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政府
# 政策速读卡|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
级别:省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福建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谁能申报
信用主体
能补多少
• 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 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 在行政检查、抽查中合理减少频次、优化检查方式
怎么办
按原文规定的渠道与期限申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福建省社会信用条例》已于2026年7月24日由福建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自2026年9月16日起施行。该条例是福建省首部全面规范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地方性法规,旨在健全信用管理机制、强化守信激励与失信惩戒、保障信用主体权益,推动政务诚信、商务诚信、社会诚信和司法公信协同建设。
▎ 核心内容▎ 信用体系建设原则与职责分工
• 坚持党委领导、政府引导、社会共建、依法治理、权益保护、奖惩结合的基本原则
•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将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并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 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负责统筹指导、协调、监督和管理工作;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按职责开展本行业信用管理
• 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现跨地区、跨部门、跨领域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重点领域信用建设▎ 政务诚信
•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须依法行政、政务公开、守信践诺,不得以行政区划调整、机构职能变更或政府换届等理由违约
• 建立政务失信记录制度,将违法违约行为纳入政务失信记录
• 实行政务失信责任追究,对存在失信记录的政府及部门予以通报批评,依法追究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责任▎ 商务诚信与社会诚信
• 经营主体应增强法治意识和契约精神,国有企业、大型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 鼓励企业自主建立信用管理制度,管控信用风险
• 推进法律、金融、医疗、教育、家政、工程建设、生态环境、交通运输、平台经济等领域重点职业人群信用管理
• 支持建设诚信乡镇(街道)、诚信村居(社区)、诚信园区,推动信用赋能基层治理▎ 司法公信与闽台信用协作
• 司法机关须强化内部监督、加大司法公开力度,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记录和信用承诺制度
• 仲裁、公证、司法鉴定、律师服务等机构须依法公平公正执业
• 在台胞台企服务平台开通信用服务专区,推动闽台信用报告互认、信用评价结果互通,拓展台商台胞金融信用证书应用场景▎ 信用信息服务和管理▎ 信用信息管理原则
• 信用信息活动须遵循合法、客观、正当、必要、审慎、关联、安全原则
• 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和公共利益,不得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 不得虚构、篡改、隐匿、窃取或违规删除信用信息▎ 公共信用信息目录制管理
• 实行全国基础目录+地方补充目录双轨制
• 省、设区的市社会信用综合管理部门可编制适用于本行政区域的公共信用信息补充目录,须公开征求意见、报本级政府同意后公布,并向省级部门备案
• 补充目录须明确每项信息的公开属性、使用范围、统一技术标准及分类管理规则▎ 信用信息归集与共享
•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须按目录及时向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提供信息,并对真实性、完整性、时效性负责
• 公共信用信息工作机构依托平台归集信息,提供依法公开、政务共享、依职权查询、实名认证查询、授权查询等服务
• 自然人表彰奖励、志愿服务、慈善捐赠、见义勇为等信息,信用主体提出不公开的,应当尊重其意愿▎ 市场信用信息采集规范
• 鼓励市场信用信息采集单位向平台提供信息;鼓励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并作出信用承诺
• 不得过度收集信息,不得采用一次概括授权、默认授权等方式强制收集与经营活动无直接关系的信息▎ 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 信用监管机制
• 推行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为基础的分级分类监管,动态更新评价结果,实施差异化监管
•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全面推行信用承诺制度,明确虚假承诺、违背承诺的约束与惩戒机制▎ 守信激励措施
• 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或相关媒体进行宣传推介
• 在公共资源交易中予以信用加分、提升信用等次
• 在财政资金支持和表彰奖励中,同等条件下列为优先选择对象
• 在行政管理和公共服务中给予容缺受理等便利服务
• 在行政检查、抽查中合理减少频次、优化检查方式▎ 失信行为认定与修复
• 失信行为认定须以生效司法裁判文书、仲裁文书、行政处罚文书、行政裁决文书等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为依据
• 失信行为轻微并及时改正、未造成危害后果的,不予认定;危害后果轻微并及时改正的,可以不予认定
• 认定部门须在送达列入失信主体名单决定书时,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明确性质、理由、依据、救济途径及修复条件▎ 申报条件
• 条例为综合性法规,不设个体“申报”程序,但以下主体需依规履行相应义务:
• 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须落实政务诚信履约与失信整改责任
• 行业领域信用管理部门须按目录归集、报送、更新信用信息
• 经营主体特别是国有企业、大型企业须建立健全内部信用管理制度
• 信用主体自主申报市场信用信息的,须对其合法性、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负责,并作出信用承诺▎ 政策影响▎ 适用对象
• 各级国家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组织
• 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组织和自然人
• 信用服务机构、行业协会商会
• 台资企业、台湾同胞等特定群体▎ 关键数据与时间节点
• 项目:内容
• 通过时间:2026年7月24日
• 施行时间:2026年9月16日
• 平台建设主体:省、设区的市人民政府
• 信用修复告知要求:列入失信名单时须同步送达信用修复告知书
• 政务失信整改要求:上一级政府责令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制度创新亮点
• 首次在省级立法中明确闽台信用报告互认、评价结果互通机制
• 建立全国领先的信用修复前置告知制度
• 明确政务失信不得以换届、人员更替为由免责的刚性约束
• 强化市场信用信息采集的用户授权边界与禁止性规范
• 将信用建设深度嵌入基层治理、公共服务、市场监管全场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