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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综合政策

市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16-03-01
发文单位:
昆山市人民政府
摘要:昆政发〔 2016 〕 24 号 昆山开发区、昆山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旅游度假区管委会,各镇人民政府,中心城区各城市管理片区,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 《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业经市政府第 57 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谁能申报

昆山市所有需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及各职能部门均适用,重点涵盖经营、招投标、土地供应等10余领域的企业和单位;要求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对列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进行书面告知并签署承诺。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核心为构建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限制或禁入。

怎么办

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登记部门须在隔日将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全面推行“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双随机抽查机制,严禁无依据检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社会共治。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意见》(国发〔2015〕62号)、《省政府关于推进“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实施意见》(苏政发〔2016〕13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建立双随机抽查机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114号)及《苏州市政府印发关于先照后证改革后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施意见的通知》(苏府〔2016〕6号),昆山市制定本实施意见,旨在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健全市场监管体系,构建权责明确、透明高效的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核心内容▎ 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 坚持职责法定:落实“谁审批、谁监管,谁主管、谁监管”,依法厘清各部门监管职责,建立监管责任清单

• 强化信用约束:依托全国统一信用信息共享交换平台和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一处违法,处处受限”

• 推进协同监管:通过登记注册、行政审批、行业主管信息实时互通,形成分工明确、联动响应的监管格局

• 推动社会共治:构建“市场主体自治、行业自律、社会监督、政府监管”的“四位一体”治理格局▎ 厘清市场监管职责

•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

• 对照江苏省、苏州市公布的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开展“双告知”

• 办理设立或变更经营范围登记时,书面告知申请人须经审批方可经营的事项,并要求其签署不擅自从事相关经营活动的书面承诺

• 隔日将登记信息推送至先照后证企业信息共享平台,供审批及行业主管部门查询认领

• 监管职责划分依据:

• 法律法规明确监管部门的,严格依法执行

• 法律法规未明确或规定不清晰的,按分工履职:

•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负责查处无照经营,并配合查处无证经营

• 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查处无证经营(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完善协同监管机制▎ 证照联动与信息共享

• 完善先照后证企业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功能,构建双向告知、数据比对机制

• 推动与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等司法机关的信息共享和协调合作▎ 风险监测与研判

• 运用大数据、物联网等技术,整合抽查抽检、网络监测、投诉举报等信息,构建大数据监管模型

• 加强对网络市场线上线下一体化监管▎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全面推行“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机制:

• 一张执法检查表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事中事后监管责任清单

• 市场主体名录库、执法检查人员名录库

• 统一市场监管信息平台

• 随机抽查事项清单须向社会公布,包含抽查主体、依据、内容、比例和频次、方式及要求

• 法律法规规章没有规定的检查事项,一律不得擅自开展▎ 联合惩戒机制

• 惩戒措施:应用场景

• 吊销营业执照、撤销注销许可证:对严重违法市场主体

• 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依据信用记录动态管理

• 限制或禁入:经营、投融资、土地供应、进出口、招投标、政府采购、资质审核等环节

• 失信主体在安全许可、从业任职资格、荣誉授予等方面依法受限▎ 信息公示要求

•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须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履行法定公示职责

• 各审批、监管、行业主管部门须通过公示系统或“诚信昆山”网站公示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

• 所有归集信息统一汇聚至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初步实现行政许可、行政处罚及其他依法应公示信息全覆盖归集▎ 保障措施

• 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政府主导、部门主抓、社会参与、统筹推进工作机制,强化组织、机制与经费保障

• 强化宣传引导:多渠道宣传各部门监管职责、措施及成效,营造理解、关心、支持改革的舆论环境

• 统筹协调推进:监察部门加强对政策落实情况的监督问责,确保改革措施落地见效▎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昆山市范围内所有完成工商登记但需后续审批的市场主体

• 市场主体登记部门、行政审批部门、行业主管部门、监管部门及司法机关▎ 关键实施节点

• 政策印发日期:2016年3月10日(昆政发〔2016〕24号)

• 平台建设要求:按全省统一部署建设昆山市市场监管信息平台,制定运行办法

• 动态调整机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监管责任清单等须根据法律法规修订及工作实际动态更新▎ 监管效能提升要点

• 实现登记注册信息隔日推送至共享平台

• 推动跨部门联合抽查探索,提升监管覆盖面与响应效率

• 通过信用信息在多领域应用,显著增强失信联合惩戒威慑力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昆山市所有需后置审批的市场主体及各职能部门均适用,重点涵盖经营、招投标、土地供应等10余领域的企业和单位;要求登记部门履行“双告知”职责,对列入工商登记后置审批事项目录的事项进行书面告知并签署承诺。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核心为构建信用约束与联合惩戒机制,对列入经营异常名录、严重违法失信名单的主体实施限制或禁入。
怎么办?
自2016年3月10日起施行,登记部门须在隔日将信息推送至共享平台;全面推行“一表两清单、两库一平台”双随机抽查机制,严禁无依据检查;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实现跨部门协同监管,推动社会共治。
政策原文来源:昆山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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