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荆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荆门市政府
《荆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荆政办发〔2026〕4号)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确立‘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原则,覆盖荆门市行政区域内国有与集体土地上已投入使用房屋。核心要点包括:明确房屋所有权人、管理单位或使用人为安全责任人;规定四类必须委托鉴定的情形(如达设计年限、承重构件明显损坏等);建立全市统一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并公开危险房屋信息;实行房屋安全救助制度,资金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对危险房屋实行3个工作日内书面告知、分类处置(观察/处理/停止使用/拆除)、禁止出租经营等刚性约束;高风险房屋可依法启动应急排险,含人员撤离、交通管制、设施管控等措施。适用对象涵盖住宅、学校、医院、商场、养老院等全类型建筑,尤其强化人员密集场所定期鉴定要求(达设计年限三分之二即启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荆门市房屋安全管理办法》于2026年2月1日由荆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正式印发(荆政办发〔2026〕4号),旨在加强本市行政区域内已建成并投入使用房屋的安全管理,保障房屋使用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本办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荆门市实际制定,适用于国有土地与集体土地上各类房屋,不包括军队、宗教场所、文物保护单位等特殊类型房屋(其管理依专项规定执行)。
▎ 核心内容▎ 管理原则与职责分工
• 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属地监管、确保安全”原则。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负责国有土地上房屋安全指导与监督管理;
• 市自然资源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集体土地上房屋、农村及林场区域房屋安全监督管理,并指导自然灾害相关调查与处置;
• 市房屋安全鉴定管理办公室承担全市房屋安全鉴定日常监管职责;
• 县(市、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为辖区房屋安全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应急预案、组织隐患排查与应急演练;
• 教育、民政、农业农村、公安、财政、应急管理、消防救援等20余个部门按职责协同履职。
▎ 房屋安全信息平台与救助制度
• 市住房和城市更新部门牵头建立全市统一的房屋安全信息平台,向所有权人、使用人及鉴定机构提供信息查询服务;
• 涉及公共安全的危险房屋信息须通过平台向社会公开;
• 各级主管部门会同行政审批、公安、市场监管、不动产登记等部门建立信息通报与共享机制;
• 本市实行房屋安全救助制度,救助资金纳入市、县(市、区)两级财政预算统筹保障。
▎ 申报条件与责任主体▎ 房屋安全责任人认定
• 房屋所有权人为第一责任人;
• 国有或集体所有房屋,管理单位为责任人;
• 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或权属不清的,房屋使用人为责任人。
▎ 房屋使用安全义务房屋安全责任人须履行以下责任:
• 按照设计用途、建筑物使用性质及权属证明记载用途合理使用房屋;
• 定期检查、维修,及时治理安全隐患;
• 依法装饰装修,严禁擅自变动建筑主体、承重结构或超荷载施工;
• 协助配合隐患排查与应急处置。
▎ 强制鉴定情形符合下列任一情形的,房屋安全责任人必须委托具备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安全鉴定:
• 房屋达到设计使用年限仍继续使用;
• 地基基础、墙体或其他承重构件出现明显下沉、裂缝、变形、腐蚀;
• 房屋实施改建、扩建、移位或改变建筑规划设计用途前;
• 存在其他需专业评估的安全隐患。
鼓励定期鉴定对象:学校、医院、文体场馆、景区、车站、商场、宾馆、饭店、集贸市场、养老院、福利院、公共娱乐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场所,当房屋达设计使用年限三分之二时,应开展定期鉴定。
▎ 政策影响▎ 危险房屋治理机制
• 治理环节:具体要求
• 通知时限:县(市、区)主管部门自接到鉴定报告起3个工作日内发出《危险房屋治理通知书》
• 治理方式:维修加固须委托有资质单位;农村三层及以下住宅可由持乡村建设工匠培训合格证人员施工;拆除须委托相应资质施工单位
• 使用限制:危险房屋在治理解危前不得出租或用于生产经营活动
• 代为治理:责任人拒绝或怠于治理的,主管部门可委托第三方代为治理,费用由责任人承担
• 资金支持:公共部位修缮、解危可按规定申请住宅专项维修资金▎ 应急处置与重点监管
• 市、县(市、区)政府须制定房屋安全应急处置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储备抢险物资,定期演练;
• 对存在局部坍塌、随时可能倒塌等严重风险的房屋,主管部门应立即责令停止使用;拒不停止的,依法启动应急措施,包括人员撤离、交通管制、水电气管控、必要拆除等;
• 对达到或接近设计使用年限且失修失养失管的危险房屋,纳入县级重点治理监管对象,建立项目库,优先纳入城市更新范围;未纳入征收计划的,鼓励通过合作化开发、成片综合改造、自主更新、原拆原建等方式实施;
• 县(市、区)主管部门须建立房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隐患排查治理、治理销号及信息档案管理制度。
▎ 监督与法律责任
•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危害房屋安全行为进行劝阻、举报、投诉,主管部门须及时受理、依法处理;
• 物业服务企业、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违规装修等行为,须立即制止并报主管部门及综合执法部门;
• 鉴定机构及其人员须对鉴定报告真实性、准确性终身负责,严禁出具虚假报告;
• 房屋相邻利害关系人可依法要求责任人消除危险;拒不履行的,可向主管部门或乡镇(街道)投诉;
• 违法建筑类安全隐患,由主管部门联合综合执法部门依法处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