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政策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8-21
- 发文单位:
- 浙江省政府
谁能申报
符合“六有”认定标准的孵化器运营主体、在孵科技企业、地方政府及高校院所均可申报;重点支持纳入空间规划布局、聚焦主导产业或位于创新要素集聚区的载体,鼓励山区海岛县开展建设。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但政策通过财政绩效挂钩、土地双轨供给、REITs与专项债支持等方式强化保障,助力孵化载体提质增效。
怎么办
2026年9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申报需对接“浙里孵”品牌建设,落实创新链、产业链、资金链、人才链协同机制,按年度开展绩效评估并动态管理。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浙江省科技型企业孵化器高质量发展行动方案(2026–2030年)》是落实国家关于孵化器系统性重构部署、服务浙江一流创新生态建设的关键举措。方案立足国家工信部2025年6月《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管理办法》及国务院2026年4月《关于推进服务业扩能提质的意见》,紧扣省委、省政府《关于建设一流创新生态打造最具竞争力营商环境的意见》和《省政府工作报告》中“十五五”时期加快建设科技型企业孵化器的任务部署。
当前,全省孵化器在孵企业超3万家,R&D经费支出超100亿元,吸纳就业人员超20万人,成功孵化云深处科技等“杭州六小龙”为代表的一批优质科技型企业。杭州、温州、金华等地已形成“热带雨林式”生态、大孵化器集群等实践基础,亟需省级层面统筹引导高质量跃升。
▎ 核心内容▎ 总体目标
• 到2030年,全省孵化器数量突破2000家,孵化场地总面积突破2500万平方米
• 培育国家级孵化器200家、省级孵化器500家
• 引育科技型企业5万家,培育高新技术企业1万家▎ 空间规划布局
• 将孵化器建设纳入各地发展规划,优先布局于创新人才集聚、创新要素充沛的重点区域
• 聚焦主导产业统筹新建或优化提升孵化器
• 鼓励山区海岛县开展孵化器建设▎ 主体建设与载体提升
• 多元主体共建:发挥高校院所源头创新优势、投资机构资本优势、龙头民营企业产业优势、国有企业资源优势
• 存量载体升级:引导众创空间转型为标准孵化器;推动现有孵化器从提供基础服务向深度赋能转变▎ 专业化、品牌化、卓越化发展
• 专业化:支持建设/共享技术平台、联动服务平台;推动政务服务事项、“浙企之家”服务站点、优质知识产权代理机构等资源向孵化器延伸
• 品牌化与卓越化:研究制定孵化器品牌建设与服务标准;支持优质运营机构品牌输出;打造一批产业特色鲜明、运营团队优异、孵化模式先进、具备国际一流水平的卓越孵化器▎ 四链融合机制
• 创新链:建立高校、科研院所、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技术转移转化中心、知识产权运营中心与孵化器长效对接机制,开辟项目入孵快速通道
• 产业链:建立孵化器与龙头企业结对机制;健全在孵企业梯度培育体系;联动特色产业园、开发区等平台
• 资金链:发挥各级政府投资基金和社会资本作用;加大科技贷款、科技保险、科技担保支持力度;开发专属金融产品;支持运用REITs、专项债券等融资工具
• 人才链:推动“园区运营管理师”新职业申报;建立培训体系;发挥创业导师、技术经理人作用;鼓励高校共建园区运营管理“微专业”;支持将孵化器人才列入高层次人才计划和紧缺人才开发目录▎ 保障支撑体系
• 财政支持:统筹省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对省级以上孵化器按年度绩效评价结果给予支持
• 税收政策:加强宣贯指导,确保孵化器及在孵企业按规定享受税收优惠
• 土地用房:推行“供楼+供地”双轨模式;将孵化器纳入盘活存量用地重点支持对象;支持空置率较高的商业综合体、商业楼宇转型建设孵化器
• 组织宣传: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构建国家、省、市三级梯度培育体系;打造“浙里孵”省域孵化品牌▎ 申报条件
• 孵化器运营主体须具备独立法人资格,有明确产业定位与专业服务能力
• 新建或转型孵化器应具备基本孵化空间、管理团队、服务体系及投融资对接能力
• 参与省级以上认定或绩效评价的孵化器,须符合《行动方案》提出的“六有”标准:有孵化空间、有产业定位、有专业团队、有服务平台、有投资赋能、有孵化成效
• 山区海岛县孵化器建设可享受差异化支持政策,具体以设区市实施细则为准▎ 政策影响
• 维度:具体影响
• 对运营机构:明确“六有”高质量标准,强化品牌建设与服务能力建设导向;绩效评价结果直接挂钩财政支持
• 对在孵企业:获得更精准的技术平台、中试验证、知识产权、投融资及政务服务资源;纳入梯度培育体系
• 对地方政府:要求将孵化器纳入区域发展规划,强化空间、土地、人才等要素统筹配置责任
• 对高校院所与龙头企业:鼓励共建概念验证中心、中试平台、联合实验室等载体,深化产学研协同本方案自2026年9月15日施行,有效期至2030年12月31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