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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技术创新

关于印发《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6-05-14
发文单位: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摘要: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
AI 速读(谁能申报 · 补多少 · 怎么办)

# 政策速读卡|关于印发《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

级别:市级|类别:技术创新|有效期:以原文为准|发文机关: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谁能申报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 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 道路测试主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 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 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 申请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怎么办

道路测试主体首次提出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申请主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文号: 汕工信规字〔2026〕1号 政策类别: 技术创新 适用地区: 汕尾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电子信息、汽车产业、惠企政策、汕尾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 《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实施过程中如遇有关问题,请径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反馈。 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汕尾市公安局 汕尾市交通运输局 汕尾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6年4月29日 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推动汕尾市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技术研发应用及产业化发展,规范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保障道路交通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参考工业和信息化部、公安部、交通运输部印发的《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规范(试行)》(工信部联通装〔2021〕97号)及省相关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以下统称“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智能网联汽车,是指搭载车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装置,融合通信与网络技术,可以与外界实现智能信息交换,具备复杂环境感知、智能决策、协同控制等功能的汽车,包括有条件自动驾驶汽车、高度自动驾驶汽车和完全自动驾驶汽车。功能型无人车,是指搭载传感器、控制器、执行器等设备,利用通信与网络技术,按照设定的路线自动行驶或者移动的装置。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是指在各类道路(包括城市快速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活动。 本实施细则所称示范应用,是指在各类道路指定路段和特定区域范围内进行的具有试点、试行效果的智能网联车载人载物运行活动。 第三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工作应当顺应智能网联车发展态势,在推动技术持续验证和积累优化的基础上,由点及面逐步开放更多更复杂道路环境,开展多场景多模式示范应用,支持有条件的区域开展全域开放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逐步实现智能网联车技术落地及商业化运营。试点县(市、区)或园区可根据自身实际另行制定相关管理机制、实施细则。 第二章 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市邮政管理局成立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联席会议,负责本实施细则的推进实施和管理,协调实施过程中的有关事项;根据智能网联车产业发展政策、技术标准体系、技术发展要求,委托第三方制订相关技术要求,结合发展形势,按照分级分类有序、风险可控的原则,适时拓展技术范围,优化管理措施,定期修订本实施细则;牵头制定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根据有关单位申请开放道路测试及第三方评估情况,将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意见报市政府审定。 工业和信息化 部门 负责定期组织召开联席会议,协调处理日常工作事务,组织公安局、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邮政管理局等部门(以下简称联席会议成员单位),开展试点工作有关重要事项、重要问题的决策及联合审议等。 公安 机关 负责对符合公安部相关规定的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及管理工作;负责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的交通违法、交通事故处理等相关事宜;会同道路管理部门设置测试路段,完善测试道路标志、标识。 交通运输 部门 负责职责范围内的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路段划定及标识设置,开展道路交通环境复杂性和安全性评估工作,公布道路测试、应用试点路段和区域范围。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负责市政道路测试路段市政公用设施、城市排水排污管网、城市排水防涝及其附属设施、城市道路和桥梁的维护,保障道路平坦整洁。 交通运输 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应按“确保安全、便于管理”原则,确定试点区划定或调整的试点路段区域符合自动驾驶功能运行条件及交通管理要求。 交通运输 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 部门 、公安 机关 依职责开展测试道路安全隐患排查,按技术标准完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安全防护设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按第三章第七条之规定,依职责对申请主体提出的道路测试、商业应用申请出具审核意见,指导督促试点企业落实安全主体责任。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依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制定本辖区智能网联车安全应急、产业发展等管理政策,支撑辖区试点活动的日常管理及发展。 各县(市、区)有关部门依职责落实属地管理责任,加强协作,具体负责辖区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管理工作。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范围涉及相关县(市、区)、功能区,住建、城管、公路等部门管理范围的,拥有管理权限的单位应参与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的制定,根据“谁管理谁牵头谁负责原则”,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牵头有关责任单位落实好各自管理范围内的交通标志标线、照明及安全防护设施的设置工作,定期向社会公示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路段及区域等信息。 各级财政部门做好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相关工作的经费保障。 第五条 选择若干功能区或县(市、区)设立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试点区(以下简称试点区),试点区由市政府确定。建立由交通、通信、汽车、城市管理、物流、电子、计算机、法律等相关领域专家,市及试点区交管部门组成的智能网联车专家咨询评审机制,负责对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申请提出意见建议。 第六条 试点区相关部门负责划定及调整开展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路段、区域;负责辖区内试点日常管理、安全应急及产业发展等工作。试点区可依法委托国家或省市认可的智能网联车测试机构作为第三方专业机构,制定相关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技术要求和测试规范,支撑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 第三章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

