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5-05-29
- 发文单位:
- 中国政府网
谁能申报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的重点排污单位、水资源超载区工业企业,以及节能服务和第三方核查机构可参与。重点在黄河、长三角等区域开展跨省用水权、排污权交易试点,2027年前实现碳市场由强度控制转向总量控制。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须有偿取得,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实施有偿分配,用能权试点将有序退出避免重复履约。
怎么办
2025年5月14日印发,2027年制度基本完善。企业需对接属地生态环境、水利部门,参与全国统一的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交易市场,通过交易平台完成配额获取或交易。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于2025年5月14日印发《关于健全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配置体系的意见》,旨在深化资源环境要素市场化改革,通过完善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机制,提升要素配置效率,支撑发展新质生产力,协同推进降碳、减污、扩绿、增长,加快经济社会发展全面绿色转型。
▎ 核心内容▎ 总体目标
• 到2027年,碳排放权、用水权交易制度基本完善,排污权交易制度建立健全,节能市场化机制更加健全
• 资源环境要素交易市场更加活跃,价格形成机制更加健全,对实现相关资源环境目标的支撑作用有效增强▎ 配额分配制度
• 推动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
• 严格实行用水总量和强度双控,明晰区域水权、取水权、灌溉用水户水权
• 在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探索用水权有偿出让,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应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
• 推动实施大气、水等领域重点污染物初始排污权有偿分配▎ 交易范围优化
• 稳步扩大全国碳排放权交易市场行业覆盖范围,扩展交易主体与品种
• 完善全国温室气体自愿减排交易市场,逐步扩大支持领域
• 加强绿证与碳市场、自愿减排市场的衔接,避免重复获益
• 推动各相关地区用能权交易试点有序退出,避免企业重复履约
• 探索在黄河等重点流域开展跨省级行政区域用水权交易
• 深化长三角区域一体化排污权交易,探索同一流域跨省排污权交易▎ 交易制度建设
• 按照“成熟一个、纳入一个”原则,将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等交易有序纳入公共资源交易平台体系
• 不再新建地方或区域碳排放权交易市场,加快建设全国统一的用水权交易市场
• 建立资源环境要素储备库,通过预留初始配额、收回失效配额、回购结余配额、开发增量配额等方式加强储备调节
• 健全价格形成机制,充分反映市场供求关系、资源稀缺程度、环境损害成本、生态产品价值
• 强化市场监管,依法查处数据造假、违法违规交易、操纵市场等行为,建设交易市场信用体系▎ 基础能力建设
• 科学制定修订碳排放核算、用水定额、污染物排放等标准,加快更新重点行业和重要设备节能标准
• 推进重点行业碳排放监测试点,强化取用水监测计量,加快建设排污监测体系
• 引导金融机构开发绿色信贷、绿色保险、绿色债券等金融产品,推动碳排放权、用水权、排污权相关担保业务统一登记公示
• 培育第三方服务机构,提供核算核查、估值、咨询、培训等综合性服务▎ 申报条件
• 交易主体须纳入国家或省级排污单位分类管理名录
• 工业企业参与用水权交易需完成节水改造,结余水量方可入市交易
• 新增工业用水项目须在用水权交易市场有偿取得用水权(限水资源严重短缺和超载地区)
• 排污权交易主体须持有有效排污许可证,并符合核定技术体系要求▎ 政策影响▎ 对市场主体
• 企业需强化碳排放、取用水、污染物排放的全过程监测核算能力
• 节能服务、第三方核查、绿色金融等专业服务机构迎来制度性发展空间
• 高耗能、高排放、高取水企业面临更严格的配额约束与交易成本压力▎ 对地方政府
• 省级行政区域须因地制宜建立健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制度
• 地方碳市场须接受国家统一指导与监管,不得新建独立碳交易市场
• 黄河等重点流域所在省份需协同推进跨省用水权、排污权交易机制建设▎ 关键数据一览
• 要素类型:关键时间节点,核心机制要求
• 碳排放权:2027年前,由强度控制转向配额总量控制,提高有偿分配比例
• 用水权:即时起,新增工业用水原则上须有偿取得,缺水地区探索有偿出让
• 排污权:2027年前,建立以排污许可证为确权凭证的交易制度,实施有偿分配
• 用能权:过渡期,相关试点地区有序退出,避免与碳市场重复履约▎ 组织实施
• 在党中央集中统一领导下,由国家发展改革委会同有关部门加强评估与统筹协调
• 各地区须结合实际完善改革举措,开展创新探索
• 重大事项须按程序向党中央、国务院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