酒泉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
- 发布日期:
- 2023-05-30
- 发文单位:
- 酒泉市人民政府
《酒泉市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由酒泉市委、市政府印发,面向新引进制造业、服务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及世界500强、中国500强、主板上市企业。核心措施包括:对年度地方经济贡献500万—1000万元项目5年内分档按60%—80%奖补,超1000万元项目统一按80%奖补;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重点企业一次性奖励300万元;农业龙头企业投资1000万—5000万元按0.5%、超5000万元按1%奖励。政策适用对象须在酒泉市注册并实质性运营,有效期2年。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酒泉市委、市政府印发《招商引资若干优惠政策(试行)》,旨在优化营商环境,强化产业引育,提升区域经济竞争力。
▎ 核心内容▎ 地方经济贡献奖补
• 对新引进项目,按其对酒泉市地方经济贡献实行分档奖补,奖补期限为5年:
•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在500万元至1000万元(含)的,按80%—60%比例分档实施奖补;
• 年度地方经济贡献超过1000万元的,统一按80%比例奖补。
▎ 重点企业落户奖励
• 对新引进以下类型企业,且实缴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的,给予一次性300万元奖励:
• 在证券交易所主板上市企业;
• 世界500强企业;
• 中国500强企业。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投资奖励
• 对新引进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
• 投资额在1000万元至5000万元(含)的,按实际投资额的0.5%给予奖励;
• 投资额超过5000万元的,按实际投资额的1%给予奖励。
▎ 申报条件
• 项目须为酒泉市行政区域内新引进、依法注册登记并实质性运营的企业;
• 奖补资金兑现以企业完成纳税、统计入库及合规经营为前提;
• 同一企业不重复享受同类奖补政策,已获其他市级财政支持的项目按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企业类型:适用条件
• 制造业、服务业等新引进项目:产生地方经济贡献并纳入酒泉市统计核算
• 主板上市/500强企业: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注册地及主要财税关系在酒泉市
• 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在酒泉市新设独立法人主体,投资用于农业生产、加工、流通等环节▎ 关键数据汇总
• 奖励类别:门槛条件,奖励标准,执行期限
• 地方经济贡献奖补:≥500万元/年,60%–80%分档返还,5年
• 重点企业落户奖:实缴注册资本≥5000万元,一次性300万元,政策有效期内
• 农业龙头企业投资奖:投资额≥1000万元,0.5%–1%按档计算,项目建成投产后一年内申报该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