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1-02-10
- 发文单位:
- 科技部、财政部
谁能申报
已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覆盖种子期与成长期科技型企业,适用于所有产业领域,须确保财政资金持续服务硬科技产业化目标。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重点规范管理人变更、出资结构调整、投资方向调整及存续期限变更四类事项,不涉及直接补助金额。
怎么办
实行审批制与备案报告制双轨管理:重大事项须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一般事项履行备案报告程序,所有变更需在2021年2月10日施行的《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区〔2021〕46号)框架下执行。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国家持续推动科技成果转化机制创新,着力破解技术从实验室走向市场的“最后一公里”难题。在这一背景下,科技部与财政部联合出台新规,为的是优化国家级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的运作灵活性。提升创业投资子基金对早期科技成果落地的支持效率,助力高新技术企业实现从研发到产业化的快速跃迁。
新规明确,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可申请变更投资方向、调整出资结构或引入新合作方,不再受原有协议中僵化条款的限制。重点支持具备核心技术、拥有专利成果且处于中试阶段的制造业企业,特别是长三角地区聚焦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传感器等领域的创新型企业。企业通过对接子基金,不仅能获得最高可达5000万元的股权投资支持,还可享受投后管理服务、资源对接和市场化融资辅导等配套服务,真正实现“投智+投技”的双重赋能。
对于长三角地区的制造企业而言,建议主动梳理自身技术储备与产业化进展,优先选择已纳入国家基金项目库的子基金进行匹配申报。尤其应关注区域内由地方政府与金融机构共建的专项子基金,它们往往更熟悉本地产业链生态,审批流程更快,支持力度也更具针对性。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政策背景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长期以参股创业投资子基金的形式,引导社会资本投向种子期、成长期的科技型企业。科技部与财政部于2021年2月10日联合印发《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创业投资子基金变更事项管理暂行办法》(国科发区〔2021〕46号),旨在规范子基金全生命周期内的各类变更行为,降低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制度性交易成本。
该办法适用于已获得国家转化引导基金出资的创业投资子基金及其管理机构,属国家级技术创新类政策,长期有效。
核心内容适用对象
• 已获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出资的创业投资子基金
• 子基金的基金管理机构规范的变更事项
• 管理人变更
• 出资结构调整(含国家引导基金出资比例、社会资本出资额等变动)
• 投资方向调整(须持续聚焦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 存续期限调整管理机制
• 根据变更事项性质实行差异化管理:重大事项须报科技部、财政部审批;一般事项实行备案报告制
• 所有变更须确保国家财政资金始终围绕硬科技产业化目标运作
• 严禁因基金内部变动导致偏离支持科技成果转化的政策初衷申报条件基本前提
• 子基金已纳入国家科技成果转化引导基金参股体系
• 变更事项真实发生且符合合伙协议及基金章程约定关键合规要求
• 投资方向调整后仍须覆盖种子期、成长期科技型企业
• 管理人变更须具备科技领域投资经验及合规风控能力
• 出资结构调整不得削弱国家引导基金对科技成果转化的导向作用政策影响对科技企业的意义
• 长三角等区域制造业企业,作为子基金已投项目承载主体或潜在融资方,应重点关注:
• 合伙协议中关于变更触发条件与决策机制的约定
• 子基金是否持续覆盖智能制造、关键零部件等实体产业赛道
• 企业可依托专业平台开展政策适配性评估管理效能提升| 变更类型 | 管理方式 | 主管部门 ||----------|----------|----------|| 管理人变更、出资比例重大调整、存续期延长 | 审批制 | 科技部、财政部 || 投资策略微调、普通合伙人信息更新等 | 备案报告制 | 科技部 |政策原文与实施路径
• 【发文单位】科技部、财政部
- 【文号】国科发区〔2021〕46号
• 【生效日期】2021年2月10日
• 【政策级别】国家级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适用产业】所有产业
• 【支持方式】其他(财政资金参股引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