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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级人才政策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7-22
发文单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摘要:《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服贸司 【发布文号】商服贸函〔2026〕322号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13日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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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政策速读卡|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级别:国家级|类别:人才政策|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谁能申报

全国范围内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类机构

能补多少

• 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

•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

•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

• 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

• 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申报条件

• 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

• 家政企业符合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的条件

• 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家政服务平台企业采取“个人自愿+平台补贴”方式

• 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路径

• 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

怎么办

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印发。各地相关部门落实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文号: 商服贸函〔2026〕322号 政策类别: 人才政策 适用地区: 全国范围内企业 类型:原创 2026-07-20 20:00 商务部等9部门关于印发《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 【发布单位】服贸司 【发布文号】商服贸函〔2026〕322号 【发文日期】2026年07月13日 中央网信办、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金融监管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商务、发展改革、教育、公安、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市场监管主管部门、医保局、高级人民法院: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发展家政服务业的决策部署,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公安部、民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市场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最高人民法院等部门制定了《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现予印发,请结合实际抓好落实。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公安部 民政部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市场监管总局 国家医保局 最高人民法院 2026年7月13日 关于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的若干政策措施 家政服务业是促消费、惠民生、稳就业的重要领域。为推动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更好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研究提出如下政策措施。 一、加大对家政企业的支持力度 (一)培育家政服务品牌企业。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推动家政服务标准化、职业化、产业化发展。 ( 商务部、财政部 等部门按职责分工负责) (二)创新家政服务保险产 品。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人员、雇主双方在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切实维护各方合法权益。 (国家金融监管总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三)引导家政企业参与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鼓励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商务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 加强 家政服务 人员 社会保障。 健全灵活就业人员社保制度,提高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保率。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医保局按职责分工负责) (五)鼓励地方举办家政服务促消费活动。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充分挖掘消费潜力。 (商务部负责) 二、鼓励地方开展制度创新实践 (六) 探索有关权益保障。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休息时间、隐私保护等权益保障的有效路径。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七)指导企业规范用工。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制定家政企业用工指引,发布家政服务规范协议,增强法院、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部门司法与执法统一性、规范性。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最高人民法院指导) (八)提升职业教育开放水平。 鼓励家政服务领域中外合作办学,探索引进境外高水平家政职业院校来华办学。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教育部、商务部指导) (九)健全家政服务业统计。 支持有条件的地方探索完善家政服务统计分类,优化指标测算方法。 (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负责,国家统计局、商务部指导) 三、强化职业技能培训 (十)丰富职业技能培训资源供给。 支持家政服务行业头部企业,联合高水平职业院校、普通高校,牵头建设行业产教融合共同体,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设市域产教联合体。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指导家政职业培训机构配备与办学规模和职业(工种)相适应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可面向企业、行业等聘请具有丰富实践经验和技术专长的高技能人才等承担授课任务。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一)完善职业技能评定体系。 修订完善家政服务相关职业(工种)国家职业标准,优化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方式。支持行业协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支持有条件的地方建立家政领域境外职业资格认可清单。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二)优化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功能。 组织有条件的家政领域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建设统一的人力资源供给中心、配置中心、管理中心和评价中心。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商务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三)提升以赛促训水平。 推动在全国职业技能大赛中设置家政服务竞赛项目,举办全国巾帼家政服务职业技能大赛。鼓励开展地方或区域间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支持行业协会举办家政服务职业技能竞赛。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商务部、全国妇联、全国总工会按职责分工负责) 四、建立健全信用信息平台体系 (十四)强化信用信息核查功能。 治理整顿非法购买、使用个人信息的行为,利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等平台,归集、充实家政服务人员多维度信用数据。依托公安部信用信息共享与服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商务部依家政服务人员申请向本人(或家政服务人员本人授权的企业、消费者、地方政务平台)提供家政服务人员信用核查服务。 (公安部、商务部、中央网信办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五)加强信用信息共享。 完善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实现部门信息自动比对。鼓励家政服务人员向商务部家政服务信用信息平台上传商业保险公司投保记录、长期照护师、养老护理员和巾帼家政服务人员等信息。加强经营性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信用分级分类管理结果在家政领域的应用。 ( 商务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民政 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金融监管总局、国家医保局、全国妇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 五、夯实行业发展基础 (十六)完善合同示范文本。 聚焦家政服务各方主体的权利义务、隐私保护、智能设备商业化应用等方面,修订发布《家政服务合同》示范文本,明确相关各方责任。 (商务部负责) (十七)强化标准研制与应用。 加快修订《家政服务机构等级划分及评定》国家标准,支持行业协会和第三方机构依据标准对家政企业开展评价。支持行业协会、家政企业或第三方机构探索制定家政服务数字化、入户服务风险管理、服务隐私保护等领域标准,条件成熟时转化为国家标准。推广应用《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团体标准、《巾帼家政服务机构评价指南(试行)》,鼓励各级妇联开展评价活动。 (市场监管总局、商务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全国妇 联按职责分工负责) (十八)推动开展服务质量评价。 完善家政服务信用平台体系,引导行业中介组织、平台和企业开展家政服务人员服务质量评价。 (商务部负责) (十九)加强价格监管。 家政企业对家政服务人员实行等级管理并以此区别价格的,要结合从业人员的从业年限、从业经历、技能等级证书、用户评价等关键信息制定合理等级标准,并向消费者明码标价。家政企业明码标价以及互联网平台企业向平台内经营者提供标价模版,要符合《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要求。 (商务部、市场监管总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按职责分工负责) 各地相关部门要坚决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防范各类安全风险,加大家政就业帮扶力度,推动各项任务落实落细,共同促进家政服务业高质量发展。 商务部惠企政策专题 学习宣传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 消费品以旧换新 国家层面海外综合服务平台 商务帮扶 提振消费专项行动 政策集成和综合解读专栏 优化营商环境-国际贸易专题 外贸促进 外资企业问题诉求收集办理 电子商务公共服务 国际消费中心城市培育建设 稳外贸稳外资政策措施 丝路电商——电子商务国际合作 《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RCEP) 中国国际进口博览会 市场运行与流通发展服务平台 2025年度网站工作年度报表 中日经济高层对话 农产品贸易专题 出口商品技术指南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全国范围内家政企业、家政服务人员、地方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及各类机构
能补多少?
- 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 - 鼓励保险公司开发适合家政服务业的保险产品,为家政服务过程中面临的人身伤害、财产损失、赔偿责任等风险提供保障 - 支持符合条件的家政企业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 - 引导家政服务平台企业按照“个人自愿+平台补贴”等方式,支持灵活就业家政服务人员参加职工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 - 支持地方因地制宜开展品牌家政进社区、家政服务消费节等促消费活动 - 统筹中央预算内投资等资金渠道,支持职业院校建设家政服务产教融合实训基地 **申报条件** - 地区支持家政企业创新服务模式、探索智慧化场景、拓展居家养老托育服务 - 家政企业符合提供长期护理保险居家服务的条件 - 家政服务人员积极参加长期照护师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等级认定 - 家政服务平台企业采取“个人自愿+平台补贴”方式 - 地方结合实际依法探索家庭直接雇佣的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路径
怎么办?
商务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制定政策措施印发。各地相关部门落实决策部署,强化协同配合,加强对家政企业的服务、指导和规范管理。
政策原文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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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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