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10
- 发文单位:
- 湖南省政府
# 政策速读卡|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的通知
级别:省级|类别:综合政策|有效期:2026-08-03至2027-08-02|发文机关:湖南省政府
谁能申报
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行业医院)全面参与,原则上不得规避;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供应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 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单独采购需属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要且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临床需求,或已完成立项审批或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的设备购置项目
• 单独采购需经医疗机构集体决策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
怎么办
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中标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备案。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60日。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湖南省医疗设备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方案(试行)》由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于2026年8月3日印发(湘政办发〔2026〕38号),旨在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规范医疗设备采购行为,建立以临床需求为导向、质优价低的采购机制。方案坚持全省统筹、分类推进原则,首批试点覆盖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彩超)、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三类乙类大型医用设备。
▎ 核心内容▎ 首批试点范围与实施节奏
• 首批纳入设备:X射线计算机断层摄影设备(CT)、彩色多普勒超声诊断设备(彩超)、医用磁共振成像设备(MRI)
• 时间节点:2026年8月发布配置标准;2026年8月底前完成采购方案编制;2026年11月底前完成首批集中采购
• 适用机构: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行业医院)全面参与,原则上不得规避;民营医疗机构自愿参与▎ 工作流程要点
• 数据台账建设:省卫生健康委牵头建成全省医疗设备资产库,纳入“三医一张网”二期建设项目,归集设备型号、参数、采购时间、中标金额等信息
• 配置标准制定:2026年8月正式发布CT、彩超、MRI分类分档配置标准,并实施年度动态调整
• 采购组织方式:由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实施,采用最低评标价法;设置异常低价审查情形及计算模型,防范恶意低价中标
• 合同与付款要求:中标公告发布后30日内签订政府采购合同,7个工作日内在湖南政府采购网备案;验收合格后30日内支付款项,最长付款期限不超过60日
• 设备备案管理:验收合格后20个工作日内在全省医疗设备资产库备案;其他方式采购设备须同步备案招标文件及中标供应商投标文件
• 履约监测评价:医疗机构须开展临床、设备、采购专家联合验收,必要时委托第三方检验;每年形成设备使用绩效自评报告,逐级上报至省卫生健康委▎ 特殊采购情形
• 单独采购: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等因学科发展或新技术应用确需单独采购的,须经医疗机构集体决策并报省卫生健康委批准;已立项审批或安排中央资金的项目,可依程序单独采购;评审采用综合评分法,价格分权重不低于30%
• 紧急采购:设备突发故障影响正常运转,或因公共卫生突发事件等不可抗力,经医疗机构集体决策、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省财政厅审批后,可不参与集中采购
• 框架协议采购:2026年启动试点,依据《湖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做好集中采购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湘财购〔2025〕21号)执行▎ 违规惩戒机制
• 供应商存在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无正当理由拒不签订合同等行为的,依法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
• 相关信息推送至省发展改革委“信用湖南”网站公示,实施跨部门联合惩戒▎ 申报条件▎ 参与主体资格
• 强制参与单位:全省各级各类公立医疗机构(含行业医院)
• 自愿参与单位:民营医疗机构▎ 单独采购前置条件
• 属于国家医学中心、国家区域医疗中心建设需要,且批量集中采购无法满足临床需求
• 已完成立项审批或已安排中央资金支持的设备购置项目
• 经医疗机构集体决策,报省卫生健康委研究同意后方可实施▎ 供应商基本要求
• 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
• 具备医疗器械生产/经营资质,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
• 接受异常低价审查机制及履约评价管理▎ 政策影响▎ 责任分工体系
• 主体:核心职责
• 省卫生健康委:建设管理医疗设备资产库;牵头制定配置标准并动态调整;组织医疗机构参与采购;出具设备购置实施方案审查意见;建立履约与使用评价反馈机制
• 省纪委监委:全流程监督;核查行贿受贿、利益输送等问题;查处未经批准不参与集中采购行为
• 省财政厅:审核采购预算;审核采购方案;建立异常低价预警机制;处理采购投诉
• 省药品监管局:建设医疗器械生产经营企业库;协同制定配置标准;强化中选产品质量抽检
• 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组织开评标;编制采购文件;实施框架协议采购试点;处理供应商质疑▎ 监督与保障机制
• 建立由省卫生健康委、省纪委监委牵头的双机制:省级集中采购工作机制 + 全过程监督工作机制
• 强化部门协作与信息共享,定期会商解决问题
• 对虚报需求、拒不执行采购结果、违规规避集中采购等行为,依规依纪依法处理
• 各级公立医疗机构须对非试点范围设备采购实行全面、及时备案▎ 实施时效
• 施行日期:自2026年8月3日印发之日起试行
• 有效期:一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