第七条 申请道路测试的流程(同时适用于第四章“示范应用主体”的申请流程)如下: (一)道路测试主体首次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二)行业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申请主体提交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不通过的,行业主管部门需向申请主体反馈书面意见,明确指出审核不通过的原因,申请主体按照反馈意见修改完善后,方可再次提交申请;初步审核通过的,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申请主体可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与试点申请相对应的车辆号牌。 第八条 进行道路测试前,道路测试主体应确保道路测试车辆在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进行充分的实车测试。其中: (一)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见附件1)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二)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应向社会公开测试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对测试结果真实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 道路测试主体应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2)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道路测试主体、车辆识别代号、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测试时间、测试路段、区域及测试项目等信息。其中,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证明材料提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道路测试主体、测试驾驶人和道路测试车辆的基本情况及申请表(附件3); (二)道路测试车辆的自动驾驶功能等级声明以及自动驾驶功能对应的设计运行条件说明,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驶人状态等; (三)道路测试车辆设计运行范围与拟进行道路测试路段及区域内各类交通要素对应关系说明; (四)属国产机动车的,应当提供机动车整车出厂合格证,对未进入公告车型的应提供出厂合格证明和国家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相应车型强制性检验报告; (五)自动驾驶功能说明及其未降低车辆安全性能的证明; (六)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七)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八)道路测试主体自行开展的模拟仿真测试与测试区(场)等特定区域实车测试的说明材料; (九)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委托检验报告; (十)经第三方机构评审通过的道路测试方案,至少包括测试路段或区域、测试时间、测试项目、测试评价规程、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十一)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第十条 对已经或正在进行道路测试的智能网联汽车,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或已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道路测试主体可持原相关材料,提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其中: (一)如需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数量的,应对拟增加的道路测试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除原申请材料外,还应按国家、省规定提供拟增加车辆的相关材料; (二)在其他省、市进行相同或类似功能的道路测试后,申请在我市进行道路测试的,除原省市发放的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以及其在原测试地完成的道路测试安全性的相关材料外,还应按照国家、省规定提供相关材料。 (三)对申请增加道路测试车辆或在异地开展道路测试的,如果已经按国家、行业相关标准规范通过(附件1)所列自动驾驶功能通用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检测项目测试的,无需重复进行相同项目的测试。 第十一条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道路测试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道路测试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安全性自我声明信息更新时,车辆配置及道路测试项目等 未发生变更的,无需重复进行自动驾驶功能测试;发生变更的,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从事相关业务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根据变更情况进行相应的测试。 第十二条 测试主体凭车辆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及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机动车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区域应当根据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测试路段、区域合理限定。 第四章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

