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2-13
- 申报截止:
- 2030-12-31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由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于2026年2月13日联合印发,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政策核心是免征进口自用科研仪器设备、关键零部件及研发用原材料的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并支持重大攻关项目叠加财政奖励。适用对象包括国家级实验室、高等院校、建有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制造企业,以及从事首台套装备、工业母机、集成电路、新材料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和科技型中小企业。申报需完成海关减免税审核确认与税务备案,依托研发项目清单实现通关便利。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十五五”时期是我国应对新一轮科技革命与产业变革的关键阶段,制造业向中高端跃升亟需高效引入全球创新资源。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联合发布《关于“十五五”期间支持科技创新进口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关税〔2026〕7号),自2026年2月13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该政策通过系统性降低进口成本,支持技术攻关主体加速关键装备与核心部件的国产化配套进程。
▎ 核心内容▎ 税收减免范围
• 进口自用科研仪器设备: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进口关键零部件及原材料:用于研发活动的,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消费税
• 重大攻关项目:可叠加财政奖励支持▎ 通关与备案流程
• 企业须在海关办理减免税审核确认
• 同步完成税务备案
• 凭经核定的研发项目清单享受通关便利▎ 申报条件▎ 适用对象
• 国家级/省级重点实验室、高等院校
• 建有企业技术中心、工程研究中心的制造型企业
• 从事首台套装备、工业母机、集成电路、新材料等领域研发的高新技术企业及科技型中小企业
• 外资企业在沪苏浙设立的研发中心▎ 基本要求
• 进口设备、零部件及原材料须直接用于研发活动
• 企业须具备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资质或省级以上研发中心认定
• 建立拟进口设备与在研项目的台账对应关系▎ 政策影响▎ 区域适配建议(长三角)
• 苏州、无锡、宁波等地规模以上制造企业中,进口设备用于研发的比例持续上升
• 建议企业前置更新资质,避免海关商品归类与税务备案信息脱节导致滞港
• 外资研发中心应重点关注与地方产业创新政策的叠享空间▎ 支持方式与适用范围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财政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
• 文号:财关税〔2026〕7号
• 支持方式:减免、奖励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适用对象:所有企业
• 有效期:2026年2月13日—2030年12月31日▎ 申报服务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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