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关于明确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事项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9-09
- 发文单位:
-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谁能申报
在四川省范围内注册或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其业主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可享受税收优惠;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且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的企业,也可申报。
能补多少
个体户每户每年最高扣减24,000元,依次抵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企业每招用1名退役士兵,每年可定额扣减9,000元,用于减免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怎么办
符合条件的个体户自办理登记当月起,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减免;企业应于签订合同并缴纳社保当月起,向税务部门提交资料备案申报。政策执行期限按财政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规定执行,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川财规〔2023〕7号 政策类别: 税收优惠 适用地区: 四川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产业方向: 中小企业、惠企政策、四川 各市(州)、县(市、区)财政局、退役军人事务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市、州税务局: 为贯彻落实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联合印发的《关于进一步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 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进一步支持我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经省政府同意,结合我省实际,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自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当月起,在3年(36个月,下同)内按每户每年24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二、企业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签订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当月起,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9000元。 三、上述税收优惠政策的执行期限按财政部、税务总局、退役军人事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有关规定执行。 四川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四川省税务局 四川省退役军人事务厅 2023年9月12日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