第十三条 对初始申请或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 240 小时或 1000 公里的道路测试,在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拟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不应超出示范应用车辆已完成的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范围。 第十四条 示范应用主体应提供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附件4)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进行确认,包括示范应用主体、车辆识别代号、示范应用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示范应用时间、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及示范应用项目等信息。其中,示范应用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应随同以下材料提交至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一)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及车辆的基本情况与示范应用申请表(附件5); (二)示范应用车辆在申请进行示范应用的路段或区域已完成的道路测试的完整记载材料; (三)对具有网联功能的车辆或远程控制功能的监控平台,应提供网络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及采取的风险应对措施证明; (四)经第三方评审通过的示范应用方案,至少包括示范应用目的、路段或区域、时间、项目、风险分析及应对措施; (五)搭载人员、货物的说明; (六)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示范应用事故赔偿保函。 对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应包括为搭载人员购买的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第十五条 如需增加配置相同的示范应用车辆数量,示范应用主体应对拟增加的车辆数量及必要性进行说明,并提交至拟进行示范应用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十六条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到期或需要变更示范应用驾驶人等基本信息的,示范应用主体应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的信息进行更新,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变更说明及相应材料。 第十七条 示范应用主体凭车辆登记规定所要求的证明、凭证,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试验用车辆临时行驶车号牌。临时行驶车号牌规定的行驶范围应当根据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合理限定。 第五章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

第十八条 本章适用于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及示范应用的管理,道路测试主体首次提出申请,按照本实施细则要求向有关部门申请办理(其中:交通运输部门牵头负责并指导办理功能型无人物流车试点申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并指导环卫主管部门办理功能型无人环卫车试点申请,其他类型无人车辆由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申请,提交申请材料详见附件6、7、8、9)。 第十九条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主体申请开展道路测试,应达到行业主管部门产品技术标准合格要求的车辆,提供证明测试车辆满足安全运行条件等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可按要求开展测试。 功能型无人车,示范应用主体申请开展示范应用,应按各行业主管部门审核要求提供相关材料,经审批通过后,可按要求开展示范应用。 功能型无人车申请示范应用,需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示范应用的路段和区域进行合计不少于 240 小时或 1000 公里的道路测试,且在自动驾驶模式测试期间无交通违法行为且未发生道路测试车辆方承担责任的交通事故。 第二十条 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除应符合国家、省规定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应为车辆配备现场安全员或远程安全员,配备远程安全员的,1台车辆原则上需有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里程超过5000公里且期间未发生相关主体承担主要及以上责任的交通事故的,主体可申请1名远程安全员监控多台车辆。相关主体应为安全员开展培训和考核等工作,确保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的正常进行; (二)具备远程监控平台和接管保障机制,能够实现车辆与远程监控平台的实时移动通讯,具有车辆及远程监控平台的网络安全及数据安全管理制度和保障机制,保证在遇到紧急突发情况时,能够通过远程平台或人工及时接管车辆,确保安全; (三)具备风险分级应对机制,针对无人测试与示范车辆在运行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制定相应的应急处置预案,包括但不限于事故、故障、恶劣天气等突发情况的安全处置预案,定期组织开展应急预案演练,保障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稳定有序开展; (四)具备健全的无人测试与示范活动管理制度,能够及时响应行业主管部门和试点区的要求,与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联系,确保交通事故或影响交通等问题发生时能够及时解决; (五)每次开展无人测试与示范前及过程中,应当对测试与示范路段或区域的移动通讯信号传输质量及车辆之间的联络状态进行检查与监测并做好记录,确保远程控制设备正常运行。 第二十一条 功能型无人车应符合《汕尾市功能型无人车基本参数要求》(附件9)相关规定,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具备冗余系统,确保在系统发生故障、通讯网络中断或运行状态超出设计运行范围时,测试、示范车辆应能立即转为最小风险条件下的运行模式并通知安全员进行人工接管或远程操控。 (二)能清晰分辨车辆控制命令来源于车内驾驶座位、车内其他座位或远程指令,并反馈至远程监控平台。 申请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的主体应当提交符合参数要求的相关材料。 经批准的试点区可结合实际,在《汕尾市功能型无人车基本参数要求》(附件9)基础上提出符合本区域实际的参数要求。 第二十二条 首次申请无人测试或示范应用的车辆最多不超过 20 辆,无人测试或无人示范里程合计不少于 1000 公里且未发生交通违法和责任交通事故的,可申请增加车辆。 第六章 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

第二十三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在辖区内选择具备支撑自动驾驶及网联功能实现的若干典型路段、区域,供智能网联车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并向社会公布。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路段和区域内应设置相应标识或提示信息。 第二十四条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通过多种方式向社会,特别是道路测试和示范应用路段、区域周边,发布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的时间、项目及安全注意事项等。 第二十五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应当遵守临时行驶车号牌管理相关规定。未取得临时行驶车号牌,不得开展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驾驶人均应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严格依据道路测试或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载明的时间、路段、区域和项目开展工作,并随车携带相关材料备查。不得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在道路上开展制动性能试验。 第二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车身应以醒目的颜色分别标示“自动驾驶道路测试”“自动驾驶示范应用”等字样,提醒周边车辆及其他道路使用者注意,但不应对周边的正常道路交通活动产生干扰。 第二十七条 在道路测试过程中,除经专业培训的测试人员和用于模拟货物的配重外,车辆不得搭载其他与测试无关的人员和货物;在示范应用过程中,可按规定搭载探索商业模式所需的人员或货物,提前告知搭载人员及货物拥有者相关风险,并采取必要安全措施;搭载的人员和货物不得超出道路测试车辆的额定乘员和核定载质量。 第二十八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除自我声明载明的路段或区域外,不得使用自动驾驶模式行驶;车辆从停放点到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路段、区域的转场,应使用人工操作模式行驶。 