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发文单位:
- 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
谁能申报:各级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及基层组织。
能补多少:具体补贴金额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怎么办:各级政府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近日印发了《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为的是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全面实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推动消防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该办法明确了政府组织领导、消防牵头统筹、部门协同联动、县乡一体贯通还有群防群治参与等原则,并详细规定了各级政府、消防救援部门、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以及村(社区)及基层组织的职责。例如,消防救援部门需依法实施辖区全域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责,按风险等级划分单位类别,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需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对于宁夏地区的企业而言,应关注自身消防安全责任,积极参与消防安全培训和应急演练,确保消防安全措施落实到位。
各市、县(区)人民政府,自治区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已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6年10月13日 (此件公开发布)宁夏回族自治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基层消防工作,全面实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夯实火灾防控基层基础,推动消防安全治理向事前预防转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基层消防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26〕6号)、《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国办发〔2017〕87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全域消防安全监管,是指全区各级人民政府以及负有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职责的部门,在本行政区域、本行业领域内,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等所有单位和场所,实施的火灾风险监测预警、隐患排查发现、问题分办移交、整改督促落实、结果核查销号等闭环监管活动。
第三条 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政府组织领导。坚持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失职追责,各级人民政府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的组织领导。
(二)消防牵头统筹。各级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履行全域消防安全监管职能,高效统筹监管执法资源,牵头推进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三)部门协同联动。严格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落实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消防安全职责,健全行业领域消防管理协作机制,共同做好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
(四)县乡一体贯通。坚持重心下移、力量下沉、保障下倾,建立贯通县、乡的联动监管体系,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延伸至基层末梢。
(五)群防群治参与。统筹使用基层安全生产和消防监督力量,采取多种形式充实基层排查力量,广泛发动群众参与消防工作。 第二章 职责任务
第四条 全区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职责:
(一)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压实安全生产委员会职责,制定成员单位消防工作职责任务清单。
(二)研究解决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中的重大事项、重大问题。
(三)明确新产业、新业态监管职责,消除监管盲区。
(四)推动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纳入消防工作考核内容,督促所属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依法开展全域消防安全监督工作。
(五)挂牌督办重大火灾隐患、区域性火灾隐患。
第五条 履行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职责:按照“谁审批、谁监管”的要求,依法对审批事项中涉及消防安全的内容进行审查。经审查不符合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不得核发相关许可证照或者作出批准开办的决定。对已依法取得批准的单位,发现不再具备法定消防安全条件的,应当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及时作出处理。
第六条 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职责:
(一)落实“三管三必须”要求,按职责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把好行业规划、产业政策、法规标准等关口,将消防安全纳入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内容,与业务工作同部署、同推进、同检查,强化行业约束和惩戒。
(二)实行消防安全标准化管理,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业消防安全检查;全国发生重大及以上火灾后及时开展警示教育和专项排查;每年至少开展1次行业消防宣传培训和应急疏散演练,提高行业从业人员消防安全意识。
(三)落实与消防救援部门的联动协作机制,对重大火灾隐患实施行业惩戒,推动闭环整改。
第七条 消防救援部门职责:
(一)自治区消防救援部门统筹指导市、县(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落实辖区内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责。
(二)市、县(区)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实施辖区全域监管和综合协调职责,健全会商研判、信息共享、函告督办、执法移交等制度,动态更新“双随机”监管对象名录库。
(三)按风险等级划分单位类别,对高风险单位加大监督检查力度。
(四)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强化责任倒查、挂牌督办,严肃追责问责。
第八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职责:
(一)依法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专人负责消防工作,制定消防安全制度,动态研判消防安全形势,研究部署消防工作。
(二)落实乡镇(街道)履行职责事项清单中消防相关事项,依法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火灾预防、应急疏散演练等,督促整改火灾隐患;指导村(社区)依法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
(三)依托政府专职消防队等力量,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消防综合救援服务站。指导村(社区)根据需要建立应急消防综合救援服务点。承担巡查检查、宣传教育、隐患整改、先期处置等工作。
第九条 村(社区)及基层组织职责:
(一)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依托网格做好消防安全日常巡查。
(二)制定防火公约,依法落实村(社区)工作任务目录中涉消防工作任务。
(三)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或者微型消防站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动员群众参与消防志愿服务。 第三章 监管力量建设
第十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应当加强防消一体化执法监管力量建设。消防救援站同步承担消防监督工作,依法以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名义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实施行政处罚。宁夏消防救援局另行制定消防救援站消防监督管理实施意见。
