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
- 发布日期:
- 2026-10-22
- 发文单位:
- 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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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文机关: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 政策类别:资金扶持
• 适用地区:陕西省范围内注册/经营的企业
• 产业方向:生物医药
• 发布日期:2026-10-22为加强省级医药(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防护物资、检测试剂等)储备管理,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等应急状态下医药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更有效地发挥省级医药储备作用,促进全省应急物资保障体系建设,结合我省实际,我厅研究修订了《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现面向全社会公开征求意见,社会公众可将意见反馈至指定邮箱,也可书面寄送陕西省人民政府前大楼6-66室。征求意见时间为2026年10月22日至2026年11月22日。
联系电话:029-63916829电子邮箱:lixiaonuan2020@126.com《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全文如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省级医药(含药品、医疗器械、医用防护物资、检测试剂等)储备管理,保障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自然灾害、重大活动等应急状态下医药物资及时有效供应,维护公众健康与社会稳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疫苗管理法》《国家医药储备管理办法(2021 年修订)》《陕西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省级医药储备实行统筹规划、规模适度、动态管理、有偿调用、多元互补、央地协同原则,构建省上下联动、常规与专项结合、实物产能技术协同的储备体系。
第三条 省级医药储备主要保障省内较大及一般突发事件、重大活动区域性保障、临床必需短缺药品供应,分为常规储备与专项储备:
常规储备:常见病、一般性突发事件、临床必需短缺药品、常用医疗器械等;
专项储备:重大疫情、急救解毒、反恐、核辐射、重大活动等专用保障物资。
第四条 储备方式以实物储备为基础,产能储备为支撑,技术储备为补充,实行企业承储、银行贷款、政府补贴、市场运作、自负盈亏。
第五条 省级医药储备坚持品种控制、总量平衡、动态轮换、全程可溯,确保调用及时、安全可靠、保障有力。
第二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省级医药储备在省政府统一领导下,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分工负责、协同管理。
省工业和信息化厅:
(一)统筹组织全省医药储备管理,执行省级储备调运指令;
(二)会同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制定储备政策、编制年度储备计划及产能、技术储备申报指南,动态调整;
(三)组织遴选承储企业,实施动态管理与监督检查;
(四)负责储备信息化平台建设与运行,实现数据实时报送、全程监管;
(五)配合财政部门做好资金下达、监管与绩效评价;
(六)对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部门,落实央地联动,必要时申请中央储备支持。
省财政厅:
(一)负责省级医药储备资金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资金拨付;
(二)参与储备政策、计划制定及承储单位遴选;
(三)组织专项资金绩效评价,强化资金闭环监管;
(四)按规定落实无偿调拨、特殊损失核销等资金结算。
省卫生健康委:
(一)根据灾情疫情、临床需求、短缺药品监测,提出储备目录、品种、数量建议;
(二)指导医疗机构合理使用储备物资,发布短缺药品储备信息;
(三)协同开展质量安全与应急使用督导。
第七条 各市(区)工业和信息化、财政、卫生健康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医药储备的属地应急保障。
第三章 承储单位条件与职责
第八条 承储单位分为实物储备、产能储备和技术储备单位,均应为省内依法设立、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医药生产或经营企业。
第九条 承储单位基本条件。
(一)具备合法生产经营资质,符合GMP/GSP 要求,近3年无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无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二)财务状况良好,管理规范,未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或严重失信名单;
(三)拥有符合标准的仓储、冷链、物流及24小时应急配送能力;
(四)具备信息化管理系统,可实现储备数据实时传输、台账可溯;
(五)专库专区、统一标识、专人管理、专款专用。
第十条 承储单位遴选。
(一)实行竞争性遴选,周期2年,动态调整、优胜劣汰;
(二)遴选结果向社会公示,接受监督。
第十一条 承储单位主要职责。
(一)严格执行储备计划,确保品种、数量、质量达标;
(二)建立24小时值班与应急调用机制,服从调运指令;
(三)专库专区存放,统一标注“省级医药储备”标识,落实安全防护相关法规制度;
(四)储备物资动态轮换,有效期届满前 6个月主动报告并轮换;
(五)建立规范台账,每月盘点、半年自查、年度审计,按时报送报表与总结等资料;
(六)专账管理储备资金,确保专款专用;
(七)负责调用货款回收,配合完成资金结算与核销。
第四章 储备体系与计划管理
第十二条 构建多元互补、上下联动储备体系:
实物储备:必需、易短缺、急救品种 100% 保障到位;
产能储备:依托省内重点药企,保生产线、保供应链、保应急转产;
技术储备:针对潜在疫情用药、专利期品种,搭建信息技术管理平台,支持快速研发转化。
第十三条 储备计划实行年度管理,每年3月底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会同省财政厅和省卫生健康委拟制下达,4月底前报国家医药储备管理部门备案。储备计划原则上每2年全面评估调整。
第十四条 承储单位应在储备计划下达30天内完成储备任务,不得擅自变更品种、数量、地点。调用出库后须及时补库,确保储备规模稳定。
