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
- 发文单位:
- 北京市政府
谁能申报:依法登记注册的视听机构。
能补多少: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
怎么办:按项目实施情况,通过评审获得奖励。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背景目的:为响应习近平文化思想,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和影响力,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制订了《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及《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目的在于培育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大视听”品牌,向世界传播中国和北京的故事,提升国际传播力。核心支持措施与适用对象:支持对象为依法登记注册的视听机构,支持项目包括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奖励金额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最高奖励不超过300万元。申报建议:长三角制造业企业应关注此政策,积极申报,充分利用公共财政预算资金支持国际传播项目,提升品牌影响力。
[主题分类] 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发文机构]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联合发文单位][实施日期][成文日期] 2026-10-16[发文字号] 京广发〔2026〕78号[废止日期][发布日期] 2026-10-21[有效性] 是[文件来源] 政府公报 年 第期(总第期)
北京市广播电视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的通知PDF格式下载取消收藏京广发〔2026〕78号各相关单位: 根据相关文件要求,现将新修订的《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京广发〔2026〕78号)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广播电视局2026年10月16日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文化思想,落实“十五五”规划纲要关于提升中华文明传播力影响力、构建更有效力的国际传播体系的战略部署,培育具有国际竞争力的“北京大视听”品牌,在国际舞台上讲好新时代中国故事、北京故事,根据北京市推进全国文化中心建设中长期规划(2019年—2035年)、中共北京市委关于加强新时代北京国际传播能力建设相关文件,以及北京市财政资金管理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旨在立足首都城市战略定位,加强“四个中心”功能建设,充分发挥北京大视听资源优势,加快国际传播能力建设,向世界传播好中国声音、北京声音,着力提高国际传播影响力、中华文化感召力、中国形象亲和力、中国话语说服力、国际舆论引导力。
第三条 发展资金来源为市级公共财政预算。发展资金遵循“公开公正、择优奖励、突出重点、注重绩效”的原则,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发展资金的管理与使用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四条 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依法登记注册的视听机构。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第五条 发展资金主要用于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具体包括:
(一)支持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提升译制质量。对于成功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等),对每部(集)作品,按照不同语种,以每分钟为单位核算奖励金额,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
(二)支持向国外输出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促进版权贸易发展。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300万元进行奖励。
(三)支持在国外建设视听传播平台,拓展国际传播渠道。重点打造具有国际影响力的视听平台集群,对入选平台项目按照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奖励。
(四)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分为以下4个方向:(1)原创内容生产;(2)中外合作(中外合拍、合作传播);(3)节会展等交流活动;(4)文商旅体等融合发展。坚持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项目,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重大、重点和一般项目3个等级进行奖励。
(五)除上述支持范围外,发展资金还可用于因项目申报、论证、评审、绩效评价及监督检查等产生的管理费用,管理费支出按照政府采购有关标准执行。
第六条 发展资金重点支持以下方向的优秀作品: 围绕国家外交战略,服务重大外交活动,制作和传播符合国际传播规律、具有中国特色的优秀作品,讲好中国故事,传播好中国声音,展示真实、立体、全面的中国,为提升国家文化软实力、服务国家外交大局提供有力支持。 积极宣传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以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为引领,反映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事业,反映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伟大历程,反映实现“两个一百年”奋斗目标和中华民族伟大复兴中国梦的生动实践。 讲述以人民为中心,观照人民生活,表达人民心声,用心用情用功抒写人民、描绘人民、歌唱人民,把人民作为创作和表现的主体,把满足人民精神文化需求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始终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社会效益与经济效益相统一。 展示以扎根本土、深植时代为基础,能够承担起记录新时代、书写新时代、讴歌新时代的使命,勇于回答时代课题,从当代中国的伟大创造中发现创作主题、捕捉创新灵感,反映时代的历史巨变,描绘时代的精神图谱,为时代画像、为时代立传、为时代明德。 深入挖掘和阐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资源,弘扬中华民族优秀传统美德,具有鲜明的中国特色、中国风格和中国气派。 聚焦首都特点鲜明的古都文化、红色文化、京味文化和创新文化,围绕北京文脉传承和时代变迁,特别是长城文化带、大运河文化带、西山永定河文化带的传承发展等,反映北京城市发展和社会人文风貌,具有浓郁的北京特色。 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讲好中国故事、北京故事,具有较高的精神高度、文化内涵、艺术价值。
