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公开征求《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 发布日期:
- 2026-07-21
- 发文单位:
-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谁能申报
贵州省范围内注册或经营,且聚焦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升级方向的企业,经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国家级、省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主体可参与相关活动。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
自2026年7月21日起至征求意见截止前,可通过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官网提交反馈意见,政策适用范围涵盖全省开发区建设发展及管理服务活动。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政策类别:产业园区
• 适用地区:贵州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节能环保、现代服务业、制造业升级
• 发布日期:2026-07-21📎 下载政策原文文件(《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pdf)— 1 —贵州省开发区条例(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与依据】
为了规范开发区管理和服务,促进开发区建设发展和改革创新,发挥开发区的引领、示范和带动作用,推动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立法适用范围】
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发区的建设、发展以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开发区,是指经国务院、省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以发展制造业和生产性服务业为主的产业园区,包括国家级经济技术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省级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工业园区等。
第三条 【立法原则与目标】开发区工作应当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完整、准确、全面贯彻新发展理念,统筹发展与安全,坚持改革创新、规划引领、产业集聚、资源集约、特色发展、绿色低碳的原则,加快传统产业转型升级,发展战略性新兴产业、未来产业,将开发区打造成为实现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实施创新驱动发展的示范平台、优化营商环境的关键窗口、推动兴业— 2 —强县富民的战略支撑。
第四条 【责任主体】省人民政府统筹全省开发区的建设发展,研究解决开发区建设发展中的重大问题。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工作的领导,将开发区建设发展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促进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的政策措施,建立健全激励机制,推动开发区健康有序发展。
第五条 【主管部门】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全省开发区的规划建设、产业发展、运行监测、考核评价等工作。
市州、县级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开发区指导、协调和服务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发展改革、科学技术、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商务、应急管理、民政、消防、能源、投资促进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做好开发区的相关工作。
设立调整第六条【设立调整原则】开发区的设立和调整应当遵循科学布局、总量控制的原则,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开发区发展规划要求,具备国家和省规定的条件。
省级开发区设立调整的具体规定,由省人民政府制定。
第七条 【设立调整程序】
需要设立、撤并整合省级开发区— 3 —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并按照规定报国务院备案。
省级开发区拟升级为国家级开发区的,由市州人民政府向省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商务主管部门依照职责会同有关部门提出审查意见,具备升级条件的,由省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报国务院批准。
开发区名称、位置、面积、类型等需要调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办理。
第八条 【滚动开发】
鼓励已完成开发建设任务、工业或者新型产业用地比例低、产城融合程度高的开发区向城市综合功能区转型,依照有关规定与所依托的行政区体制合一。确有需要且符合国家规定条件的,可以依法申请设立行政区。
第九条 【整合撤销】支持以国家级开发区或者发展水平高的省级开发区为主体,对区位邻近、产业关联的开发区进行空间和资源整合,优化产业结构,实行园区、机构、人员统一管理。
对资源利用效率低、环境保护不达标、发展明显滞后的开发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进行整改;对整改达不到要求的或者无法完成整改任务的,按照规定进行撤并整合。
管理体制— 4 —第十条【管理机构】
本省建立健全开发区管理体制,加快健全权责清晰、运转高效的开发区管理制度。
开发区管理机构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派出机关,在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力、承担责任。
开发区管理机构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简高效、优化协同的原则,在批准的内设机构控制数范围内和机构规格不变的情况下,可以自主设置和调整内设机构,报相关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 【机构职责】
开发区管理机构履行下列职责:
(一)组织实施开发区发展规划,制定和实施开发区的管理制度和政策措施;
