证、机构编制部门协同、上下级监督纠错等配套机制;对推诿扯皮、拒不执行协调文书等五类行为设定责令改正、监督决定及责任追究路径。适用对象为潮州市各级行政执法机关及其授权组织。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潮州市行政执法争议协调办法》由潮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26年7月3日印发(潮府办〔2026〕3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该办法旨在完善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工作体系,规范行政执法机关间职责争议的协调程序,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依据《行政执法监督条例》等规定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适用于潮州市行政区域内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执法机关在执法过程中发生的职责争议;
• 所称行政执法机关包括:市县(区)两级人民政府所属部门、派出机关、下级人民政府,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 协调原则与主体
• 协调工作遵循促进依法行政、科学配置行政权力、保障政令畅通、提高行政效能四大原则;
• 市、县(区)人民政府领导本行政区域协调工作;
• 市、县(区)人民政府行政执法监督机构代表本级政府承担具体协调事务,使用本级“行政执法协调监督局”印章;
• 市级监督机构负责协调以下三类争议:
• 跨县(区)行政执法机关之间的争议;
• 市级机关与县(区)级机关或镇街之间的争议;
• 市人民政府决定由市级机构协调的其他争议。
▎ 争议类型界定
• 属于协调范围的七类情形:
• 对同一事项的法定管理职责存在分歧;
• 对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中职能规定的理解不一致;
• 对同一事项均具法定职责,但在执法环节、执法标准等方面存在分歧;
• 联合执法中就具体问题存在分歧;
• 在依法协助、配合执法方面存在分歧;
• 在案件移送或受理方面存在分歧;
• 其他确需协调的情形。
• 不属于协调范围的四类情形:
• 与履行行政执法职责无关的争议;
• 同一机关的内部争议;
• 行政执法机关与行政相对人之间的争议;
• 党内法规或法律、法规、规章对协调另有规定的争议。
▎ 协调程序与时限
• 环节:要求
• 自行协商:争议发生后应及时约请相关机关协商,达成一致的须在3个工作日内报同级监督机构备案
• 申请协调:任一争议方均可向监督机构申请,须提交: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公函、情况说明、协商记录、依据材料等
• 受理审查:监督机构自收件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不符合条件的不予受理
• 协调办理:受理后20个工作日内办结;复杂事项经批准可延长,延长期限不超过20个工作日
• 文书效力:《行政执法协调意见书》《行政执法协调决定书》自印发之日起生效,有关机关必须执行▎ 特殊情形处理
• 临时性处置措施:争议未化解但可能造成重大损失的,先发现机关应依法实施临时处置;联合执法中由牵头机关组织协商确定实施主体,协商不成的报本级政府决定;协调文书印发后3个工作日内移交有权机关处理;
• 主动协调机制:监督机构可依职权主动启动协调,通知争议机关在5个工作日内提交材料;
• 专家参与机制:协调过程可邀请机构编制部门、政府法律顾问、行政执法监督员及法律专家参与论证;
• 协调意见效力:作出协调意见前须征求同级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 申报条件
• 争议须属于本办法第六条明确的七类行政执法职责争议;
• 申请协调前须已完成实质性自行协商,且未能达成一致;
• 提交材料须完整符合第十条规定,包括:
• 经主要负责人批准的申请公函;
• 争议事项说明;
• 协商过程及各方意见;
• 党内法规、法律、法规、规章及“三定”规定等依据;
• 其他监督机构要求的关联材料。
▎ 政策影响▎ 监督与问责机制
• 行政执法机关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并可移送纪检监察机关:
• 相互争夺或推诿职责,不主动协商、不提请协调或阻挠协调,造成执法混乱或严重不良社会影响;
• 采取欺骗、隐瞒、不配合等方式妨碍协调;
• 自行协商意见明显违法、损害公共利益或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
• 无正当理由不执行或拖延执行协调文书。
▎ 上下级监督机制
• 县(区)级监督机构作出的协调文书须同步抄送市级监督机构;
• 市级监督机构发现下级协调意见或决定存在错误的,制发《行政执法监督意见书》限期整改;逾期不改或情节严重的,经市政府同意制发《行政执法监督决定书》。
▎ 制度衔接机制
• 协调中发现规定不明确的,可提请有权机关解释或答复,该期间不计入协调时限;
• 发现规定不完善的,可建议有权机关予以完善;
• 发现共性执法问题的,可组织会商会议共同研究解决。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