赋能政企精准对接,助力产业高质量发展 EN18013759055
办厂易 - 数字政企服务生态平台 📍 切换城市
国家级税收优惠

[经济日报] 税务总局: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并非新政策 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发布日期:
2026-08-08
发文单位:
国家税务总局
摘要:”该负责人进一步介绍,我国依法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一视同仁的,无论境外保险收益还是其他投资收益,也无论所得来自于哪个国家和地区,均需依法申报纳税。[经济日报] 税务总局: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并非新政策 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本政策系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既有条款的重申与执行说明,核心要点包括:中国税收居民须就包括境外保险收益在内的全球所得依法纳税;征税对象为在境内有住所或居住满183天的自然人;适用税率依所得性质适用3%—45%综合所得税率或20%比例税率;申报须于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完成年度汇算,并可凭境外完税凭证申请税收抵免。政策旨在防范跨境逃避税、维护税收公平,不针对特定地区或行业,亦未调整现行税制结构。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中国税收居民需就全球所得履行纳税义务,境外保险收益属于应纳税所得范畴。该原则并非2026年新出台政策,而是自《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以来一贯坚持的基本规则。

税务总局明确指出,此次市场关注的“对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不构成政策调整,更非专门针对香港保险市场,无需过度解读。

▎ 核心内容▎ 征税法律依据

•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国税收居民取得的境外所得(含保险收益)属于应税所得

• 征税范围覆盖所有境外来源收入,不限定行业、地域或产品类型▎ 征税适用对象

• 中国税收居民个人:在中国境内有住所,或无住所但一个纳税年度内居住满183天的个人

• 不区分保险产品发行地(如香港、新加坡等),只要收益归属中国税收居民即纳入征管范围▎ 国际惯例与政策定位

• 对居民境外所得征税是国际通行做法,符合OECD税基侵蚀与利润转移(BEPS)框架要求

• 税务部门持续开展政策辅导和提示提醒,强化合规申报引导▎ 政策影响▎ 税收治理目标

• 防范跨国逃避税,维护国家税收权益

• 推进税收公平,落实“量能课税”原则

• 支撑跨境税收协同治理体系建设▎ 行业与纳税人提示

• 境外保险收益征税不改变现有税率结构,仍适用综合所得3%—45%超额累进税率或分类所得20%比例税率(依所得性质判定)

• 纳税人可通过境外税收抵免机制,避免双重征税(需提供境外完税凭证)▎ 申报管理要点▎ 申报义务

• 居民个人取得境外保险收益,应在次年3月1日至6月30日期间办理个人所得税年度汇算清缴

• 需同步填报《个人所得税年度自行纳税申报表(B表)》及《境外所得个人所得税抵免明细表》

▎ 关键时间节点

• 事项:时间要求

• 境外所得发生当期:及时留存合同、支付凭证、完税证明等资料

• 年度汇算清缴:次年3月1日—6月30日

• 境外税收抵免申请:与年度汇算同步提交,逾期不予受理▎ 合规建议

• 关注保单条款中收益性质界定(如身故赔偿金通常免税,投资型保单分红/退保收益一般应税)

• 主动对接税务机关获取《境外所得税收政策指引》(2025年版)

• 利用自然人电子税务局“境外所得申报”模块完成线上填报

政策原文来源:国家税务总局

您的企业能申报这项政策吗?

输入行业、规模、资质与研发情况,1秒测算适配度与预估金额,认证政策专员辅导申报。

同类政策(税收优惠)

✓ 内容可信保障
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信息有误?致电反馈纠错 · 办厂易由金园堡(昆山)数字科技有限公司运营 · 苏ICP备2025180599号 · 昆山开发区震川中路688号 · 热线1801375905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