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关于泉州金同旭能新能源(一期)年产3万吨锂电新材料项目节能报告的审查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6-08-18
- 发文单位:
- 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谁能申报
泉州金同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注册于福建省泉州市,为新建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新材料项目的企业主体,项目代码2503-350505-04-01-743631,符合新能源、新材料及节能环保产业方向。
能补多少
无明确资金补贴,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项目达产后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9292.72tce(当量值)、79859.35tce(等价值),新增年耗电12345.66万kWh、天然气2299.68万Nm³,单位产品能耗1.98tce/t,优于国家标准先进值。
怎么办
项目须于2027年11月前建成投产,自审查意见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或建成超2年需重新进行节能审查;建设过程中若变更重大内容,应依法依规履行调整程序。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福建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文号:闽工信行政服务〔2026〕63号
• 政策类别:综合政策
• 适用地区:福建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新能源、新材料、节能环保
• 发布日期:2026-08-18泉州金同旭能新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申请(一期)年产3万吨锂电新材料项目节能审查的请示》(文号〔2026〕1号)及有关材料收悉,项目代码2503-350505-04-01-743631。项目新增回转焙烧窑、立磨、酸化窑、反应釜、MVR蒸发系统、干燥窑等主要生产设备,以及配套公用工程及辅助生产设施,建设1条电池级碳酸锂生产线。项目备案总投资15亿元,达产后将新增年产3万吨电池级碳酸锂材料,副产94752吨无水硫酸钠的生产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第十五条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和碳排放评价办法》(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2025年第3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经审查,具体意见如下:
一、 根据你公司提供的节能报告,该项目为新建项目,内容符合《福建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审查实施办法》(闽发改规〔2023〕9号)等相关要求。项目以锂辉石精矿为主要原料,采用硫酸法提锂、碳酸钠一次沉淀法制备碳酸锂工艺生产电池级碳酸锂。项目根据工艺流程特点配备高效节能的生产设备,新增主要用能设备包括回转焙烧窑、立磨、酸化窑、反应釜、MVR蒸发系统、干燥窑等,未采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和淘汰的落后机电设备(产品)。
项目拟于2027年11月建成投产。项目达产后,新增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9292.72tce(当量值)、79859.35tce(等价值),含化石能源消费量27301.80 tce;其中,年消耗电力12345.66万kWh、饱和蒸汽(0.8MPa)17.78万t、天然气2299.68万Nm³。核算项目碳酸锂单位产品能耗1.98tce/t,优于《锂盐单位产品能源消耗限额》(YS/T 1432-2021)中的先进值。项目新增综合能源消费量将纳入泉州市“十五五”期间能源消费统计范围,对泉州市完成“十五五”能耗强度下降目标将产生影响。
综上,我厅原则同意所报项目节能报告通过审查。
二、 你公司要严格按照《节能报告》的建设方案进行施工,将节能技术措施落实到项目建设和生产的各环节中。项目在开工建设前或建设过程中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建设规模等发生重大变动的,应及时向我厅提交变更申请。项目建成投入生产、使用前,应依法对项目节能报告中的生产工艺、用能设备、节能技术等采用情况以及节能审查意见落实情况进行验收,并在完成验收后30日内向我厅报送节能验收报告。递交验收报告前,项目不得投入生产、使用。项目投产后,企业应建立健全能源管理体系,建设能耗在线监测系统并有效运行。
三、 请泉州市、泉港区工信局依据本审查意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项目设计、施工、竣工验收以及运营管理实施有效监督检查。
本审查意见自印发之日起2年内有效,逾期未开工建设或建成时间超过节能报告中预计建成时间2年的项目应重新进行节能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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