第二十九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过程中,不得擅自进行可能影响车辆功能、性能的软硬件变更。如因测试或示范需要或其他原因导致车辆功能、性能及软硬件变更的,应及时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相关安全性说明材料。 第三十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每6个月向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提交阶段性报告,并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结束后1个月内提交总结报告。 第三十一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应当终止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 (一)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与安全性自我声明及其相关材料不符的; (二)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临时行驶车号牌到期或者被撤销的; (三)相关行业主管部门认为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具有重大安全风险的; (四)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车辆有违反交通信号灯通行、逆行或者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可以处暂扣、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或拘留处罚等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的; (五)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员重伤、死亡或车辆毁损等严重情形的,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车辆无责任时除外。 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终止相关车辆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时,应当一并收回临时行驶车号牌,并转交给临时行驶车号牌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未收回的,书面告知核发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公告牌证作废。 第七章 交通违法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违法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按照现行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第三十三条 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交通事故,应当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一般事故程序原则开展调查处理,并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对当事人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作出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当事人的刑事责任。 第三十四条 车辆在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事故时,当事人应当保护事故现场并立即报警,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及事故发生前后至少90秒车辆状态数据上报至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三十五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每月应将道路测试、示范应用期间发生的交通事故情况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造成人员重伤或死亡、车辆损毁的,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24小时内将事故情况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未按要求上报的可暂停其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活动24个月。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接报事故全部录入系统。 第三十六条 道路测试、示范应用主体应在事故认定后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方式将事故原因、责任认定结果及完整的事故分析报告等相关材料上报相关行业主管部门。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所称智能网联车设计运行条件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各类条件的总称,包括设计运行范围、车辆状态和驾乘条件。其中,设计运行范围是驾驶自动化系统设计时确定的适用于其功能运行的外部环境条件,一般包括:1.道路边界与路面状态;2.交通基础设施;3.临时性道路变更;4.其他交通参与者状态;5.自然环境;6.网联通信、数字地图支持等条件。 本实施细则所称测试区(场),是指在固定区域设置的具有封闭物理界限及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所需道路、网联等设施及环境条件的场地。 本实施细则所称搭载人员是指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或有监护人随行保障的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充分了解智能网联汽车载人示范应用的内容、范围及风险,自愿参与示范应用并已签署相关协议的自然人。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市公安局、市交通运输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试行期限为2年;施行期间国家、省关于智能网联车、功能型无人车的政策规定发生调整的,按新政策执行。 附件1 智能网联汽车自动驾驶功能测试项目 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的测试内容应包括自动驾驶功能通用检测项目及其设计运行范围所涉及的项目。 序号 检测项目 1 交通信号识别及响应 (包括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 2 道路交通基础设施与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3 行人与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包括横穿道路和沿道路行驶) 4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包括影响本车行驶的周边车辆加减速、切入、切出及静止等状态) 5 动态驾驶任务干预及接管 6 风险减缓策略及最小风险状态 7 自动紧急避险 (包括自动驾驶系统开启及 状态) 8 车辆定位 ※除检测以上通用项目外,还应检测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功 能设计运行范围涉及的项目,如 C-V2X 联网通信等。 