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延续执行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有关政策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4-17
- 发文单位:
-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谁能申报
甘肃省范围内新引进的企业,且在“十四五”期间被纳入市县招商引资清单的,可享受该政策。企业需在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期间注册或经营,并符合县级财政留存条件。
能补多少
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省级不再参与分成;市(州)本级也不再分享所属区(市)内企业增值税。单户企业累计享受期限不超过5年,第6年起恢复原分享比例。
怎么办
无需企业主动申报,由省税务局根据企业清单动态调整增值税入库级次。政策延续执行,相关认定流程和调整方式按甘政办发〔2021〕17号文件执行,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 发文机关: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 文号:甘政办发〔2026〕20号
• 政策类别:税收优惠
• 适用地区:甘肃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招商引资、惠企政策、甘肃
• 发布日期:2026-04-17甘政办发〔2026〕20号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甘肃矿区办事处,兰州新区管委会,省政府各部门,中央在甘各单位:
2021年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调整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与市县划分比例的通知》(甘政办发〔2021〕17号),明确2021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期间,市县新引进企业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该政策实施以来,有效激发了市县招商引资积极性,为全省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有力支撑。为持续发挥政策激励效应,经省政府同意,现就延续执行该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 2026年1月1日至2030年12月31日,市县新引进企业缴纳增值税省级分享的15%部分,全额留存县(市、区),省级不再参与分享;市(州)本级不再参与分享所属区(市)清单内企业增值税部分。
二、 对“十四五”期间调整增值税入库级次的企业,实行动态退出机制。原则上单户企业享受增值税省级让利市县政策的期限不超过5年,自第6年起,恢复执行省与市县原有增值税分享比例。省税务局要严格按照规定时间,及时调整相关新引进企业的增值税入库级次,确保政策执行到位。
三、 本通知印发后,甘政办发〔2021〕17号文件中关于企业清单认定流程、增值税入库级次调整方式等规定,继续执行。
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26年3月19日来源:甘肃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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