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江苏省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有关事项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12-09-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江苏省交通运输业及七类现代服务业试点纳税人,包括2012年10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兼营应税服务的单位,以及试点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者(按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营业额÷(1+3%)换算),须强制申请认定;未超500万元但符合条件者可自愿申请。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12年8月1日起施行,2012年10月1日起生效,需提交《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作为唯一材料,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经国务院批准,自2012年10月1日起,江苏省在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开展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营改增)试点。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38号及相关文件,结合本省实际,就试点纳税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事项予以明确。
▎ 核心内容▎ 无需重新认定的情形
• 试点实施前(2012年10月1日前)已取得一般纳税人资格且兼有应税服务的纳税人,不需重新办理申请认定手续;
• 自2012年10月1日起,其提供的增值税应税服务(含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须按一般计税方法计算缴纳增值税(即:应纳税额 = 当期销项税额 − 当期进项税额)。
▎ 强制申请认定的情形
• 除上述情形外,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必须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按以下公式换算:
• 项目:计算方式
• 应税服务年销售额: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应税服务营业额合计 ÷ (1 + 3%)
• 差额征税说明:按营业税规定实行差额征收的,营业额以未扣除前的金额为准▎ 自愿申请认定的情形
• 试点实施前应税服务年销售额未超过500万元的试点纳税人,如同时满足以下条件,可自愿申请认定:
• 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
• 能够按照国家统一会计制度设置账簿;
• 能根据合法、有效凭证核算;
• 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
▎ 认定材料与流程
• 试点纳税人使用主管国税机关发放的《营改增纳税人调查核实确认表》,对2011年7月至2012年6月期间的应税服务营业额及其他认定条件进行确认;
• 该表即作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资料,无需另行填报《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申请认定表》。
▎ 认定结果与生效
• 认定机关完成资格认定后,由主管国税机关制作并送达《税务事项通知书》;
• 明确告知纳税人自2012年10月1日(税款所属期)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 主管国税机关在纳税人《税务登记证》副本“资格认定”栏内加盖“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戳记。
▎ 政策执行时间
• 本公告自2012年8月1日起执行。
▎ 适用对象
• 江苏省范围内纳入营改增试点的交通运输业、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等行业的纳税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