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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级技术创新

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发布日期:
2026-08-08
发文单位:
福建省政府
摘要:福建省人大法制委员会委员 翁祖根 主任、各位副主任、秘书长、各位委员: 2026年7月22日上午,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了《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以下简称草案修改稿)。…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关于《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稿)》审议结果的报告

级别:省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福建省政府

谁能申报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能补多少

• 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怎么办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草案修改二稿)》于2026年7月22日经福建省十四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分组审议,由省人大法制委员会根据常委会组成人员及列席代表意见,会同预算工委、省发改委等部门修订形成。草案修改二稿拟提请本次会议表决通过,标志着福建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进入法治化深化阶段。

▎ 核心内容▎ 闽台信用协同机制

• 新增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强化两岸经济社会融合发展支撑。

▎ 公共信用信息管理

• 编制与更新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时,必须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及统一信息收集技术标准。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主体信用信息,保障信息采集边界与主体权益。

▎ 失信认定与修复协同

• 认定部门向信用主体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须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

▎ 异议与救济机制优化

• 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 删除原第四十五条关于停止执行的规定,因行政复议法、行政诉讼法已有完备规定。

▎ 法律责任强化

• 新增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法行为的赔偿责任条款;

• 明确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 政策影响

• 提升福建省社会信用信息归集、共享、应用的标准化与法治化水平;

• 强化信用主体知情权、异议权、修复权等程序性权利保障;

• 为闽台信用合作提供地方立法支撑;

• 推动政府监管从“重惩戒”向“惩戒与修复并重”转型。

▎ 适用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

•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

• 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 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 条款序号:修改要点,关键要求

• 第十五条:闽台信用协同,推动信用报告互认、评价结果互通

• 第十七条:公共信用信息目录管理,明确公开属性、使用范围、技术标准

• 第二十二条: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不得过度收集信用信息

• 第二十七条:失信认定程序,同步送达失信决定书与信用修复告知书

• 第四十六条:信用修复服务,线上一站式、线下就近受理

• 第四十九条:法律责任,违法行为赔偿责任、禁止收取修复费用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公共信用信息提供单位与管理单位,市场信用信息采集、保存、加工、使用单位,信用主体(含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参与闽台信用合作的相关机构与市场主体
能补多少?
- 禁止向申请信用修复的信用主体收取费用
怎么办?
信用修复实行线上一站式受理、线下就近受理双渠道机制。进一步理顺信用信息异议申请办理流程,提升响应效率与程序规范性。
政策原文来源:福建省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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