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解读
- 发布日期:
- 2026-07-29
- 发文单位:
- 汕头市政府
《汕头市人民政府关于将一批市级行政职权调整由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汕头综合保税区、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及濠江区人民政府实施的决定》于2026年7月29日印发实施。政策核心是向汕头高新区、综保区各下放56项市级行政职权,向华侨试验区下放49项,涵盖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等关键领域;同时向濠江区人民政府下放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与审批事项。适用对象为四大功能区管理机构及濠江区政府,旨在支撑汕头临港经济区建设,实现项目全生命周期链条式审批与差异化精准赋权。政策强调权责匹配、规范承接与全程监督,明确旧规同步废止。
政策全文
▎ 政策背景为落实《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汕头临港经济区建设总体方案〉和〈湛江临港经济区建设总体方案〉的通知》《中共广东省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广州、深圳、珠海、汕头、汕尾、湛江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综合改革试点实施方案的通知》及《汕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赋能汕头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强化平台作用,促进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措施〉的通知》等文件要求,赋予汕头临港经济区地市级经济管理权限,汕头市人民政府出台本《决定》。
本次调整既是强化临港经济区功能定位、打造平台经济引擎的制度保障,也是厘清权责边界、健全与高质量发展相适应的管理体制的现实需要。
▎ 核心内容▎ 职权调整范围
• 向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下放市级行政职权56项
• 向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下放市级行政职权56项
• 向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下放市级行政职权49项
• 向濠江区人民政府下放自然资源领域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事项▎ 覆盖领域
• 涉及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政数、城管等多领域
• 聚焦经济管理、开发建设全流程审批,实行链条式赋能▎ 配套机制
• 配套发布四份职权调整目录(分别对应高新区、综保区、华侨试验区、濠江区)
• 建立健全问题协调解决机制与责任落实机制
• 明确此前相关文件自本《决定》印发之日起一并废止▎ 申报条件
• 承接主体须具备相应履职能力与监管条件
• 各功能区须按法定程序完成职权承接、人员配置、系统对接及业务培训
• 濠江区人民政府须在自然资源领域具备海域管理专业力量与审批规范基础▎ 政策影响▎ 实施特点
• 链条式赋权:围绕项目全生命周期服务需求,实现一站式高效审批
• 权责适配:杜绝形式化、摊派式放权,确保事项规范高效运行
• 差异化精准赋权:结合各片区功能定位,不搞“一刀切”
▎ 监督保障
• 强化市级部门对下放事项的指导监督职责
• 要求各承接单位依法履职,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有监督”
▎ 附:下放职权数量汇总表
• 承接主体:下放市级行政职权数量,主要领域
• 汕头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56项,发改、工信、自然资源、生态环境、住建、政数、城管
• 汕头综合保税区管理委员会:56项,同上
• 汕头华侨经济文化合作试验区管理委员会:49项,同上
• 濠江区人民政府:海域使用权初始审核、审批事项(自然资源领域),自然资源▎ 生效时间
• 本《决定》自印发之日起生效
• 此前有关文件同步废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