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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技术创新

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发布日期:
2025-06-05
申报截止:
2027-07-04
发文单位:
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摘要: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发布,支持方式:奖励,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

级别:省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2025-06-05至2027-07-04|发文机关: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谁能申报

在长三角地区注册、具备行业引领能力的制造业企业(牵头单位)及联合成员单位

能补多少

• 实行财政奖励支持,按年度绩效拨付资金

• 享有跨区域科研仪器共享权限

• 推行人才互认机制

• 开通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专项通道

申报条件

• 牵头企业须注册于江苏、上海、浙江或安徽任一行政区域

• 具备明确的行业技术引领能力与产业化基础

•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3家,且覆盖研发、中试、制造等关键环节

• 提交包含技术路线图、任务分工方案、经费筹措计划、知识产权分配机制的实质性合作协议

• 协议签署日期不晚于申报截止日

• 通过四省市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怎么办

提交包含四要素的实质性合作协议,通过四省市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立项。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长三角区域正加速构建跨省协同创新生态,面对产业链断点堵点频发、关键技术攻关碎片化等现实挑战,四地科技主管部门联合推出创新联合体建设指引,目的在于打破行政区划壁垒。推动龙头企业、高校院所与中小企业围绕共性技术难题组建跨域协作网络,形成“需求共研、资源共用、成果共享”的新型研发组织模式。

符合条件的企业可牵头或深度参与联合体申报,尤其聚焦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网联汽车等长三角重点产业链方向。牵头单位将获得最高50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支持联合体内部研发平台搭建、中试验证及标准制定;核心成员企业可根据投入强度和贡献度,申请不超过200万元的配套资助。资金以项目制方式拨付,需通过联合体章程明确分工与知识产权分配机制。且要求至少涵盖三地不同省份的机构,鼓励中小制造企业以“配套参与”形式嵌入大企业的创新链条,实现从单点突破向系统集成跃升。

对长三角制造业企业而言,应主动梳理自身在供应链中的技术卡点,优先对接已备案的联合体名单,评估是否具备牵头或核心成员资格。建议拥有核心技术储备但缺乏资源整合能力的企业,可联合上下游伙伴共同发起申报,尤其关注沪苏浙皖交界地带的产业协同试点园区。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长三角一体化进入深水区,单打独斗式研发模式难以突破产业链共性技术瓶颈。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于2025年6月5日联合发布《长三角创新联合体建设工作指引(试行)》(苏科规范〔2025〕2号),旨在构建跨区域非法人协同创新组织,推动企业、高校与科研院所形成紧密型攻关协作网络,加速科技成果从实验室向生产线转化。

▎ 核心内容▎ 组建主体与定位

• 牵头单位须为在长三角地区注册、具备行业引领能力的制造业企业

• 联合对象包括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高校及科研院所

• 组织性质为非法人协同创新组织

• 聚焦重点领域:智能装备、新材料、绿色制造、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 支持方式与权益

• 实行财政奖励支持,按年度绩效拨付资金

• 享有跨区域科研仪器共享权限

• 推行人才互认机制

• 开通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专项通道▎ 申报要件

• 提交包含以下四要素的实质性合作协议:

• 技术路线图

• 任务分工方案

• 经费筹措计划

• 知识产权分配机制

• 通过四省市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申报条件

• 牵头企业须注册于江苏、上海、浙江或安徽任一行政区域

• 具备明确的行业技术引领能力与产业化基础

•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3家,且覆盖研发、中试、制造等关键环节

• 协议签署日期不晚于申报截止日,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政策影响▎ 对企业的战略价值

• 打破属地化研发布局局限,推动上海基础研究优势与苏浙皖产业化能力深度耦合

• 在优势产业集群中建立技术攻关“共同体”,提升产业链自主可控水平

• 通过成果归属机制前置设计,降低协同创新法律与产权风险▎ 实施路径建议

• 企业应优先梳理自身关键技术短板与潜在合作资源

• 明确联合体内成果权属划分规则后再启动组局

• 借助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支持信息汇总

• 项目:内容

• 发文单位:江苏省科学技术厅、上海市科学技术委员会、浙江省科学技术厅、安徽省科学技术厅

• 文号:苏科规范〔2025〕2号

• 施行日期:2025年6月5日

• 有效期至:2027年7月4日

• 支持方式:财政奖励

• 适用对象: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企业(牵头单位)及联合成员单位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重点支持智能装备、新材料、绿色制造、新能源汽车、集成电路、高端装备

• 申报平台: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在长三角地区注册、具备行业引领能力的制造业企业(牵头单位)及联合成员单位
能补多少?
- 实行财政奖励支持,按年度绩效拨付资金 - 享有跨区域科研仪器共享权限 - 推行人才互认机制 - 开通联合申报国家科技项目专项通道 **申报条件** - 牵头企业须注册于江苏、上海、浙江或安徽任一行政区域 - 具备明确的行业技术引领能力与产业化基础 - 联合体成员单位不少于3家,且覆盖研发、中试、制造等关键环节 - 提交包含技术路线图、任务分工方案、经费筹措计划、知识产权分配机制的实质性合作协议 - 协议签署日期不晚于申报截止日 - 通过四省市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后方可立项
怎么办?
提交包含四要素的实质性合作协议,通过四省市联合组织的专家评审后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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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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