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5-08-25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谁能申报
重点排放单位、自愿减排项目业主、审定核查机构、金融机构及地方政府可参与。2027年前,全国碳市场将基本覆盖工业主要排放行业;2030年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的强制市场,自然人逐步纳入自愿减排市场。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重点单位需完成关键参数月度存证,配额分配向总量控制转型,有偿分配比例有序提高,CCER抵销规则将完善。
怎么办
依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贡献、数据质量等,有序推进行业扩围。2027年前完成重点行业覆盖,2030年前建成方法统一、与国际接轨的自愿减排市场,通过制度刚性与市场活力协同推进碳达峰碳中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碳市场是利用市场机制积极应对气候变化、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的重要政策工具。我国已建立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强制履约)和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自主减排)两大体系。为建设更加有效、更有活力、更具国际影响力的全国碳市场,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5月24日印发《关于推进绿色低碳转型加强全国碳市场建设的意见》。
▎ 核心内容▎ 总体目标
• 到2027年: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基本覆盖工业领域主要排放行业;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实现重点领域全覆盖。
• 到2030年:基本建成以配额总量控制为基础、免费和有偿分配相结合的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成诚信透明、方法统一、参与广泛、与国际接轨的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形成减排效果明显、规则体系健全、价格水平合理的碳定价机制。
▎ 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设
• 扩大覆盖范围:依据行业发展状况、降碳减污贡献、数据质量基础、碳排放特征等,有序扩大覆盖行业和温室气体种类。
• 完善配额管理制度:
• 科学设定配额总量,逐步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 到2027年,对碳排放总量相对稳定的行业优先实施配额总量控制;
• 稳妥推行免费和有偿相结合的分配方式,有序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 建立配额储备和市场调节机制,平衡供需;
• 合理确定核证自愿减排量(CCER)抵销清缴的比例。
• 试点市场管理:现有地方试点市场须规范运行;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建立定期评估和退出机制。
▎ 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发展
• 加快市场建设:建立科学完备的方法学体系,重点开发可持续发展效益显著、社会期待高、生态与社会效益兼具领域的减排方法学。
• 强化全链条管理:覆盖项目开发、审定、实施及减排量核查各环节;项目业主与审定核查机构须恪守诚信原则,接受社会监督。
• 推动CCER应用:
• 党政机关、国有企业须发挥表率作用,在绿色供应链管理、大型活动、社会责任履行等领域积极使用CCER抵销碳排放;
• 完善抵销规则,提升国际认可度,服务行业企业国际履约与产品碳中和。
▎ 提升碳市场活力
• 丰富交易产品:稳慎推进金融机构开发与碳排放权、CCER相关的绿色金融产品;建立碳质押、碳回购等制度;拓展企业碳资产管理渠道。
• 扩展交易主体:支持银行等金融机构规范开展碳质押融资;稳妥引入符合条件的金融机构参与交易;自愿减排市场逐步引入符合条件的自然人。
• 加强交易监管:
• 开展全国碳市场价格跟踪评估,推动形成合理交易价格;
• 严厉打击操纵市场、扰乱秩序等行为;
• 建立重点排放单位履约风险评估预警和管理制度;
• 加强碳金融活动监管,守住不发生系统性金融风险底线。
▎ 碳市场能力建设
• 完善管理体制:建设全链条、数字化、智能化的全国碳市场管理系统、注册登记系统和交易系统。
• 加强核算与报告管理:
• 加快修订重点行业温室气体核算与报告指南,条件成熟后转化为国家标准;
• 实施碳排放核算分类管理,探索基于自动监测的核算方式;
• 推行重点排放单位关键参数月度存证。
• 严格规范核查:完善核查技术规范,明确核查要点与流程;对高质量报告单位可简化核查。
• 强化数据质量监管:压实重点排放单位主体责任;综合运用大数据、区块链、物联网等技术提升监管能力;严厉打击弄虚作假。
• 加强技术服务机构监管:对核查机构实施认证资质管理;建立违规机构清出机制;推动第三方技术服务市场健康发展。
• 完善信息披露制度:重点排放单位、注册登记机构、交易机构、技术服务机构、金融机构须依法公开排放、履约、交易、质押等信息;建立跨部门数据共享机制;加强信用监督管理。
▎ 申报条件
• 重点排放单位:纳入全国碳市场覆盖行业的企业,须按要求完成碳排放核算、报告、核查及配额清缴义务。
• 自愿减排项目业主:须符合国家发布的温室气体自愿减排项目方法学要求,完成项目审定、备案、实施及减排量核查程序。
• 审定与核查机构:须具备国家认证的资质,遵循客观独立、诚实守信、公平公正、专业严谨原则开展工作。
• 金融机构参与主体:须在依法合规、风险可控前提下,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碳质押融资或参与交易。
• 自然人参与自愿减排市场:须待市场机制成熟后,按规则明确的条件和程序准入。
▎ 政策影响▎ 对重点排放行业
• 强化碳排放约束刚性,倒逼钢铁、电力、建材、有色、石化、化工等高排放行业深度转型。
• 配额总量控制与有偿分配比例提升将增强企业减排内生动力,加速低碳技术应用。
▎ 对市场主体
• CCER应用场景拓宽,为新能源、林业碳汇、甲烷回收等项目提供稳定收益路径。
• 碳金融产品扩容,提升企业碳资产流动性与融资能力。
▎ 对监管体系
• 构建“核算—报告—核查—监管—执法”全链条闭环管理体系。
• 推动碳排放数据管理向数字化、智能化、月度化、可追溯升级。
▎ 对国际合作
• 明确参与《巴黎协定》第6条机制规则制定,推动碳市场标准、方法、数据国际互认。
• 提升我国在全球气候治理中的话语权与规则塑造力。
▎ 实施保障
• 保障维度:关键措施
• 组织领导:生态环境部统筹协调;地方党委政府落实配额发放、清缴、数据质量管理;重大事项及时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 法规支撑:研究完善碳市场相关法律法规;开展自愿减排交易管理立法研究;健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
• 政策协同:加强与绿电、绿证等市场化机制的制度衔接;制定注册登记和交易收费规则;完善资金清算机制
• 国际合作:参与全球碳市场规则制定;推动技术、方法、标准、数据国际互认;多渠道宣介中国碳市场实践▎ 政策解读视角本意见首次系统提出“双市场协同演进”路径——以强制履约的碳排放权交易市场为基座,以自愿减排市场为延伸,构建覆盖全主体、全链条、全周期的碳市场制度体系。政策强调从强度控制向总量控制过渡、从免费分配向有偿分配渐进提升、从行业管控向全社会参与拓展三大结构性转变,标志着我国碳市场进入制度定型与效能释放的关键阶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