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日报] 税务总局: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并非新政策 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08
- 发文单位:
- 国家税务总局
本政策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有条款的重申与执行说明,核心要点包括: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包括境外保险收益在内的全球所得依法纳税;征税对象为在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适用税率依所得性质适用3%—45%综合所得税率或20%比例税率;申报须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年度汇算,并可凭境外完税凭证申请税收抵免。政策旨在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税收公平,不针对特定地区或行业,亦未调整现行税制结构。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畴。该原则并非2026年新出台政策,而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贯坚持的基本规则。
税务总局明确指出,此次市场关注的“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不构成政策调整,更非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 核心内容▎ 征税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含保险收益)属于应税所得
• 征税范围覆盖所有境外来源收入,不限定行业、地域或产品类型▎ 征税适用对象
•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 不区分保险产品发行地(如香港、新加坡等),只要收益归属中国税收居民即纳入征管范围▎ 国际惯例与政策定位
• 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框架要求
• 税务部门持续开展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强化合规申报引导▎ 政策影响▎ 税收治理目标
• 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 推进税收公平,落实“量能课税”原则
• 支撑跨境税收协同治理体系建设▎ 行业与纳税人提示
• 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不改变现有税率结构,仍适用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或分类所得20%比例税率(依所得性质判定)
• 纳税人可通过境外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需提供境外完税凭证)▎ 申报管理要点▎ 申报义务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保险收益,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需同步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 关键时间节点
• 事项:时间要求
• 境外所得发生当期:及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完税证明等资料
• 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6月30日
• 境外税收抵免申请:与年度汇算同步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合规建议
• 关注保单条款中收益性质界定(如身故赔偿金通常免税,投资型保单分红/退保收益一般应税)
• 主动对接税务机关获取《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指引》(2025年版)
• 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境外所得申报”模块完成线上填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