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市人民政府关于永春县2026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批复
- 发文单位:
- 泉州市政府
谁能申报:永春县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能补多少:本次转用土地涉及农用地1.51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并需缴纳相关费用怎么办:永春县人民政府需按照法定程序组织实施用地,并做好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同时按规定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
政策全文
办厂易政策研究组原创解读:
背景目的:为响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泉州市人民政府批复永春县2026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申请。此举为的是合理利用农用地,满足建设用地需求,同时确保用地过程中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核心支持措施与适用对象:本次转用共涉及农用地1.519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主要用于达埔镇楚安村和建国村的园地与林地。具体转用土地需按规划用途使用,并缴纳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申报建议:结合长三角制造业发展,建议企业在申报用地时充分考虑土地的可持续利用和生态环境保护,确保土地转用后的合规性和高效性。
永春县人民政府:
你县《关于申请永春县2026年度第三十批次农用地转用的请示》(永政文〔2026〕50号)收悉。根据《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授权和委托泉州市用地审批权的决定》(闽政〔2025〕6号),经福建省人民政府授权,泉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会审,现批复如下:
一、 同意将永春县境内农用地1.5197公顷(其中耕地0公顷)转为建设用地。使用永春县达埔镇楚安村园地0.1019公顷、林地0.5466公顷,达埔镇建国村园地0.7463公顷、林地0.1249公顷。合计使用集体土地1.5197公顷,按规划用途使用。
二、 你县人民政府必须按照法定程序和要求组织实施用地,切实做好被用地单位和农民的补偿、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和耕地开垦费按规定缴纳。
三、 你县人民政府要严格按照土地供应政策和用地定额指标等有关规定向具体建设项目提供用地,并按规定备案。
四、 你县人民政府要落实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和水土保持等有关要求,涉及各类自然保护地的用地,严格按法律法规和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五、 你县人民政府要加强不动产登记信息动态管理,依法完成农用地转用后,不动产登记机构依照有关规定及时办理集体土地使用权注销或变更登记。
泉州市人民政府2026年10月15日(此件主动公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