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自2026年1月14日起长期有效,明确个人投资者持有及转让CDR取得的股息红利和差价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企业投资者可享受所得税递延或减免,相关增值税事项同步优惠。政策适用于所有产业、所有企业及所有人,尤其利好长三角地区智能制造、高端装备与专精特新等拟通过CDR登陆A股的企业。企业需在证券结算环节规范留痕,并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备案方可适用。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持续降低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CDR)试点阶段的税负成本,稳定中长期制度预期,鼓励优质科创资源通过CDR渠道在境内资本市场融资发展,财政部、税务总局与中国证监会联合发布《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自2026年1月14日起施行。
该政策系对前期试点税收安排的延续,覆盖发行主体、机构投资者及个人投资者等全链条参与方。
▎ 核心内容▎ 个人投资者税收优惠
• 股息红利所得:个人投资者持有CDR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 转让差价所得:个人投资者转让CDR取得的差价收入,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企业投资者税收优惠
• 企业所得税:企业投资者持有、转让CDR取得的收益,可按规定享受所得税递延或减免
• 增值税:涉及CDR发行、交易、结算等环节的相关增值税事项,同步适用优惠处理▎ 操作要求
• 制造业等拟通过CDR登陆A股的企业,须在证券结算环节规范留存交易记录
• 向主管税务机关完成相应备案后,按程序申请税收优惠▎ 申报条件
• 企业须为经中国证监会纳入境内CDR试点范围的创新企业
• 投资者须为实际持有或转让试点CDR的机构或个人
• 企业需确保CDR相关交易数据真实、完整,并与税务申报信息一致
• 备案材料应包括:CDR发行/认购/转让凭证、证券账户交割单、税务备案表等▎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所有产业领域的企业及投资者
• 所有企业类型(含制造业、专精特新、高端装备、智能制造等)
• 所有人(含境内个人、机构投资者)▎ 有效期与执行
• 有效期:长期有效
•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 支持方式:减免、免征▎ 区域适配建议(长三角地区)
• 长三角集聚大量拟上市及已上市的智能制造、高端装备、专精特新企业
• 建议企业:
• 尽早梳理CDR发行架构与持股路径
• 结合股息、资本利得等所得类型开展跨年度税负测算
• 财务团队强化证券账户与税务申报数据交叉核对
• 防范因操作跨期或资料缺失导致应享未享
• 项目:内容
• 政策名称:关于延续实施创新企业境内发行存托凭证试点阶段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
• 发文日期:2026年1月14日
• 执行依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中国证监会公告2026年第8号
• 适用范围:所有产业、所有企业、所有人
• 核心优惠:个人股息红利及转让差价所得暂免个税;企业所得税递延或减免;增值税优惠
• 办理方式:证券结算环节留痕 + 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 服务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政策原文与服务支持
• 政策原文请查阅财政部、税务总局、中国证监会官网发布的正式公告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政策服务频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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