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修订《“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部分条款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4-11-26
- 发文单位:
-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谁能申报
在福州市市属或鼓楼、台江、仓山、晋安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工作,企业须满足所得税地方部分为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已落户;劳务派遣或外包人员的用工/发包单位均须为上述范围单位;申请家庭在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住房保障,近5年无商品房买卖记录;离异家庭需离异满2年。
能补多少
2、3、4型保障对象需承诺在福州服务满10年;人才限价商品住房取得不动产权证后5年内不得上市交易;满5年不足10年交易的,政府与人才各享50%增值收益;满10年(2、3、4型)或在福州服务满10年(2、3、4型),可申请转为完全产权,增值收益归个人所有。
怎么办
向用人单位或所在区住建局提交申请材料;劳务派遣人员由用工单位受理,外包人员由用人单位受理;需提供劳动合同、社保缴纳证明、落户证明、无房证明等;申报时间以主管部门公告为准,具体流程及材料清单以“福州市住建局”官网发布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府办公厅文件榕政办规〔2024〕29号
• 政策类别:人才政策
• 适用地区:福州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惠企政策、福州、福建
• 发布日期:2024-11-26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文件榕政办规〔2024〕29 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内容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内容通知如下,请认真组织实施。
一、 《“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修订内容
1.第五条第一款修订为:
保障对象应在我市市属用人单位或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以下简称“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其中,企业单位要求企业所得税地方部分为福州市市级或四城区财政收入)工作,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 个月且落户。其中,劳务派遣人员的用工单位和用人单位、外包人员的发包单位和用人单位均须为市属或四城区区属单位。人才保障家庭应在我市四城区无自有住房、未享受政策性实物住房保障,申请之日前5 年内无商品住房买卖行为;申请家庭为离异的,离异时间需满2 年。
2.第九条第二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之日起5 年内不得上市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按揭除外);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在此期间原则上不受理人才所购房的交易、转让、赠与、互换、抵押申请(法院判决的除外)。满5 年不足10 年上市交易的,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上市交易申请,政府和购房人才各享有50%房产增值收益;1 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 年的,2、3、4 型保障对象取得不动产权证书满10 年且在福州市服务满10 年,可向市国有房产中心申请转为完全产权,房产增值收益归人才所有。
3.第十条第二款修订为:
2、3、4 型保障对象还需按约承诺在福州市服务满10 年及以
4.第四十二条修订为:
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政策。
5.第十一章附则新增一条:
对市政府专题研究、重点引进的相当省引进高层次A 类及以上层次人才,可“一事一议”研究确定。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
“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二、 《“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办法实施细则》修订
1.第二条修订为:
人才住房保障工作申请遵循公开透明、公平公正、自愿申请、动态监管的原则。其他县(市)区、高新区可参照执行或根据本地情况另行制定。
2.第四条第二款修订为:
劳务派遣人员申报时应向用工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劳务派遣协议和个人劳务派遣合同。外包人员申报时应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同时提供单位项目外包协议和劳动合同、发包单位营业执照等材料。
3.第五条修订为:
3 个月且落户”是指:与我市市属或四城区区属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城镇职工养老保险(含福建省城镇职工养老保险)满3个月,且申请时处于在缴状态;在我市鼓楼区、台江区、仓山区、晋安区、马尾区五城区落户,包括家庭户、集体户;其中省高层次特级人才、外籍、台港澳人才不受落户限制。
4.第十三条修订为:
计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已不足10 年的,其兑现政策之前在我市市域范围内的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可以合并计算。兑现政策时距退休年龄超过10 年的,以购房网签之日起继续在市属或六区六县、高新区属用人单位工作时间计算。
5.第二十条第一款修订为:
人才限价商品住房由市国有房产中心负责兑现。市住建局不定期发布配售公告后,人才向市国有房产中心提出申请。市国有房产中心复核后,对外公布配售选房方案、组织抽签(摇号)选房、协助办理购房手续。人才保障家庭选房后放弃购房,行为达到三次的,取消人才住房保障资格,2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好年华聚福州”人才住房保障资格。
6.“房管局、城乡建设局”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住建局”;“人才发展集团”的表述全部修订为“人才集团”;“闽都院士村”的表述全部修订为“福州国际人才港住宅区”。
本通知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 年8 月14 日。
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4 年11 月9 日(此件主动公开)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政策原文附件(PDF):点击查看官方原文(来源:福建政企直通车)🎯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18013759055本文来源:福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政府官方网站),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