第十五条 医药生产企业应优先保障承储单位采购需求;实际供应困难的品种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协调解决。
第五章 储存管理
第十六条 实行动态轮储、总量管控:储备库存总量不低于计划总量的80%;单一品种不低于计划量的70%;临床急需短缺药品、急救解毒药品100% 足额储备。
第十七条 储存管理要求。
(一)专库专区、专人管理、全程温湿度监控,储存记录完整可追溯,冷链及特殊药品按规范执行;
(二)每月盘点、半年自查,每年 1 月份提交上年度总结及第三方审计报告;
(三)对近效期物资提前预警、及时轮换,杜绝过期失效。
第十八条 储备物资采购须从合规企业购进,实行市场化择优或招标采购;价格昂贵、临床需求少、更新快的医疗器械可采用合同储备。
第六章 调用管理
第十九条 调用管理。需遵循属地先行、分级响应、有偿调用、先调后补原则。省级调用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统一组织,出具《省级医药储备调用通知单》(详见附件1)。
第二十条 紧急调用流程。突发事件可先发货、5日内补发书面通知单;承储单位须在指令时限内送达指定地点,对品种、数量、质量负责。
第二十一条 运输保障。突发事件紧急情况下,及时开通应急绿色通道,使用统一应急运输标识,交通、公安等部门优先保障通行。
第二十二条 质量问题处置。发现质量问题立即就地封存,承储单位无偿补调同品种、同规格、同数量合格产品,并承担相应责任。
第二十三条 结算原则。
(一)计划内产品按储备价格结算,计划外紧急采购按市场价结算;
(二)谁领用、谁结算,及时支付货款,不得拖欠拒付;
(三)省政府批准无偿调拨的,由省财政厅按储备价格统一结算。
第七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省级医药储备资金列入年度财政预算,实行常态化保障、专账管理、专款专用。
第二十五条 储备品种分类。
(一)常规品种:给予资金占用利息补贴、仓储管理费用补贴;
(二)短缺品种:提高损耗补贴比例,保障持续供应;
(三)专项特殊品种:实行一事一议、预拨清算、财政依规核销。
第二十六条 储备专项资金。
(一)储备资金占用利息补贴。省级医药储备产品占用资金利息按计划储备产品所占用资金,参考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给予5%补贴。其中储备产品价格,生产型承储企业按成品入库价格计算,流通型承储企业按产品购进价加到库合理运费计算。对《医药储备计划》内救治(防疫)必须,价格昂贵,但临床需求少不易周转流通或更新换代较快的医疗器械产品允许采用合同储备,产品价格按合同签订单价计算。
(二)仓储管理、维护、保险、应急配送等费用。用于承储企业管理储存省级医药储备物资所发生的仓库占用费、仓库维护费、物资保险费、物资维护保养费、人工费和物资短途装运费等支出,统一按承担储备计划规模的5%核算(详见附件2)。
(三)短缺药品合理损耗补贴。储备临床必需、疗效确切、供应困难的常态短缺药品,每年按承担常态短缺药品价值总额给予5%损耗补贴;
(四)产能与技术储备项目补助。统一纳入省级医药储备常态化财政预算保障范围、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其中产能储备补助主要用于补偿省内医药生产企业常态化维持应急生产线、保障供应链稳定、储备原材料、具备快速转产扩产能力产生的运维成本与管理支出,实行项目计划下达后即时拨付,同时可依规享受对应储备规模配套补贴及政策性、不可抗力因素造成损失的审核核销保障;技术储备专项补助重点支撑潜在疫情用药、紧缺专利药品的技术迭代、研发储备、技术转化及省级医药储备信息化管理平台搭建、数据运维等投入。
第二十七条 资金申请与拨付。
每年 6 月由承储单位提出补贴申请,省工业和信息化厅审核汇总后,会同省财政厅审定拨付;产能技术储备资金按项目计划下达后拨付。
第二十八条 因不可抗力、国家政策调整、执行指令造成的合理损失,由承储单位及时上报,经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财政厅审核并报省政府同意后按规定核销。
第八章 监督检查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九条 建立年度联合检查机制,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牵头,会同省财政厅开展实地核查、数据核对、绩效评价。
第三十条 承储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承储资格、扣减补贴、追回违规资金,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拒不执行调用指令或延误应急供应;
(二)擅自变更品种、数量、储存地点;
(三)弄虚作假、账实不符、管理混乱;
(四)挤占、挪用、套取储备资金;
(五)发生重大质量安全事故或严重失信;
(六)因其他原因不再具备承储条件的。
第三十一条 管理部门及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自 2026 年 × 月 × 日起施行,有效期5 年。原《省级医药储备管理办法》(陕工信发〔2021〕86 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卫生健康委员会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附件1陕药械调字〔____〕第____号(紧急调用/常规调用)项目内容下达任务部门陕西省工业和信息化厅调出承储单位申请调用单位接收使用单位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
调用事由□自然灾害 □公共卫生事件 □突发疫情 □重大活动保障□其他突发事件:___________调用类型□常规调用 □紧急应急调用(先发货、5日内补单)要求送达时限____年__月__日 __时前送达指定地点调拨医药物资明细
1.本通知单为省级医药储备调运唯一合法凭证,紧急调用可先行配送,5日内完成补单归档;2.调出物资须为合格有效期内产品,质量问题须就地封存、无偿补调;3.计划内物资按储备价格结算,计划外应急采购物资按市场价格结算;4.接收单位须及时足额支付货款,不得无故拖欠、拒付。
经办人:______________ 签发人:______________签发日期:____年__月__日份数:一式两联,第一联调出单位存档,第二联下达任务部门存档附件2医药储备物资管理费用
1.仓库占用费包括库房租用费用、管理人员的工资、津贴以及用于承担储备任务所发生的业务培训、日常办公等费用;
2.仓库维护费包括库房及相关附属设施设备的购置、维修、更新和改造等支出;
3.物资保险费是指储备单位必须为省级医药储备物资购买全额年度综合财产保险;
4.物资维护保养费包括维护材料购置费、机械使用燃油费以及水、电费和为保证医药储备物资质量的入库验收、检测鉴定、失效处理等;人工费包括用于承担省级医药储备所发生的仓库人员应急值班、加班补贴和餐补、临时雇工费用等;物资短途装运费包括物资装卸搬运劳务费、运输工具租赁费和装卸人员伙食费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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