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关于印发《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1-04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谁能申报
符合条件的工业园区、工业企业、再生资源企业、地方政府及建设单位可申报,重点支持有自建矿山或配套尾矿利用处置设施的企业;2027年前需完成云南、湖北、贵州、四川、安徽、重庆等六省市存量磷石膏库整治任务的主体。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政策配套用地保障(不少于1%产业用地)、绿色金融支持、反向开票、差别化收费等激励机制可间接降低运营成本。
怎么办
须在工程招标和施工设计中落实固体废物减量要求,建筑垃圾相关费用纳入工程造价;2025年12月27日起执行,2030年前实现大宗固废综合利用量达45亿吨、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5.1亿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 《固体废物综合治理行动计划》由国务院于2025年12月27日印发(国发〔2025〕14号),是推进美丽中国建设、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国家级专项行动。计划以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为根本原则,构建覆盖源头减量、过程管控、末端利用和全链条无害化管理的综合治理体系。 到2030年,实现以下核心目标: • 大宗固体废弃物年综合利用量达45亿吨 • 主要再生资源年循环利用量达5.1亿吨 • 完成全国60%以上历史遗留固体废物堆存场所治理 • 全面完成赤泥库、尾矿库环境风险隐患整治 • 云南、湖北、贵州、四川、安徽、重庆等地区完成存量磷石膏库整治(截至2027年) ▎ 核心内容 ▎ 源头管控与减量 • 工业领域:严禁批准无自建矿山、无配套尾矿利用处置设施的选矿项目;推动重有色金属矿采选一体化及尾矿就近充填回填;重点行业固体废物产生量与综合消纳量逐步实现动态平衡。 • 城镇领域:将建筑垃圾减量、运输、利用、处置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工程招标和施工设计中明确减量要求;探索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固体废物排放限额管理。 • 农林领域:严禁非标地膜入市下田;强化农业投入品包装管理;推广循环型农业生产模式。 ▎ 收集转运与贮存规范 • 工业固体废物实行分类收集贮存,禁止向生活垃圾收集设施投放;严格执行跨省转移审批制度。 • 推进生活垃圾分类网点与废旧物资回收网点“两网融合”;加强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动态监管,严防沿途遗撒和乱倒乱卸。 • 健全秸秆收储运体系,培育专业化第三方服务主体;推广押金制、回收奖励制等农村回收模式。 ▎ 资源化利用提升 • 提升冶炼渣、尾矿、赤泥、建筑垃圾等大宗固废综合利用能力;因地制宜推动煤矸石多元化利用。 • 实施“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升级行动;落实生产者责任延伸制度,覆盖电器电子、汽车、动力电池等领域。 • 建立再生材料标准和认证制度;推动再生材料应用纳入政府绿色采购范围;探索信息化追溯机制。 ▎ 无害化治理能力建设 • 新建生活垃圾焚烧项目须同步落实飞灰处理途径,逐步减少飞灰填埋量。 • 优化污泥处理处置结构,压减填埋规模;鼓励协同处置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泥和工业固体废物。 • 在符合环保与安全前提下,稳妥探索井下充填、矿坑回填、生态修复等规模化消纳渠道。 ▎ 重点领域专项整治 • 专项整治类型:关键时间节点,核心任务 • 生活垃圾填埋场隐患整治:2027年底前,完成2024年底前停用填埋场的封场治理(有后续使用计划除外) • 历史遗留堆存场所整治:到2030年,完成全国60%以上治理;全面完成赤泥库、尾矿库整治 • 磷石膏库整治:到2027年,云南、湖北、贵州、四川、安徽、重庆等地区完成存量库整治 ▎ 监管执法与法规保障 • 推进危险废物全过程实时动态监控;推动企业数智监控设备升级改造。 • 对私设暗管偷排等主观恶意明显、危害严重的违法行为依法从严惩治;生态环境部门对重大案件实行挂牌督办。 • 加快修订《循环经济促进法》;出台《新能源汽车动力电池综合利用管理办法》;完善再生资源统计调查制度。 ▎ 申报条件 • 项目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环保准入及节能要求,不得涉及落后产能。 • 工业园区内固体废物治理项目需具备规范化管理台账和分类收集贮存能力。 • 资源循环利用类项目应纳入地方资源循环利用设施建设规划,并满足用地保障要求(各地安排不少于1%产业用地支持)。 • 再生资源综合利用企业须符合行业规范条件,参与“城市矿产”示范基地建设或生产者责任延伸实践。 ▎ 政策影响 ▎ 对产业园区的影响 • 用地支持:生活垃圾分类收集、中转贮存项目纳入公共基础设施用地保障;资源循环利用项目获专项产业用地支持。 • 资金引导:用好各级财政资金支持无害化贮存、转运、处置设施短板补齐;发展绿色金融,引导社会资本投入。 • 税收机制:完善固体废物环境保护税执行口径;推广资源回收企业向自然人报废产品出售者“反向开票”做法。 • 价格机制:建立科学合理的垃圾处理收费制度,探索差别化生活垃圾处理费、非居民厨余垃圾计量收费。 ▎ 对企业主体责任的要求 • 落实“谁污染、谁治理”原则,压实固体废物污染主体防治责任。 • 排污单位须依法披露工业固体废物环境信息,并纳入环境信用评价。 • 重点行业企业须安装自动监测设备,接入信息化监管平台。 ▎ 实施保障机制 • 国家发展改革委、生态环境部加强统筹协调与进展评估;生态环境部加快推进“无废城市”建设。 • 地方政府履行主体责任,细化目标任务;厘清政府与企业责任边界。 • 将固体废物违法违规问题纳入生态环境保护督察;持续开展重点区域“清废行动”。 • 将循环经济知识和“无废”理念纳入教育培训体系;结合全国生态日、六五环境日等开展宣传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