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 发布日期:
- 2026-06-05
- 发文单位:
-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 政策速读卡|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
级别:国家级|类别:资金扶持|有效期:2026年6月5日起长期有效|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
谁能申报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业主、交通基础设施运营方。覆盖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用能领域责任主体。
能补多少
• 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双轨挂钩机制。
• 实行事后奖励制,不设前置审批,以实际消纳量为兑付依据。
• 财政资金按实际消纳量实行阶梯式返还。
• 返还标准依据年度核定结果动态调整,未明确统一单价。
• 奖补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 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产权/运营单位或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主体。
• 具备独立电力结算账户及完整用电台账。
• 提供经第三方机构核证的年度电力消费清单。
• 提供可再生能源来源凭证,含绿电交易合同、绿证持有证明、分布式光伏并网记录等。
• 提供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运行与电量结算凭证。
怎么办
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提供核证年度电力消费清单、可再生能源来源凭证、并网运行与电量结算凭证等材料。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拨付规程执行奖补。
政策全文
📝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在“双碳”战略纵深推进与能源结构转型加速的宏观背景下,国家多部委联合出台新规,为的是通过刚性约束与激励并举的手段,重塑制造业及重点行业的绿色用能格局。这一举措不仅是对可再生能源消纳机制的系统性完善,更是为了倒逼高耗能产业加快绿色技术改造,提升产业链整体的环境绩效竞争力。
新政核心在于建立“目标考核+奖励兑现”的双轨机制,明确将可再生能源消费比重纳入重点行业监管范畴。对于钢铁、有色、建材等长三角地区典型的制造业集群而言,若其绿色电力采购或使用比例超过规定基准线,即可获得相应的财政奖励或电价优惠资格。企业需通过权威机构认证的绿电交易凭证、自建分布式光伏并网数据等材料进行申报,具体额度依据超额贡献度核算,由发改委与工信部等部门联合审核拨付,确保资金流向实际减排效果显著的主体。
面对日益严格的环保合规要求,长三角制造企业应尽快建立内部能源监测台账,梳理现有用电结构中可再生能源占比现状,评估达标缺口与潜在收益。建议优先对接园区内集中供能平台或直接参与跨省绿电交易,以低成本获取合规凭证。同时,密切关注地方配套细则的落地节奏,提前准备审计所需的第三方检测报告。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从而精准锁定申报窗口期并优化资源配置策略。
▎ 政策背景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联合发布《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和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制度实施办法》,自2026年6月5日起施行。该制度以量化考核为核心,推动工业、建筑、交通等重点用能领域提升绿色电力消费占比,替代传统行政限产手段,强化碳排放约束刚性。
▎ 核心内容▎ 制度定位与实施逻辑
• 建立可再生能源消费最低比重目标与可再生能源电力消纳责任权重双轨挂钩机制
• 实行事后奖励制,不设前置审批,以实际消纳量为兑付依据
• 责任主体覆盖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业主、交通基础设施运营方▎ 消纳实现路径
• 厂区分布式光伏自发自用
• 市场化绿电采购(含跨省交易)
• 绿证交易方式完成责任权重▎ 奖励机制
• 财政资金按实际消纳量实行阶梯式返还
• 返还标准依据年度核定结果动态调整,未明确统一单价
• 奖补资金由中央与地方财政统筹安排▎ 申报条件▎ 主体资格
• 属于规模以上工业企业、大型公共建筑产权/运营单位或交通基础设施特许经营主体
• 具备独立电力结算账户及完整用电台账▎ 材料要求
• 经第三方机构核证的年度电力消费清单
• 可再生能源来源凭证(含绿电交易合同、绿证持有证明、分布式光伏并网记录等)
• 电网企业出具的并网运行与电量结算凭证▎ 审核流程
• 向属地能源主管部门提交申请
• 材料审核通过后,按财政拨付规程执行奖补▎ 政策影响▎ 区域适配建议(长三角)
• 鼓励优先开发厂房屋顶光伏+储能配套资源,纳入年度能源预算管理
• 关注江苏、浙江、上海三地绿电交易细则与统计口径差异
• 建议在每年年初锁定消纳缺口,组合制定绿电直购、绿证补充、本地分布式开发方案
• 确保企业台账数据与电网结算单完全一致▎ 适用范围说明
• 维度:内容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支持方式:奖励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发文单位: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
• 文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工信部、住建部、交通运输部令第42号
• 施行日期:2026年6月5日▎ 服务支持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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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