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9-11-22
- 发文单位: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
谁能申报
具备提名资格的主体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学会/行业协会、国务院组成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中央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可定向提名符合要求的科技项目;申报成果须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完成验收或规模化应用满两年,并提供第三方应用证明与可量化经济社会效益数据。
能补多少
奖项以荣誉证书及配套奖金形式给予支持,具体金额按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决定执行,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每年集中开放一次提名窗口期,具体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申报流程为形式审查→专业评审→综合评议→审议批准→公示公告,所有提名项目须提交第三方应用证明与经济效益数据。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这几年我国持续优化科技奖励体系,推动创新成果从实验室走向产业化主战场。为打破以往“唯申报单位推荐”带来的资源集中效应,2019年修订的提名制实施办法正式落地,目的在于激发企业尤其是制造业主体在关键技术攻关中的主动性,让真正具备原始创新能力的成果获得公平竞争机会。
该机制明确允许符合条件的行业协会、产业联盟、龙头企业及高校院所作为提名主体,直接推荐本领域内具有重大技术突破的项目或个人。尤其对长三角地区深耕高端装备、新材料、智能传感等细分领域的专精特新企业而言,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成果,如突破国外垄断的关键零部件研发、实现国产替代的工艺革新,均可通过授权提名渠道参与角逐。申报过程中,企业需提供完整的技术查新报告、应用证明及第三方评价材料,由提名单位组织初审并出具推荐意见,无需再依赖行政系统通道即可进入评审序列。
结合长三角制造业集群化、协同化的发展特点,建议企业提前布局技术成果的系统性沉淀,建立“研发—验证—示范—推广”的全链条档案体系。对于已在产业链关键环节形成专利壁垒的企业,可联合上下游共建联合提名平台,提升整体竞争力。同时,关注所在省市级科技主管部门配套的申报辅导资源,尽早完成技术成果的标准化梳理与数据归集。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 政策背景《国家科学技术奖提名制实施办法(试行)》2019年修订版由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于2019年11月22日正式印发(文号:国科奖字〔2019〕37号),标志着国家科技奖励制度从推荐制全面转向提名制。改革核心在于精简行政环节、强化同行评议、突出原创突破与重大应用价值,提升评审公信力与激励精准度。
▎ 核心内容▎ 提名主体资格
• 具备提名资格的主体包括:两院院士、国家级学会/行业协会、国务院组成部门、省级科技主管部门、中央所属高校及科研院所、符合条件的企业集团
• 不再接受个人或单位自主申报,须经上述主体定向提名▎ 奖项类别与支持方式
• 奖项覆盖三大类:国家自然科学奖、国家技术发明奖、国家科学技术进步奖
• 支持方式为荣誉证书+配套奖金(具体金额按年度国家科技奖励决定执行)
• 适用产业范围:所有产业领域▎ 申报流程关键节点
• 形式审查 → 专业评审 → 综合评议 → 审议批准 → 公示公告
• 提名窗口期每年集中开放一次,具体时间以当年工作通知为准
• 所有提名项目须提供第三方应用证明、经济效益数据、核心知识产权证明等支撑材料▎ 申报条件▎ 基本资格
• 成果完成单位或个人须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或工作
• 技术成果须已通过验收、鉴定或规模化应用满两年以上
• 涉及专利、软件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权属清晰,无争议▎ 制造业企业特别要求
• 掌握自主知识产权,且核心技术已实现产业化
• 具备显著经济社会效益(如新增产值、节能降耗、进口替代、市场占有率提升等可量化指标)
• 近五年内完成验收的技术成果优先推荐▎ 政策影响▎ 对创新主体的价值
• 减少行政干预,增强学术共同体和行业权威在遴选中的主导作用
• 突出成果实效导向,强调技术落地能力与产业贡献度
• 为长三角等创新密集区域企业提供更公平、专业的国家级荣誉通道▎ 实施保障机制
• 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负责全流程监督与异议处理
• 所有提名材料及评审结果依法依规公示公开
• 长期有效,无明确终止日期▎ 申报指引▎ 材料准备建议
• 提前梳理近五年已完成验收、拥有核心专利、产生突出产值贡献的技术成果
• 主动对接地方科技主管部门、国家级行业学会,完善提名路径
• 确保经济数据、用户报告、检测认证等第三方佐证材料完整、真实、可追溯▎ 官方服务渠道
• 渠道类型:名称,说明
• 政策原文:国家科学技术奖励工作办公室官网,发布文号国科奖字〔2019〕37号正式文件
• 在线服务:昆如意企业服务总入口▎ 适配对象
• 科技企业、高校院所、科研机构、科技工作者
• 人事部门、项目申报专员、技术研发负责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