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政府
# 政策速读卡|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级别:省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福建省政府
谁能申报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能补多少
• 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怎么办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于2026年7月22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修订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拟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深化阶段。
▎ 核心内容▎ 闽台信用协同机制
• 新增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强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支撑。
▎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 编制与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必须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及统一信息收集技术标准。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保障信息采集边界与主体权益。
▎ 失信认定与修复协同
• 认定部门向信用主体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须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
▎ 异议与救济机制优化
• 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 删除原第四十五条关于停止执行的规定,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完备规定。
▎ 法律责任强化
• 新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条款;
• 明确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 政策影响
• 提升福建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标准化与法治化水平;
• 强化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
• 为闽台信用合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
• 推动政府监管从“重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型。
▎ 适用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
• 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 条款序号:修改要点,关键要求
• 第十五条:闽台信用协同,推动信用报告互认、评价结果互通
•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明确公开属性、使用范围、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二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信息
• 第二十七条:失信认定程序,同步送达失信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 第四十六条:信用修复服务,线上一站式、线下就近受理
•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禁止收取修复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