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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税收优惠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2-13
申报截止:
2030-12-31
发文单位:
​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摘要: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发布,支持方式:减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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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由财政部等十二部委于2026年2月13日联合印发,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政策面向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创新平台及具备研发实力的制造型企业,对直接用于科研和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免征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申报须经科技或行业主管部门资格认定,并在进口前完成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长三角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企业为重点适配对象,需建立专项管理台账并接受全过程监管。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强化国家战略科技力量,降低科研创新前端成本,财政部等十二部委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关税〔2026〕8号),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该政策聚焦关键核心技术攻关需求,通过减免进口税负,加速高端科研仪器设备、核心零部件及研发用原材料的引进与国产化配套进程。

▎ 核心内容▎ 免税范围

• 免征税种:进口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进口环节消费税

• 适用物品:直接用于科研、技术开发的仪器、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

• 用途限定:须全程专用于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等指定科研活动▎ 实施主体

• 科研院所

• 高等学校

• 国家级创新平台(含国家实验室、国家技术创新中心等)

• 具备研发实力的制造型企业(需符合资质认定条件)▎ 申报条件▎ 资质前置要求

• 需经科技主管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完成资格认定

• 制造类企业应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企业技术中心等有效资质▎ 流程管理要求

• 在货物进口前,向主管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

• 建立进口科研物资专项管理台账,确保专物专用、流向清晰

• 接受海关、税务等部门的后续核查与全过程监管▎ 政策影响▎ 区域适配建议

• 长三角地区集成电路、生物医药、高端装备等领域研发制造企业宜优先响应

• 建议提前梳理未来五年进口设备与技术清单

• 主动对接属地海关、税务部门完成备案与流程衔接▎ 管理强化要点

• 依托高效率通关环境与精细化监管体系,提升政策执行确定性

• 强化内部合规管理能力,防范免税物资挪用风险▎ 政策基本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财政部、中央宣传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民政部、商务部、文化和旅游部、国家卫生健康委、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文号:财关税〔2026〕8号

• 发布日期:2026年2月13日

• 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退税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科研院所、高校、国家级创新平台、具备研发实力的制造型企业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政策服务频道)▎ 政策解读提示

• 本政策属国家级税收优惠,不设地方配套门槛

• 非普惠性自动享受,须完成资格认定与海关审核确认两道程序

• 进口物资用途真实性为监管重点,台账记录须完整可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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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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