(二)统筹产业布局,推动产业发展;
(三)建立健全招商引资机制,协调推进项目建设;
(四)开展优化营商环境工作,协调解决企业发展困难;
(五)组织实施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六)依法落实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生态环境保护等各项(七)法律法规规定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十二条 【政区关系】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赋予开发区管理机构相应的经济管理权限,剥离社会事务管理职能,交由属地政府承担,组织制定开发区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厘清开发区管理机构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赋权事项实行目录管理、动态调整,并向社会公布。
— 5 —开发区托管、代管相关行政区划建制或部分行政区域的,应严格按照行政区划管理相关规定办理,未经批准不得托管、代管。
第十三条 【管理模式】
深化开发区运营机制改革,支持开发区实行管委会加运营公司运营模式。
支持开发区管理机构出资设立市场化运营主体。市场化运营主体承担招商引资、投资建设、资产运营等事项,并按照政企分离、管运分开、协同高效原则,建立健全现代企业制度,规范运营管理,推动市场化运作。
第十四条 【财政体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开发区财政体制,加强开发区预决算、重大项目决策、招商引资等方面监督管理,健全开发区财会监督体系,加强开发区政府性债务管理,提升开发区财政管理水平和治理能力。
对具备条件的开发区,按照程序报批后参照实行独立的财政管理体制。不具备条件的,纳入同级政府或设立该开发区政府的部门预算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对开发区合理的投入和收益分配制度,促进开发区可持续发展。
第十五条 【人事管理】
鼓励开发区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实行编制分类管理、人员统筹使用。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建立与岗位职责、工作业绩、实际贡献挂钩的绩效薪酬制度。
— 6 —规划建设第十六条【规划编制】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编制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报省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市州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可以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行政区域开发区发展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省人民政府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开发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全省开发区发展规划,编制本开发区产业发展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并报上一级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 【土地利用】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开发区用地保障机制,健全节约集约用地制度,依据国土空间规划合理确定建设用地规模,加强对开发区重点项目用地、创新创业平台用地保障,加大对新产业、新业态发展用地的支持力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过弹性年期出让、租让结合、先租后让等方式供应工业用地,推行工业用地标准地出让。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要求的前提下,支持开发区不同产业用地类型合理转换,探索混合产业用地供给。
第十八条 【配套设施】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完善开发区内外部道路、供水、排水、供电、供气、通— 7 —信、污染治理、应急保障、消防安全等基础设施。加快建设移动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等新型基础设施。
第十九条 【安全风险】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建立完善安全风险评估与论证机制,科学合理规划企业选址、基础设施和生活空间布局,确定重大危险区域安全风险等级和风险容量,健全和完善重大安全风险联防联控制产业发展第二十条【产业发展原则】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开发区产业发展的统筹指导,合理优化开发区主导产业和特色产业,推动开发区产业特色化、差异化发展,避免同质化竞争。
开发区应当结合产业基础、资源禀赋和区位条件,重点发展主导产业,培育壮大新兴产业,前瞻布局未来产业,推动延链补链强链发展,提升产业链现代化水平。
第二十一条 【企业培育】鼓励开发区引进和培育具有引领作用的产业项目,吸引产业链上下游企业集聚,构建大中小企业协同创新、资源共享、融合发展的产业生态,促进重大产业集群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培育具有核心竞争力的龙头企业,持续加大高新技术企业、专精特新企业、制造业单项冠军企业等培育力度。
— 8 —第二十二条【产业集群】
开发区应当聚焦实体经济发展,建立完善产业链协同、资源精深加工、绿色低碳转型和品牌培育机制,重点打造数智产业、新型综合能源、新能源新材料、优势矿产资源精深加工、酱香白酒、先进装备制造等产业集群,发展壮大纺织服装、生态食品、健康医药等产业。
第二十三条 【数智改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数字化转型,统筹推进实体经济和数字经济深度融合。
开发区应当加快推进制造业与工业互联网、物联网、云计算、人工智能等业态的融合,培育数智产业集群,促进传统产业数字化智能化转型。
支持开发区企业加快智能化改造、数字化转型,建设工业互联网平台、智能工厂、数字车间,打造智慧供应链。
第二十四条 【绿色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推进开发区产业绿色转型,支持企业开展清洁生产改造和节能降碳改造,推广应用先进适用低碳技术与设备,打造绿色园区、零碳园区、绿色工厂、零碳工厂。
第二十五条 【生产性服务业】支持开发区因地制宜引进和培育信息通信服务、现代物流、金融服务、工业设计、检验检测、科技服务、法律服务、知识产权服务、人力资源服务、商务会展服务等生产性服务业,为开发区的生产经营和创新创业活动提供— 9 —鼓励和支持行业协会商会、产业联盟等为开发区建设和发展提供信息咨询、人才培训、商务合作等服务,发挥专业指导、平台纽带作用。