第十一条 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应当明确负责本行业领域消防工作的内设机构和人员,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组织实施本行业领域消防安全排查整治和火灾隐患整改工作。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依据履职事项清单,将消防安全职责的基本履职事项落实到领导班子成员、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并细化分解至具体岗位人员,依照履职事项承担辖区消防工作统筹协调、消防宣传、防火巡查、督促隐患整改、应急疏散、指导村(居)民委员会消防工作等职责。
第十三条 村(社区)应当完善消防安全网格化管理机制,按照“多格合一、一网统管”的要求,组织村务(社区)工作者落实火灾隐患发现上报、消防安全宣传提示、协助处置突发事件等工作任务。 第四章 监管实施
第十四条 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将消防安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消防设施项目纳入国土空间规划,依法保障消防救援设施用地。
第十五条 负有行政审批职能的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严把涉及消防安全的资格资质、行政许可等法定条件和事项的审批关口。住房城乡建设部门依法开展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工作。发展改革、教育、宗教事务、自然资源、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卫生健康、应急管理、林草等部门应当加强本行业领域日常监管和审批,对涉及消防安全需要审查批准或者验收的事项,依法依规严格审查。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等部门应当依据职责,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加强经营性自建房审批管理。铁路、邮政管理、矿山安全监察、电力监管、烟草专卖、民航、电网、通信等中央驻宁单位,应当依照各自职责范围,在涉及的行政审批事项中加强消防安全源头管控。
第十六条 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宗教事务、民政、司法行政、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水利、商务、文化和旅游、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卫生健康、市场监管、应急管理、能源、邮政管理、体育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加强本行业领域单位场所(含自建房)和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检查排查,将偏远乡镇、城乡结合部区域内的行业单位纳入监管范围,建立并动态更新行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清单,实行隐患问题闭环管理、动态销号。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指导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传统村落消防安全管理;指导城镇公共消防基础设施建设,按照职责做好日常维护管理;指导督促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做好服务区域内消防设施器材、消防车通道维护管理和电动自行车停放、充电设施建设管理等工作。公安机关应当指导公安派出所依照公安部《关于公安派出所协同开展消防工作的意见》规定,协同开展消防工作。
第十七条 支持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取得行政执法资格,依法开展消防行政执法工作;支持政府专职消防员取得消防监督专业资格,协助开展消防监督检查、调查取证、文书送达、火灾简易登记等事务性、保障性工作,发挥辅助消防执法监管作用。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可以结合编制情况和辖区地域、人口、产业等实际,将辖区内乡镇(街道)划分为若干片区,统筹安排取得行政执法资格的消防干部和消防员,对每个片区实施划片消防监督管理,并指导乡镇(街道)做好消防工作。
第十八条 市、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和消防救援站对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监督检查,根据辖区内单位和场所的性质、建筑类型、火灾危险性、人员密集程度、隐患存量等因素,确定消防安全防范重点,采取差异化监管措施。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辖区内单位和场所实施消防隐患日常排查,由综合执法和应急管理办公室负责具体实施。日常检查、巡查计划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进行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指导下,组织村(社区)“两委”成员、志愿消防队员、微型消防站人员、社区专职工作者等,对辖区内自建房屋、居民住宅小区等重点区域配合开展防火巡查。
第十九条 县级消防救援部门应会同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站、村(居)民委员会,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重点群体结对帮扶等工作。
第二十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配合相关部门健全“街乡吹哨、部门报到”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联动工作机制,完善隐患发现报送、分办移交、查处反馈等制度,及时召集有关部门整治消防安全突出问题。对排查发现的行业重大消防安全风险,相关部门应当实施行业重点督办整治;对消防违法行为,由相关部门依照权限予以查处。
第二十一条 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各地、各行业管理和业务监管部门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聘请符合从业条件的技术服务机构参与消防安全技术服务、火灾隐患评估、消防宣传培训等工作。
第二十二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牵头建立消防安全信用监管机制,推动将消防安全信用评价结果纳入信用中国(宁夏)、全区信用信息和宁夏融信服务平台。对严重失信单位依法实施联合惩戒,对信用良好单位实施激励措施。
第二十三条 各地、各有关部门应严格规范涉企消防安全检查,坚决遏制重复检查、多头检查、任性检查、运动式检查和以各种名义变相检查。
第二十四条 消防救援部门依法开展火灾事故调查处理工作。对造成人员死亡或者产生社会影响的火灾事故,由消防救援部门按照规定提请政府成立事故调查组开展调查,并延伸调查各地、各有关部门落实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情况。对生产经营类较大火灾事故,由自治区安全生产委员会、消防安全委员会联合挂牌督办;属于生产安全事故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章 保障措施
第二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地方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将全域消防安全监管相关工作经费和乡镇(街道)应急消防工作经费纳入年度财政预算,保障监督检查、装备配备、购买服务、宣传教育、信息化建设等支出。发展改革、财政、住房城乡建设、农业农村、自然资源等部门应当结合乡村全面振兴、城市更新、老旧小区改造等政策项目实施,在项目统筹、资金投入等方面保障消防安全需求。其他有关部门依照有关规定和各自职责范围,为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工作提供支持和保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为基层全域消防安全监管力量配备开展防火巡查、宣传培训所需的常规器材设备。对表现突出的工作人员,按照有关规定给予适当补助或者奖励。
第二十六条 消防救援部门应当牵头建立社会监督机制,公开举报投诉渠道,鼓励群众通过“12345”政务服务热线等渠道举报火灾隐患和消防安全违法行为,对核查属实的按程序兑现奖励。
第二十七条 推行非现场监管,运用物联网、大数据、人工智能、视频监控、无人机等技术,对消防车通道占用情况、消防设施完好状态、消防控制室值班值守、重点部位用火用电等实施24小时实时监测、智能预警和自动提醒。推动火灾高危单位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支持保险机构提供火灾风险预防服务。
第二十八条 县级应急管理、消防救援部门应当会同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立基层消防监管工作效能评价机制,每年开展综合性评价,并在年度县级政府安全生产考评中明确相应指标。评价标准由县级消防救援部门会同应急管理部门制定并组织实施。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不力、失职渎职,导致发生火灾事故的,由县级以上消防救援部门提请属地政府将问题线索依法依规移送纪检监察机关开展追责问责审查调查工作,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及时主动补救,有效减少火灾事故损失、降低社会负面影响的,依法依规从轻或者减轻处理。对职责范围内发生火灾事故,但已按要求履行法定监督检查职责、全面落实党委和政府有关工作部署的,依法依规予以免责或从轻、减轻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2026年1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8年11月1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