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09-12-01
- 发文单位:
- 昆山市人民政府
谁能申报
昆山本地户籍居民,分三类:初创型(近三年内创业,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或为个体工商户);成长型(2004年后创办,注册资本≥50万元,年销售额≥200万元);种植养殖业户(须签承包合同)。优先支持“4050”人员、失地农民、帮扶困难户、“四残”人员及已领再就业优惠证者。
能补多少
担保费年1.5%,市财政补贴1%;利息实行差异化奖补:初创型和种养户由市、区镇各补50%;成长型合计补贴利息总额10%(市、区镇各半),贴息上限10万元。所有奖补资金来自富民强村专项资金。
怎么办
申请人提交申请表→村(社区)签署意见→区镇富民强村办与农商行初审→区镇分管领导审核→三方会办→农商行10日内放款。逾期或失信者取消资格,政策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农民创业小额贷款工作的意见》(昆办发〔2007〕32号),切实满足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融资需求,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于2009年12月30日印发《昆山市城乡居民创业小额贷款实施办法》,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12年12月31日。
▎ 核心内容▎ “初创型”创业贷款
• 适用对象:近三年内初始创业的本地户籍个体工商户或注册资本低于50万元的工商企业;优先支持“4050”大龄人员、失地农民、帮扶困难户、有劳动能力的“四残”人员、已领取再就业优惠证人员
• 贷款额度与期限:单笔1~5万元,最高10万元;可续贷2次,累计贷款总额不超过30万元
• 办理流程:申请人提交申请表 → 行政村或街道(社区)签署意见 → 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农村商业银行初审 → 区镇分管领导审核 → 市农业担保公司、区镇农商行、富民强村办公室三方会办 → 农商行10日内放款
• 息费奖补:
• 担保费按年1.5%收取,市财政补贴1%
• 利息按当年银行基准利率收取,市、区镇财政各补贴利息额的50%
• 逾期还贷或存在不良信用记录的,取消续贷资格及全部财政奖补▎ “成长型”创业贷款
• 适用对象:2004年后创办、本地户籍、注册资本不低于50万元、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经营正常、已获过创业小额贷款扶持、无不良信贷记录的企业
• 贷款额度与期限:一般20万元,最高50万元;期限最长1年
• 办理流程:由市农村商业银行与市农业担保有限公司联办;各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每年初提出认定名单,报市农商行与担保公司审核,并报市富民强村办公室备案
• 息费奖补:
• 担保费按年1.5%收取,市财政补贴1%
• 利息按银行基准利率收取,市、区镇财政合计补贴贷款利息总额的10%(含省级奖励),市、区镇各承担50%
• 逾期还贷的,1%担保费补贴及10%利息补贴均由借款人自行承担▎ 种植养殖业户贷款
• 适用对象:具有昆山本地户籍,且与村签订并履行种植养殖承包合同或协议的农户
• 贷款程序:沿用农商行原有渠道、程序及额度;每年9月底前由区镇富民强村办公室核实后报市富民强村办公室备案
• 奖补标准:
• 市、区镇财政按银行基准利率利息额各补贴50%
• 贴息上限按贷款额10万元计算;超10万元部分参照“成长型”企业标准执行▎ 申报条件
• 申请人须为昆山市本地户籍居民
• 经营项目须符合国家政策法规及昆山市相关规划要求
• 企业或个体经营需运作正常、信誉良好、无不良信贷记录
• “初创型”须为近三年内初始创业;“成长型”须为2004年后创办、年销售额200万元以上、注册资本50万元以上
• 种植养殖业户须提供有效承包合同或协议▎ 政策影响
• 类别:最高贷款额度,财政贴息比例,担保费补贴,备案/审核主体
• 初创型:10万元(累计≤30万元),市、区镇各50%利息,市财政补贴1%(担保费1.5%),区镇富民强村办+农商行+担保公司三方会办
• 成长型:50万元,市、区镇合计10%利息总额,市财政补贴1%(担保费1.5%),市农商行与担保公司联办,区镇初报名单
• 种植养殖户:10万元(超限部分按成长型执行),市、区镇各50%利息(限10万元贷款额),不适用,区镇富民强村办核实后报市备案
• 所有财政奖补资金从年度富民强村专项资金中列支
• 本办法由昆山市富民强村办公室负责解释
• 2010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为政策执行期;此前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附则
• 文件文号:昆政办发〔2009〕127号
• 印发单位:昆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印发日期:2009年12月30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