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历史信息)关于印发《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17-05-03
- 发文单位:
- 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谁能申报
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独立核算,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的中小企业;企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产业,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近一年研发费用占同期销售收入比例不低于2%,科技人员占比不低于10%,拥有自主知识产权。重点覆盖长三角精密制造、智能装备集成等研发转型期企业。
能补多少
入库企业可享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升至120%,亏损结转年限延长至10年;地方财政奖补与政银担融资支持具体金额以各地政策为准,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通过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注册并按年度在线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佐证材料,系统自动核验后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即入库,编号长期有效,需每年动态更新信息。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近些年国家持续优化创新生态体系,推动科技型中小企业在产业链中的关键作用释放。随着研发投入门槛的逐步提升与成果转化效率的深化要求,政策聚焦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认定难、激励弱”等痛点,为的是通过制度化评价机制。将真正具备研发活力的企业纳入政策支持范畴,形成从“量”到“质”的精准培育路径。
该办法建立了一套以研发投入强度、高新技术成果数量和科研人员占比为核心的动态评估体系,覆盖全国范围内的科技型中小企业。符合条件的企业可获得最高50万元的一次性奖励资金,用于研发设备升级或人才引进;同时,在申报高新技术企业、申请政府专项基金时享有优先通道。特别值得关注的是,政策对轻资产、高成长性的初创科技企业给予倾斜,如拥有有效发明专利或软件著作权、研发费用占营收比重超过5%且连续两年增长的企业,均可纳入评价范围。企业可通过在线系统提交自评材料,经地方科技部门核实后完成备案,整个流程实现数字化闭环管理。
对于长三角地区制造业企业而言,尤其是中小型装备、新材料、智能硬件等细分领域的创新主体,应主动梳理近三年的研发投入台账与知识产权清单,提前构建符合标准的技术档案。建议联合本地产业研究院开展合规性诊断,重点补足研发项目立项与经费归集的规范性短板。当前区域间竞合加剧,早申报、早受益已成为抢占政策红利的关键。企业可通过办厂易政策匹配测算自身适配度。
政策背景为破解中小企业创新资源不足、融资成本高的现实困境,国家持续完善科技型企业培育体系,将企业创新能力转化为可量化、可评估、可应用的标尺,引导制造业向高精尖环节升级。该机制旨在将分散的研发活动沉淀为可识别的信用资产,推动创新投入转化为实质性政策红利。
核心内容评价定位与功能
• 科技型中小企业评价是国家级基础性认定制度,非行政许可,不设名额限制
• 入库企业获得统一编号,作为享受研发费用加计扣除、亏损结转、地方奖补及政银担协同支持的核心资格凭证
• 评价结果在全国范围内互认,支撑跨区域政策衔接评价指标体系
• 知识产权:企业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含发明专利、实用新型、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等)
• 研发经费占比:近一年研发费用总额占同期销售收入总额比例不低于2%(制造业企业适用)
• 科技人员结构:科技人员数占企业职工总数不低于10%申报流程
• 在科技部“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完成注册
• 按年度在线提交《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表》及佐证材料
• 系统自动核验指标,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入库
• 入库编号长期有效,每年需动态更新信息申报条件
• 企业须在中国境内注册成立,实行独立核算
• 职工总数不超过500人,年销售收入不超过2亿元,资产总额不超过2亿元
• 企业不属于国家禁止、限制或淘汰类产业
• 未发生重大安全、质量事故或严重环境违法行为政策影响税收支持
• 研发费用税前加计扣除比例提高至120%(较一般企业提升20个百分点)
• 亏损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衍生支持
• 多地同步触发财政奖补(如长三角部分城市按入库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
• 纳入政银担合作白名单,享受专项贴息与风险分担机制
• 优先推荐参与国家重点研发计划、技术创新中心建设等项目重点适配对象
• 长三角地区从事零部件精密加工、智能装备集成的制造企业
• 处于代工向自主研发转型关键期的中小企业
• 已开展实验室研发、产线技改并具备工艺诀窍、实用新型专利等成果的企业实施管理| 管理主体 | 职责 ||----------|------|| 科技部 | 统筹制度设计、平台建设与监督抽查 || 各省级科技主管部门 | 组织年度集中辅导、材料初审与异议处理 || 税务、财政部门 | 落实税收优惠与财政奖补兑现 |建议企业:
• 规范研发项目立项与费用归集,实现研发支出与生产支出分账核算
• 系统归档工艺诀窍、实用新型专利等无形资产证明材料
• 上半年完成材料初审,预留异议补正时间
• 通过“全国科技型中小企业信息服务平台”或地方企业服务入口(如昆如意)申报【发文单位】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日期】2017年5月3日【政策效力】长期有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