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政策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1-14
- 申报截止:
- 2027-12-31
- 发文单位:
- 财政部、税务总局
该政策由财政部、税务总局于2026年1月14日联合发布(公告2026年第6号),明确延续对境外机构投资者投资中国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与价差收入免征增值税,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适用对象为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或虽有场所但债券投资与经营无实际联系的境外机构,涵盖QFII、债券通(北向通)、银行间市场直投等全部合规渠道。政策核心是通过税收确定性稳定外资配置,降低地方政府融资成本,并为长三角等区域制造业集团提供跨境资金优化路径。免征税率为6%,直接降低境外投资税负,间接推动地方债发行利率下行。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稳定跨境资本对中国人民币避险资产的配置信心,增强境外投资者持有境内主权及准主权债券的税收确定性,财政部与税务总局延续实施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和地方政府债券增值税优惠政策。该政策旨在稳住外资对中国债市的长期配置力度,同时支持地方政府获取低成本、可持续的长期建设资金。
▎ 核心内容▎ 免征范围
• 免征增值税的收入类型包括:境外机构投资者买卖或持有中国国债、地方政府债券所取得的利息收入与价差收入。
• 适用债券类型: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政府发行的国债;经国务院批准发行的地方政府一般债券和专项债券。
▎ 适用主体
• 在中国境内无机构、场所的境外机构投资者;
• 或虽设有机构、场所,但其债券投资活动与该机构、场所的生产经营无实际联系;
• 涵盖通过QFII/RQFII、债券通(北向通)、银行间市场直接投资等渠道参与的境外机构。
▎ 申报条件▎ 基本前提
• 投资行为须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关于“非居民纳税人”的界定;
• 境外机构需完成在中国债券市场的合规开户及税务备案手续;
• 利息与价差收入须真实、独立核算,不得与境内应税业务混同。
▎ 操作要点
• 已设立境外财务中心或融资平台的企业(如在香港、新加坡等地),应核查是否已完成债券投资账户开立及税务备案;
• 拥有跨境资金池的集团,可将国债与地方债纳入境外财资中心的现金管理工具;
• 尚未搭建境外融资平台的传统制造企业,可评估设立海外财资中心或引入境外战略投资者的可行性。
▎ 政策影响▎ 直接效应
• 境外机构投资国债及地方债的增值税税负为0%(原适用6%税率);
• 长三角制造业集团若通过境外实体投资,单笔亿元级债券交易可节省约60万元增值税成本。
▎ 间接效应
• 外资持续增持提升债市流动性,压低地方政府债券发行利率,带动区域基建融资成本稳中有降;
• 园区基础设施、配套设施等项目融资可获更优定价支持。
▎ 执行信息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 文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6年第6号
• 生效日期:2026年1月14日
• 有效期至:2027年12月31日
• 支持方式:税收减免(增值税豁免)
• 适用对象:所有境外机构投资者(符合条件者)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政策服务渠道
• 在线申报入口: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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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咨询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