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
- 发布日期:
- 2026-06-22
- 发文单位:
- 商务部
《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商资发〔2026〕97号)由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于2026年6月22日联合印发,经国务院同意实施。政策聚焦五大方向:扩大服务业(含职业技能培训、职业院校、金融业、医药产业)开放;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的税收递延政策;推动‘投资中国’品牌与重大外资项目服务保障;全面贯彻外资企业国民待遇,破除隐性壁垒;优化外资管理机制与信息报告制度。适用对象为全国依法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关键税收工具包括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研发费用120%加计扣除、高新技术企业15%优惠税率。政策无资金申报流程,依托现有税务系统自主适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2026年6月22日,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联合印发《利用外资固稳促优行动方案》(商资发〔2026〕97号),经国务院同意正式实施。本方案为国家级税收优惠类政策,旨在稳定外资基本盘、优化外资结构、提升引资质量。
▎ 核心内容▎ 扩大市场准入
• 深化服务业领域开放,稳步扩大职业技能培训机构、职业院校对外开放试点
• 支持北京提升国家服务业扩大开放综合示范区建设水平
• 稳步提升金融业开放水平
• 支持外资参与医药等产业高质量发展▎ 提升外商投资便利度
• 完善外资并购管理制度
• 优化数据跨境流动管理
• 促进外资境内再投资,落实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税收优惠政策
• 大力吸引外资企业在华设立研发中心▎ 提高投资促进水平
• 推动“投资中国”品牌行动
• 支持外资企业参与提振消费行动
• 强化重大和重点外资项目服务保障▎ 健全外商投资服务保障体系
• 全面落实外资企业国民待遇
• 破除各类隐性壁垒
• 确保外资企业准入又准营▎ 优化外资管理
• 健全外资管理体制机制
• 优化外商投资信息报告制度▎ 申报条件
• 适用对象为依法设立并实际运营的外商投资企业
• 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须符合《关于境外投资者以分配利润直接投资暂行规定》(财税〔2018〕102号)及后续修订要求
• 外资研发中心认定需满足《关于完善外资研发中心支持政策的若干意见》所列研发人员、研发投入、知识产权等量化标准▎ 政策影响▎ 税收优惠要点
• 优惠类型:适用情形,政策依据
• 利润再投资递延纳税:境外投资者以境内居民企业分配的利润直接投资于鼓励类投资项目,财税〔2018〕102号及本方案重申落实
• 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外资企业设立的研发中心符合条件的,可享受120%加计扣除,依据《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 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符合条件的外资高新技术企业,按15%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国科发火〔2016〕32号等现行有效文件
• 本方案不设资金申报环节,相关税收优惠通过税务系统自主申报、事后监管方式执行
• 政策执行期自2026年6月22日起,与现行涉外税收法规保持衔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