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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

发布日期:
2026-01-08
发文单位:
黄石市政府
摘要:黄石市人民政府2026年1月8日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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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修订)》于2026年1月8日由黄石市人民政府印发(黄政发〔2026〕2号),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政策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园区),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执行。核心认定情形包括无证建设、违规临时建设、乡村规划区未批先建等四类;明确自然资源部门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可延5日)出具违法认定意见;建立街道乡镇网格化巡查、物业房企前端防控、多部门信息共享与联合惩戒机制;对违法建筑实施规划核实、竣工备案、不动产登记、经营许可、市政服务等全链条限制,并纳入信用信息平台。适用对象涵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物业服务企业、房地产开发及经纪机构、乡镇政府及各级城管执法主体。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黄石市控制和查处违法建设实施办法(修订)》由黄石市人民政府于2026年1月8日以黄政发〔2026〕2号文件印发,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本办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等上位法制定,旨在强化城乡规划管理,健全违法建设源头防控、协作联动与综合治理机制。

▎ 核心内容▎ 适用范围

• 适用于黄石市城区(含黄石经济技术开发区、黄石新港(物流)工业园区)的违法建设控制与查处工作。

• 大冶市、阳新县参照执行。

▎ 违法建设认定标准

•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内容建设;

• 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批准内容建设,或临时建(构)筑物超期未拆除;

• 乡、村庄规划区内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未按许可建设;

• 其他违反城乡规划法律、法规的情形。

• 建(构)筑物违法状态持续存在的,视为违法建设继续状态;

• 2026年1月8日前已建成的建(构)筑物,按建设时施行的法律法规认定是否违法。

▎ 职责分工

• 市、区人民政府:加强组织领导,将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目标管理责任制和综合协调机制;

• 市城市管理部门:指导、协调、督查全市违法建设查处工作,牵头处理重大复杂案件;

• 区城市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违法建设查处;

• 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查处;

• 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开展规划实施监督,10个工作日内出具违法建设认定及技术核准意见(情况复杂可延长5个工作日);

• 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督促物业、房地产开发及经纪机构履行协助义务,查处违反物业管理规定擅自建设行为;

• 公安机关:依法处置阻碍执法等违法犯罪行为;

• 水利、交通、农业农村、生态环境、市场监管、文旅、应急、消防等部门:依职责协同管理。

▎ 巡查防控机制

• 实行街道(乡镇)+部门网格化巡查网络,居(村)民委员会协助;

• 物业服务企业须日常巡查、劝阻制止、及时报告,并配合查处;

• 房地产开发及经纪机构不得宣传诱导在绿地、露台、屋顶等公共区域违法建设;提供经纪服务前须查验权属证书,无证不得服务;

• 推广运用卫星遥感、无人机、数字化城市管理平台等信息化手段提升治理效能。

▎ 调查与处置程序

• 查处机关须书面征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意见,后者须在10个工作日内(可延5日)出具书面定性意见;

• 对正在施工的违法建设,查处机关可责令停止建设或限期拆除;当事人拒不停工或逾期不拆的,区人民政府可责成查封现场、强制拆除;

• 存在安全隐患且危及公共安全的,区人民政府须及时组织多部门联合处置;

• 临时建(构)筑物超期或违规建设的,责令限期拆除;确有困难可申请协助拆除;

• 乡、村庄规划区内违法建设,先责令停止、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可拆除;

• 查处全过程须落实行政执法公示、全过程记录、重大决定法制审核三项制度;

• 查处决定须依法送达;无法确定当事人的,须在市级公开发行报纸、官网及现场公告不少于30日。

▎ 联动惩戒措施

• 惩戒对象:具体限制措施

• 违法建设项目:不得办理规划核实、不得进行竣工验收备案

• 违法建筑物:不得办理不动产登记、交易、租赁备案

• 利用违法建筑经营:不得核发相关营业执照及行业许可

• 市政公用服务:供水、供电、供气、供热单位不得提供报装、维保等服务

• 查处信息同步录入信用信息平台,纳入当事人信用档案;

• 对设计、施工、监理、物业、房地产开发及经纪等单位依法开展失信惩戒与信用修复。

▎ 政策影响▎ 监管强化

• 明确10个工作日法定认定时限,压缩自由裁量空间;

• 强制推行三项执法制度(公示、记录、法制审核),保障程序合法性;

• 建立跨部门信息互通共享机制,打通规划建设、房屋交易、市场主体登记等数据壁垒。

▎ 主体责任压实

• 街道(乡镇)承担一线巡查发现责任;

• 物业、房企、经纪机构承担前端预防与协助义务,违者依法追责;

• 各职能部门按清单履职,形成“发现—认定—查处—惩戒—修复”闭环。

▎ 长效治理支撑

• 将违法建设治理经费纳入市、区两级财政预算;

• 推动构建市—区—街道(乡镇)—社区(村)四级响应体系;

• 依托数字化平台实现违法建设动态监测、智能预警、闭环处置。

▎ 附则说明

• 政府及部门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线索移交纪检监察部门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本办法由黄石市城市管理执法委员会负责解释;

• 施行日期为2026年1月8日,有效期5年。

政策原文来源:黄石市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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