兴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5-11-28
- 发文单位:
- 梅州兴宁市政府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梅州兴宁市政府
• 政策类别:人才政策
• 适用地区:梅州及周边地区企业
• 产业方向:新能源、汽车产业、人才引育、惠企政策、梅州
• 发布日期:2025-11-28XFGS—2025—006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市府直属和省、梅属驻兴各单位:
现将《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工商务局反映。
兴宁市人民政府2025年11月26日兴宁市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若干措施为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全面落实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的战略部署,抢抓“双碳”战略和资源循环利用产业风口机遇,推动我市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产业率先起势、尽快成势,引导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规范化、产业化、规模化发展,结合我市实际,特制订本措施。
一、 适用范围
本措施扶持奖补范围是指在兴宁市落户,诚信经营、依法纳税,从事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行业的企业。
二、 支持措施(一)厂房租赁优惠企业承租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或租赁兴宁市内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的,结合年产值、年度营业收入和对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给予相应优惠。
1. 租赁入驻兴宁产业园区标准厂房。
租赁期限按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2024年本)》中综合利用能力的通用要求条件,可放宽至12年。租金标准为,首层每月7元/㎡;夹层、第二层及以上楼层每月4元/㎡。结合企业成长及对我市经济社会贡献优惠如下:(1)新签投资协议的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企业享受免租扶持时,其对应的物业管理费,租赁的宿舍、人才公寓不计入免租范围,下同)。
(2)承租企业在第一个年度周期内,完成固定资产投资累计5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2000万元以上),或成长为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第二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按标准收取。
(3)承租企业在第二个年度周期内,成长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达1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或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20元/㎡及以上,第三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按标准收取。
(4)承租企业在第三个年度周期内,年产值达到7500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达到15000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或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30元/㎡及以上,第四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按标准收取。
(5)承租企业在第四个年度周期内,年产值达到15000元/㎡及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年营业收入达到25000元/㎡及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或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50元/㎡及以上,第五个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免收租金,否则按标准收取。
(6)扩租、续租企业在任一年度周期内,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50元/㎡以上,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若不满足免租条件,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40元/㎡,按标准收取租金;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40—50元/㎡之间,按比例收取租金(租金收取比例=1-企业上一个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50元/㎡)。
扩租企业自物业移交之日起,连同原有物业合并考核计租;购厂企业扩租的,扩租范围的按该企业当年度本市经济社会贡献量的同比增量予以认定。
(7)承租期10—12年的,自第三个年度周期起,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达到30元/㎡以上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一年度周期企业承租的生产经营、办公研发类的厂房、仓库等物业均免租;任一年度周期内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在15—30元/㎡之间的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下一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收取;非规模以上工业企业或某一年度对兴宁市经济社会贡献量低于15元/㎡,下一年度周期的租金按标准的2.5倍收取。
2. 租赁兴宁市内低效工业用地企业厂房。
参照本条措施前款的优惠条件,对承租企业给予相应的厂房租赁优惠。
(二)强化要素保障和业务指导服务坚持“要素跟着项目走”。成立专班,完善土地、能耗、环境容量、安全、运输、人才等要素保障机制,为企业落户、项目落地帮办立项、开工、投产等环节的审批手续,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务服务,构建“在谈、签约、建设、投产、达效、扩规”一链式管理服务体系。
优化环评分类指导服务。强化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环评分类指导工作,指导企业按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2021年版)》(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开展环评编制工作。对于仅涉及废旧锂电池回收、分检、检测性能、组装的,根据《名录》第五条规定,不纳入环境影响评价管理。
对引进海外人才、高端紧缺人才成效突出的企业,给予本市人才申报配额。对在我市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硕士研究生和大学本科毕业生,符合青年人才补贴申领条件的,连续3年分别给予每人每月3000元、1500元、800元租房和生活补贴。
(三)鼓励技术创新和标准引领支持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高校和科研院所等开展回收利用关键共性技术突破、产品创新和创新成果转化为重点的研发。对于年度研发及工艺改进费用高于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收入5%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的奖励。对新认定为省级及以上制造业创新中心、技术创新中心、工程研究中心、重点实验室的,给予一次性30万元的奖励。
鼓励企业参与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标准制(修)订,对牵头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50万元、20万元和10万元奖励;对参与制定国家、行业和地方标准的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分别最高给予6万元、4万元和2万元奖励。
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废旧动力蓄电池综合利用行业规范条件》名单的企业,每家给予2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
(五)鼓励上下游产业联动发展和企业壮大发展鼓励新能源汽车报废汽车回收拆解资质企业与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企业上下游协同联动,通过多种形式合作共建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贮存、转运网点,扩大新能源动力电池的梯次利用和再生利用。
1. 培育新能源动力电池回收龙头企业,对纳入商务部国家级再生资源回收重点联系企业名单并上规或上限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
2. 对于年销售额5亿元以上的限额以上批发零售企业,按企业销售额的万分之一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六)加大金融支持深化财金联动,支持企业申请绿美广东生态建设绿色循环发展等专项资金。推动绿色金融产品创新,探索开发绿色产业贷担保产品;鼓励政府投资基金通过市场化运作方式引导行业正向发展,带动社会资本投向新能源动力电池资源综合利用行业。
三、 资金来源
除上述“厂房租赁优惠”外,本措施所需资金由市财政统筹解决。
四、 附则(一)本措施涉及奖励均按年度实行事后奖励,符合本措施规定的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我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支持。
(二)本措施由市科工商务局会同市工业园管委会、市招商服务中心负责解释。
(三)本措施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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