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的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07
- 发文单位:
- 大庆市政府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庆农联规〔2026〕1号)于2026年6月30日正式施行,有效期五年。该办法明确市级重点龙头企业须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注册、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流通为主业、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并满足规模效益、信用状况、带动能力及产品竞争力等综合条件。认定实行专家评审+部门会商+局长办公会议审定+7个工作日公示程序;运行监测采取‘日常统计+两年一评’动态管理,对重大税收违法等情形直接取消资格。适用对象为全市符合条件的农业产业化企业,旨在强化服务扶持、提升辐射带动能力、促进产业融合与农民增收。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随着乡村振兴战略深入实施和农业现代化加速推进,农业新产业、新业态持续涌现。为贯彻落实国家及黑龙江省关于农业产业化工作的决策部署,适应新形势发展要求,大庆市农业农村局联合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人民银行大庆市分行、国家税务总局大庆市税务局、市供销合作社,于2026年6月30日印发《大庆市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庆农联规〔2026〕1号),对原管理办法进行系统性修订。
▎ 核心内容▎ 总则
• 明确本办法适用于大庆市行政区域内农业产业化市级重点龙头企业的认定与运行监测工作
• 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指以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农业企业▎ 申报条件
• 企业组织形式:在大庆市行政区域内依法设立,主营业务为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
• 规模与效益:须符合最新《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规〔2025〕11号)规定的量化标准
• 信用与负债:须提供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
• 带动能力:具备辐射带动农户、促进农民增收的实际成效
• 产品竞争力:拥有自主品牌、通过质量认证或具备绿色/有机产品资质▎ 申报材料
• 介绍企业发展农业产业化情况的专题材料
•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颁发的企业营业执照
• 开户银行或中国人民银行出具的有效信用证明
• 近两年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
• 税务部门出具的无重大税收违法记录证明
• 带动农户情况说明及相关佐证材料
• 产品质量认证、商标注册等证明文件
• 其他必要支撑材料▎ 认定程序
• 企业向所在地县(区)农业产业化工作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 县(区)主管部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并经县(区)人民政府同意后推荐至市农业农村局
• 市级组建评审专家组开展综合评审,形成专家评审意见
• 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意见
• 提交市农业农村局局长办公会议审定
• 公示7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市农业产业化主管部门正式发文公布▎ 运行监测
• 实行有进有出的动态管理机制
• 监测周期:每两年开展一次资格确认监测,同步实施日常生产经营统计分析
• 监测流程:企业报送材料 → 县级汇总核查 → 市级专家评审 → 监测结果审定
• 取消资格情形: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被列为重大税收违法案件当事人;监测不合格且未按期整改▎ 附则
• 申报材料须真实、准确、完整,严禁弄虚作假
• 企业更名须在变更后30日内向市农业产业化相关单位报备
•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五年▎ 政策影响▎ 支持方向
• 强化对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的服务与扶持力度
• 提升龙头企业辐射带动能力,促进农业产业融合发展
• 推动农民持续稳定增收,夯实乡村振兴产业基础▎ 管理机制
• 监测类型:频次,主要方式,结果应用
• 日常生产经营统计分析:按季度/年度,数据直报、系统填报,动态跟踪、预警提示
• 资格确认监测:每两年一次,材料审核、专家评审、实地核查,决定是否保留资格▎ 实施依据与过程▎ 制定依据
• 《黑龙江省农业产业化重点龙头企业认定和运行监测管理办法》(黑农厅联规〔2025〕11号)
• 大庆市农业产业化发展实际及近年认定监测工作实践▎ 制定过程
• 2025年10月:启动起草工作,形成《征求意见稿》
• 2025年12月:征求市发改委、市财政局等6个联合发文部门意见
• 2026年1月:通过大庆市政府官网公开征求意见(为期30日)
• 2026年3月:征求各县(区)农业主管部门及市级重点龙头企业意见,完成公平竞争审查和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
• 2026年4月:通过联合发文部门合法性审核
• 2026年6月30日:正式印发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