第七条 对已获得中央财政资金同类奖励、其他市级财政资金同类奖励的项目,原则上不再受理其重复申报。参选的国际传播项目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八条 充分发挥资金的引导孵化作用,建立“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在国内传播方面获得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发展基金奖励的项目,如有意愿开展国际传播并申报国际传播入库项目的,可直接纳入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
第九条 鼓励建立优秀国际传播团队,持续打造更多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专项品牌,全面提升国际传播效能。第三章 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 北京市广电局负责组织项目申报、评审,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绩效自评等工作。
第十一条 发展资金纳入北京市广电局部门预算,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编制预算。
第十二条 预算一经批复,应当严格按照预算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须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审查和批准手续。
第十三条 符合政府采购要求的项目须按相关规定实施政府采购。
第十四条 发展资金结转和结余,按照《北京市市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性结余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鼓励依托发展资金推进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领域国际传播能力建设,支持技术研发、创作生产、海外宣介推广、人才培养等与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工作。
第十六条 北京市广电局有权委托第三方机构对发展资金提升北京广播电视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力的效果和奖励项目质量进行评估。 第四章 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电局与获奖机构签署管理协议;违反管理协议内容的机构,取消其三年奖励资格。
第十八条 发展资金使用机构应遵守国家财政、财务法规和财经纪律,自觉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对于虚报、冒领、截留、挪用发展资金等违反财经法规规定的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相关法规规定进行处理。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正式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广电局2025年制定的《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管理办法》(京广发〔2025〕101号)同时废止。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以下简称“发展资金”)管理,根据《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制定本评审办法。
第二条 发展资金支持范围为依法依规注册的视听机构。 电视剧、网络剧、动画片、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微短剧等作品应为完成备案公示或审查的项目。
第三条 项目采用公开征集方式。往年已获奖项目原则上不能重复申报。
第四条 项目评审坚持公平公正公开原则,所有申报单位享有同等的评审待遇。
第五条 项目经入库、预审、联合评审、实地踏勘、征求意见、党组会审议和公示后,由北京市广电局拨付奖励资金。
第六条 奖励类型主要包括: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版权输出、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和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
第七条 对于走出去的优秀广播电视作品(广播节目、电视剧、电视节目、电视动画片、电视纪录片等)和优秀网络视听作品(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微电影、网络动画片、网络纪录片、网络综艺节目、网络微短剧等),对每部(集)作品,按照不同语种,以每分钟为单位核算奖励金额,标准在国家相关规定范围内。 对于成功输出并产生重大积极影响的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版权项目,经审核认定,按照不超过300万元进行奖励。 组织评选优秀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企业建设的国外传播平台,对入选平台按照不超过200万元进行奖励。 支持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分为以下4个方向:(1)原创内容生产;(2)中外合作(中外合拍、合作传播);(3)节会展等交流活动;(4)文商旅体等融合发展。把社会效益放在首位,综合考虑具有显著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经审核认定,对入选项目按照3个等级进行奖励,重大项目奖励100万元、重点项目奖励50万元、一般项目奖励20万元。
第八条 申报奖励项目应符合国际传播规律,用国际视角、国际表达形式,讲好中国故事和北京故事。
第九条 申报奖励原则上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节目对外译制传播奖励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译制并在国外放映播出。