第二十六条 【科创平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支持在开发区范围内优先布局建设重点实验室、技术创新中心、产业技术工程化中心、企业技术中心、新兴产业创新中心、制造业创新中心、工业设计中心等创新平台,科研基础设施、成果转移转化平台、新型研发机构,以及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科技企业加速器等创新创业服务平台,推动科技创新和产业创新融合发展。
第二十七条 【项目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引导工业企业向开发区集中布局。
禁止在开发区建设下列项目:
(一)采用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落后工艺、技术、装备;
(二)生产国家和本省明令淘汰的产品;
(三)国家和本省明令禁止的其他项目。
第二十八条 【招商引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依法制定招商引资政策,创新招商引资方式,提升招商引资工作专业化水平,完善重大招商引资项目跟踪服务机制,做好招商引资项目的要素支撑和服务保障。
— 10 —开放合作第二十九条【融入重大战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开发区与其他区域合作,承接国际和国内产业转移,参与科技创新协同和产业分工,融入和服务共建“一带一路”、新时代西部大开发、粤港澳大湾区建设、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建设、长江经济带发展、西部陆海新通道建设等重大战略。
第三十条 【国际合作】
鼓励开发区推进高水平对外开放,积极吸引外商投资,推动外资外贸提质增效。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与其他国家(地区)、跨国公司开展国际合作,支持和服务各类国际合作产业园建设,促进融入国际产业链、供应链。
第三十一条 【产业承接】鼓励有条件的开发区建立承接产业转移合作机制,采取合资运营、包干运营、托管运营等方式合作共建产业园区,承接东中部地区先进制造业,实现优势互补、互惠互利、共同发展。
鼓励开发区与开发区之间、开发区与地方政府之间开展跨区域合作,促进协同发展。可以采取合作共建、委托管理、飞地园区等模式,建立指标核算和成本分担、利益共享机制,实现科技、人才、资本、项目等资源互通,共享创新平台、资本平台、产业平台、服务平台,促进协同发展。
服务保障— 11 —第三十二条【政府支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在规划编制、要素配置、项目安排、招商引资、科技创新、人才引进、公共基础设施建设、体制机制创新、政策实施等方面对开发区给予倾斜支持。
第三十三条 【要素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大对开发区内企业用地、用电、用水、用气、通信、物流、劳动力、资本、技术、数据等要素的保障力度。
第三十四条 【政务服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开发区政务服务工作机制,推行“一窗通办”“一网通办”,落实综合窗口集成服务、项目帮办代办等便利化措施,充分运用贵州政务服务网等平台,推动政务服务数字化、智能化转型,持续提高办事效率和服务水平。
对不适宜赋权的管理事项,政务服务机构应当通过延伸服务窗口、开设网上手续办理专区等方式,为开发区企业提供便利。
第三十五条 【人才保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创新人才培养引进模式,健全人才政策和服务保障体系,构建与开发区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专业化人才队伍体系,做好人才一站式服务保障,按照有关规定为开发区各类人才在落户、住房、医疗等方面提供便利。
第三十六条 【知识产权】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以及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等全链式服务体系,依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知识产权。
— 12 —鼓励开发区对园区内企业的知识产权运营、知识产权维权援助等提供支持。
第三十七条 【资金保障】支持开发区发展的资金应当专款专用,专项用于科技创新、产业发展、公共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鼓励开发区按照市场化原则规范运作科技创新发展、产业投资、创业投资等各类基金,发挥政府投资基金在开发区建设和发展中的作用,引导社会资本参与开发区建设。
鼓励和支持各类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服务,加大对开发区内基础设施建设和项目的信贷支持。鼓励和支持保险业金融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和服务,为开发区提供保险支持。
第三十八条 【决策机制】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开发区项目审批、土地出让、招商引资、资金使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等重点领域和关键环节监管,提升风险防范能力开发区管理机构应当健全依法集体决策机制,规范重大行政决策程序,完善廉政风险防控制度。
第三十九条 【收费规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或者变相强制开发区内经营主体参加评比、达标、表彰、培训、考核、考试以及类似活动,不得借前述活动向开发区内经营主体收费或者变相收费。
— 13 —第四十条【投诉处理】开发区应当建立健全投诉举报协调机制,畅通线上线下投诉渠道,受理并及时处理企业和投资者反映的诉求以及对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投诉和举报。
第四十一条 【责任追究】国家机关和开发区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在开发区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二条 【参照执行】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可以参照本条例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三条 【施行日期】
本条例自日起施行。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18013759055本文来源:省工业和信息化厅(政府官方网站),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