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印发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操作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4-06-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持有有效《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在昆山市注册企业就业并缴纳社保及工薪个税的海外高层次人才,适用于昆山开发区、高新区、花桥经济开发区及各镇所属企业,依据苏政发〔2011〕87号等省级文件执行。
能补多少
按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额的40%给予地方留成部分奖励,单人年度上限30万元,无明确资金补贴以外的其他补助。
怎么办
每年6月1日至30日申报,经区镇初审、多部门联合审核后,于7月30日前将奖励资金拨付至个人银行账户,由昆山市人社局负责解释。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苏政发〔2011〕87号)、《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制度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苏人社发〔2011〕418号)及《关于落实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的实施细则》(苏人保开〔2013〕2号),昆山市制定本操作办法,规范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个人所得税奖励政策落地实施。
▎ 核心内容
• 奖励对象为持有有效《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在昆山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企业工作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 奖励资金来源于申报人在昆山市缴纳的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
• 奖励金额按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额的40% 计算
• 单个申报人年度奖励总额不超过30万元
• 奖励资金于每年7月30日前拨付至申报人个人银行账户▎ 申报条件▎ 身份与证件要求
• 持有有效的《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 就业与纳税要求
• 受聘于在昆山市工商注册且税务登记的企业
• 在上一年自然年度(1—12月)内:
• 在昆山市实际工作
• 在昆山市缴纳社会保险
• 在昆山市缴纳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 申报材料
•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个人所得税奖励申报表》(含申请人签字及单位、区镇、市人社部门盖章栏)
• 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加盖公章的复印件
• 《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原件及复印件
• 与所在企业签订的正式劳动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 上年度工薪收入个人所得税完税凭证原件及复印件
• 用于在江苏省内购买或租赁汽车、自住住房、办公用房、参加专业领域培训及兴办企业等的购买性支出发票▎ 办理流程▎ 时间节点
•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申报人提交材料
• 7月30日前:完成审核并拨付奖励资金▎ 审核环节
• 各区镇人才管理部门负责受理并初审,重点核查:
• 居住证有效性
• 在职状态
• 社保与个税缴纳情况
• 企业注册及年报状态
• 市人社局牵头,联合财政、税务、市场监管等部门开展联合审核
• 市人社局编制个税奖励划拨单,拟定资金拨付函件,报市人才办审批▎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持有《江苏省海外高层次人才居住证》主证的海外高层次人才
• 所在企业须为昆山市注册、税务登记的实体单位▎ 关键数据汇总
• 项目:内容
• 政策依据文件:苏政发〔2011〕87号、苏人社发〔2011〕418号、苏人保开〔2013〕2号
• 执行起始时间:自2014年6月4日起施行
• 奖励计算比例:上年度工薪个税完税额 × 40%
• 年度奖励上限:30万元(地方留成部分)
• 申报周期:每年一次,覆盖上一自然年度(1—12月)
• 资金拨付时限:审核通过后,7月30日前到账▎ 解释权归属
• 本操作办法由昆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