(二)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版权输出奖励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进入国外主流传播渠道或获得国外主流媒体的宣传报道,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三)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平台建设奖励的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落实自筹资金,投资主体明确,进入实际运营并产生了较为显著的社会效益、经济效益。
(四)申报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国际传播效能提升项目,截至申报时,申报项目已完成,并取得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方面的成果主要包括:配合高访等重要节点或服务国家外交战略取得重大传播效果;入围或获得国际重要奖项;通过国际主流媒体播出或给予重大宣传报道;得到国际重要组织、外国政府、我国驻外使领馆重要官员参与或认可;在中宣部、国家广电总局等中央和国家机关以及北京市统一部署下开展国际传播工作并取得显著成效等。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不予资助:
(一)存在知识产权等法律争议,或者正在进行影响该单位正常经营活动的重大诉讼或者仲裁的;
(二)因涉嫌违法行为正在被有关部门调查或侦查,或者被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并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的;
(三)其他违反政策法规或评审专家认为不应予以资助的情形。
第十一条 申请奖励的单位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提供加载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单位上一年度会计报表和审计报告复印件;
(三)申报单位上一年度纳税证明文件,包括:上一年度完税证明复印件(加盖公章)或上一年度银行缴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并同时提供按时间顺序排列的缴税明细汇总表;
(四)单位基本信息表(加盖公章);
(五)项目基本情况表(加盖公章);
(六)申报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申报书应以数据、事实为主要依据,契合奖励类型要求;
(七)申报承诺书(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
(八)申报书中要求的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九)申报单位提出并经审核认定的其他证明文件(加盖公章)。 申报单位根据所申报的项目类别,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第十二条 公开征集 北京市广电局在北京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策兑现”栏目、局官方网站发布公开征集信息。
第十三条 入库项目评审(一)入库评审。北京市广电局组织专家对申请入库项目进行评审,确定入库项目。
(二)优先支持。入库项目实现预期目标经评审通过后予以优先支持。申报奖励时入库项目可在较为显著的位置标注“北京大视听国际传播重点项目库”字样。
第十四条 奖励项目评审(一)预审。北京市广电局委托第三方机构对所有申报项目资料的合规性和完整性进行预审。
(二)补充和提交资料。对于符合要求但缺乏相关资料的申报单位,将通知申报单位进一步准备详细资料,并在规定期内提交至北京市广电局。
(三)联合评审和实地踏勘。北京市广电局组织相关单位和专家对所有申报项目进行联合评审,并对联合评审通过的重点项目进行实地踏勘核实。
第十五条 评审专家原则上应具有高级职称,熟悉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走出去发展情况,并不得与任何申报单位存在利益关联。评审专家须填写承诺书。申报单位可以申请需要回避的专家,并注明回避理由,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 任何申报单位不得与评审专家进行私下接触,一经发现即取消申报单位与评审专家资质,情节严重者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七条 北京市广电局将评审通过的单位名录送市属相关委办局等单位征求意见,确认项目是否已经获得其他市级财政同类资金支持,已获支持的项目将取消本次奖励。
第十八条 对拟奖励的申报单位和项目,北京市广电局将在局官方网站上予以公示,公示期为7日。
第十九条 北京市广电局党组会审议奖励方案。审议通过后,北京市广电局将奖励资金全额拨付到项目单位的银行基本户。
第二十条 奖励资金拨付到位后,申报单位按照相关管理要求使用资金。
第二十一条 资金使用(一)允许使用范围:奖励资金应主要用于申报单位的技术研发、设备购置、升级改造、版权购买、翻译费用、人才培养、理论研究等与视听发展密切相关的支出。
(二)禁止使用范围: 1.工资、福利支出; 2.基本建设支出; 3.会议费; 4.车辆维护、维修费用; 5.证券、期货、外汇及其衍生品等金融市场交易; 6.其他与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无关的支出; 7.其他允许使用范围和禁止范围的未明确的其他事项,由北京市广电局根据相关制度和实际情况予以确定。
第二十二条 凡提供虚假材料、违法违规使用资金的单位,一经查实,必须退回奖励资金,三年内禁止申报发展资金奖励,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进行处理。对于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有关部门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进行处理。
第二十三条 参选项目达不到条件的,奖项可空缺。
第二十四条 奖励申报截止时间,以申报指南明确的时限为准。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广电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3年。北京市广电局2025年制定的《北京市提升广播电视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奖励扶持专项资金评审办法》(京广发〔2025〕101号)同时废止。
X相关解读《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管理办法》《北京市广播电视和网络视听业国际传播力发展资金评审办法》政策解读相关政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