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核准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8-11
- 发文单位:
- 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谁能申报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持有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0114120103399),项目位于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仅针对13号脉采区115.5万吨/年金矿石进行技改整合,符合“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要求。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项目核准通过后,将按国家及自治区相关产业政策支持范围申请后续扶持,但具体金额、比例未在文件中列明。
怎么办
由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牵头申报,需提交项目申请报告、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批复等材料;项目代码为2604-150207-07-02-708880,应在2026年8月11日后依法推进审批流程,确保在有效期内完成立项手续。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内蒙古自治区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号:包工信发〔2026〕90号
• 政策类别:技术创新
• 适用地区:内蒙古自治区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节能环保
• 发布日期:2026-08-11包头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你局报来《关于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申请核准的请示》(包工信发〔2026〕90号)及《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申请报告》、《内蒙古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建设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的批复》、《中共九原区委政法委员会关于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一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办理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备案的批复》、有效期内采矿许可证(C1500002010114120103399)等资料收悉。
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矿山整体开采许可证载生产规模为开采金矿石148.5万吨/年,113号脉采区(33万吨/年)和59号脉采区(暂不利用)不在本次技改范围之内,本次技改仅整合13号脉采区金矿石115.5万吨/年。13号脉采区内设置了四个独立的生产系统,不符合《国家矿山安全监察局关于印发〈关于加强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矿安〔2022〕4号)“一个采矿许可证范围内原则上只设置一个独立生产系统”的要求。南区1#盲竖井采用单绳提升,不符合安全监管要求。目前,矿山急需开展技改工作,解决当前安全监管要求,提升本质安全生产能力。经审查,该项目符合《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及相关产业政策要求,同意核准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九原区乌拉山-哈德门金矿年产148.5万吨金矿石采矿技改项目(项目代码:2604-150207-07-02-708880)。项目单位为内蒙古包头鑫达黄金矿业有限责任公司。
一、 项目建设地点
包头市九原区阿嘎如泰苏木二、项目建设主要内容及规模建设内容:本次技改只对13号脉采区的北区、中区、南区、西区四个采区进行整合,由之前的四个独立生产系统整合成一个生产系统。采用统一规划、分区开采、分区排水、分区通风、集中提升运输的方式,将矿、废石集中运输至南区主井提升至地表。
建设规模:项目改造完毕后,整体采矿维持148.5万吨/年、13号脉采区维持115.5万吨/年规模不变。
三、 项目投资规模及资金来源
项目总投资3.92亿元,全部为企业自筹。
四、 建设期限:36个月
五、 注意事项
本项目如在《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8年第16号)规定的招标范围内,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招投标法律法规执行。
项目要严格执行国家和自治区的有关产业政策、行业技术标准。禁止超越批准的矿区范围建设、采矿。禁止违法违规使用地下水、污染地下水,并严格按照生态环境部有关规划落实主要涉水污染物等量或减量置换,从源头减少废水及污染物排放。
项目单位必须严格执行项目环境保护和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的“三同时”制度,全面落实环境保护和安全措施,有效防范各类环境和安全风险。在项目实施及运行过程中必须严格落实国家和自治区关于节能、节水的相关规定。
在项目开工建设前,项目单位必须严格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安全生产、环境影响评价、节能评估和审查、取水许可等相关手续。
六、 文件效力
项目单位如需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规定的建设地点、投资规模、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的,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的有关规定,及时以书面形式向我厅提出变更申请,我厅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项目核准文件印发之日起2年内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项目单位应当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以书面形式向我厅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
在2年期限内未开工建设也未按照规定向我厅申请延期的,项目核准文件自动失效。
在项目核准文件有效期内依法开工建设的,不需要再延期。
七、 监督管理
你局须严格执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令2017年第2号)第四十七条规定,充分发挥地方政府就近就便监管作用,履行好该项目的投资监管职责,严禁项目单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擅自开工建设、不按照核准建设内容和规模组织实施、不按照规定报送项目基本信息或者报送虚假信息、危害国家安全、违反产业政策和技术标准等违规违法行为,你局如在监管过程中发现或者接到举报后应立即请示我厅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2026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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