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申报截止:
- 2030-12-31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由财政部、中央宣传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广电总局联合印发,2026年2月13日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政策面向公益性科普机构及承担科普职能的企业,对用于科技传播、展览展示、研学教育的进口科普展品、科教专用设备及配套技术,实行进口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并支持退税。适用对象涵盖国有科技馆、社会资本科普场馆、制造业企业展厅等,需经属地海关与科技主管部门联合资质认定。政策支持方式包括减免、免征与退税,覆盖所有产业,旨在降低科普硬件升级成本,激发社会力量参与科技传播。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支持“十五五”期间科普事业高质量发展,财政部等七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普事业发展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13号),自2026年2月13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本政策聚焦降低科普领域跨境采购成本,通过进口环节税收减免,推动科技馆、科普基地等设施升级与内容更新,强化社会力量参与公益性科技传播的能力。
▎ 核心内容▎ 适用对象
• 公益性科普展示机构与运营主体,包括:
• 国有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事业单位
• 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并面向公众开放的科普场馆
• 承担科普职能的制造业企业展厅(如工业旅游基地、研学中心)
• 开展科普研学教育的非营利性教育机构▎ 支持范围
• 进口货物类型须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 属于科普展品、科教专用设备及配套技术
• 进口目的为非盈利科技传播、展览展示或研学教育
• 最终用途为面向公众的科普场景▎ 税收优惠方式
• 免征进口关税
• 免征进口环节增值税
• 符合条件的已缴税款可申请退税
• 可按年度或项目制申报享受▎ 申报条件▎ 资质认定要求
• 向属地海关与科技主管部门联合提交资质认定申请
• 提供进口商品技术参数、公益用途说明及使用场景证明材料▎ 清单管理机制
• 进口货物须纳入《科普进口免税清单》动态目录
• 清单由财政部会同科技部、海关总署等部门定期更新▎ 政策影响▎ 区域协同机遇
• 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企业可依托本地高端装备、科学仪器及互动设备供应链优势,参与科普场馆共建、工业旅游装备升级等项目
• 建议企业前置对接海关与税务部门,确保采购计划与免税目录衔接▎ 实施保障
• 主管部门:职责
• 财政部、科技部:牵头制定免税清单、核定资质
• 海关总署:办理免税审核、通关验放
• 税务总局:落实进口环节增值税免征与退税
• 中央宣传部、工信部、广电总局:协同开展科普场景认定与产业适配指导▎ 服务渠道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 政策原文查询:政府官网原文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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