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承接工作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17
- 发文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政府
谁能申报
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域内的在营企业,可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改革试点任务;所在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其他区域参照执行。改革依据国发〔2017〕57号、国函〔2020〕8号及自治区《改革清单》,严格以现行法律法规为底线,不突破法律授权。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改革重点在于优化审批流程与监管机制,通过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等方式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
怎么办
各地区各部门须于2026年7月10日起,逐项细化落实改革举措,优化办事指南并推动网上办理;强化“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跨部门联合监管和“互联网+监管”,确保改革落地见效。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贯彻落实《党中央 国务院关于实施自由贸易试验区提升战略的意见》精神,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证照分离”改革进一步激发市场主体发展活力的通知》(国发〔2021〕7号)及《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总体方案》要求,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通知,全面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在自由贸易试验区的改革试点任务。
以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为主线,赋予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更大改革自主权,推动涉企经营许可事项分类改革落地。
▎ 核心内容▎ 改革事项范围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有关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经国务院批准的部门规章规定的决定》(国发〔2017〕57号)
• 依据《国务院关于在自由贸易试验区暂时调整实施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通知》(国函〔2020〕8号)
• 严格对照《内蒙古自治区承接中央层面设定的涉企经营许可事项自由贸易试验区改革清单》(以下简称《改革清单》)分类推进改革
• 《改革清单》所列改革举措,适用于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域;所在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 凡涉及调整现行地方性法规或政府规章的,须依法依规履行修订或废止程序▎ 业务衔接要求
• 各地区各相关部门须按职能职责,逐项细化落实举措
• 优化完善并公开发布业务办理实施规范和办事指南
• 强化事前培训与事中指导,提升服务效能
• 涉及国家或自治区垂建信息系统的,须主动协调对接,全面推动网上办理▎ 事中事后监管机制
• 严格落实 “谁审批、谁负责,谁主管、谁监管” 原则
• 健全监管规则与标准,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 全面推行:
•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
• 跨部门联合监管
• “互联网+监管”
• 对高风险行业和领域实行重点监管
• 强化信用监管与社会监督,创新监管手段▎ 申报条件
• 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内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主体
• 企业须符合《改革清单》所列具体事项对应的行业类别、资质要求及经营范围
• 涉及许可事项调整的,须按改革方式(直接取消审批、审批改为备案、实行告知承诺、优化审批服务)完成对应程序
• 所有改革举措均以国家及自治区现行有效法律法规为前提,不得突破法律底线▎ 政策影响▎ 区域覆盖
• 实施区域:改革适用方式
• 中国(内蒙古)自由贸易试验区全域:直接适用《改革清单》全部举措
• 自贸区所在旗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其他区域:参照执行▎ 制度协同
• 推动与“证照分离”改革深度衔接
• 加强与国家部委信息系统互联互通
• 为后续向全区复制推广积累制度经验▎ 责任落实
• 自治区各委、办、厅、局承担本系统内改革统筹与督导责任
•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负责属地承接与落地保障
• 大型企业、事业单位配合做好相关配套服务与数据支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