附件2 20XX 年 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汕尾市开展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行业主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 主体 道路测试 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 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测试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 时间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路段 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地级以上 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自动驾驶测试路段间进行转场的 路段) 道路测试 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3 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申请表 一、道路测试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签章)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研发、制造及试验 能力说明或出行服务能力说明 二、申请车辆基本情况 申请车辆数量 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级别 序号 车辆VIN 违法次 数 事故次数 已完成的测试 备注 测试道路 测试里程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测试内容 道路类型 普通道路□ 普通城市道路□ 其他□ 测试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测试路段 四、测试人员(包括测试驾驶员、示范驾驶员、志愿者) 序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工 作 单 位 证 件 类 型 证 件 号 码 保额 备注 1 2 3 4 5 6 五、道路测试与示范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能力证明 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如网络安全方面风险评估) 附件4 20XX 年 第 XXX 号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汕尾市县)开展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在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智能网联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或联合体所有单位法人签章) (行业主管单位签章) 年 月 日 背面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示范应用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识别代号或唯一性编码) 示范应用驾驶人 (须依次列出驾驶人姓名及身份证号) 示范应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示范应用路段 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间进行转场的路 段 ) 示范应用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5 智能网联汽车示范应用申请表 一、示范应用申请主体基本信息 注册名称(签章) 注册资本 业务范围 研发、制造及试验 能力说明或出行服务能力说明 二、申请车辆基本情况 申请车辆数量 智能网联车自动驾驶级别 序号 车辆VIN 违法次 数 事故次数 已完成的测试 备注 测试 道路 测试 里程 1 2 3 其他需说明的情况: 三、申请示范应用内容 道路类型 普通道路□ 普通城市道路□ 其他□ 示范应用类型 载人示范应用□ 载物示范应用□ 示范应用周期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示范应用路段 四、测试人员(包括测试驾驶员、示范驾驶员、志愿者) 序 号 姓名 性别 年龄 驾龄 工作 单位 证件 类型 证件 号码 保额 备注 1 2 3 4 5 6 五、示范应用主体赔偿能力证明 □申请车辆每车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 □出具不低于500万元人民币的赔偿能力证明 □开展载人示范应用的,为搭载人员购买座位险、人身意外险等必要的商业保险 需提供的其它材料(如网络安全方面风险评估) 附件6 功能型无人车自动驾驶功能检测项目 序号 测试项目 测试场景 1 交通信号灯识别及响应 机动车信号灯 非机动车信号灯 2 交通标志和标线识别及响应 人行横道线 非机动车道标志标线 机动车道标志标线 3 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障碍物识别及响应 4 行人和非机动车识别及响应 行人横穿 非机动车横穿 5 周边车辆行驶状态识别及响应 前方车辆切入 前方车辆切出 前方车辆静止 6 最小风险策略 靠边停车 7 紧急避险能力 行人突然横穿 非机动车突然横穿 8 人工接管 现场人工接管及接管后的可操作性 远程人工接管及接管后的可操作性 备注:如实际通行环境中不涉及某些场景,可以选择不测试该项场景。 附件7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 本单位(道路测试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汕尾市开展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在道路测试期间将严格按照《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道路测试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道路测试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确认部门: (单位公章) 背面 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基本信息 道路测试主体 道路测试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唯一性编码) 道路测试 安全员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测试路段或区域名称与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道路测试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道路测试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道路测试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8 功能型无人车商业示范应用安全性 自我声明 本单位(商业示范应用主体名称)因业务需要,于汕尾市开展功能型无人车商业示范应用,在商业示范应用期间将严格按照《功能型无人车商业示范应用基本信息》(见背面)的内容,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并为安全有序开展示范应用活动提供必要的保障。 声明单位: (单位公章) (示范应用主体单位法人签章) 确认部门: (单位公章) 背面 功能型无人车商业示范应用基本信息 示范应用主体 示范应用车辆 (须依次列出对应车辆唯一性编码) 示范应用安全员 (须依次列出安全员姓名及身份证号) 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 (须依次列出,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名称与地级以上市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公布的一致) 转场路段 (须列出车辆在示范应用路段或区域间进行转场的路段) 示范应用时间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示范应用项目 (须依次列出) 附件9 汕尾市功能型无人车基本参数要求 一、车身参数 功能型无人车整车尺寸原则上应符合以下要求尺寸要求(不包含传感器):长度≤3500mm,宽度≤1500mm,高度≤ 2200mm,在安全许可条件下可结合实际适当放宽。 二、车体要求 车厢密闭,具备防介入、防拆卸等安全措施,配备监控系统,可远程监控车辆周边、车辆位置、车辆行驶状态及内部有关信息,配备自动驾驶数据记录装置可实时记录以上信息。 三、通过性参数 (一) 最小转弯半径应不大于5.4m; (二) 最大爬坡能力应不小于20%; (三) 最小离地间隙应不小于110mm,且不大于160mm。 四、动力参数 (一)采用纯电机驱动,且其蓄电池标称电压应不大于96V; (二)无人小车在4s内起步加速应不大于8Km/h。 五、倾斜稳定性 (一)满载时,应能停在坡度不少于20%的坡道上,不得后溜。 (二)满载时,应能在左右倾斜(测向)坡度不少于20%的情况下保持稳定。 六、运行环境适应性 (一)工作温度应满足-30℃-60℃; (二)工作湿度应满足5%-95%; (三)工作时光照条件为全天候(约0.1-100000lux); (四)在晴天、阴天、中雨及以下、轻雾、轻霾等环境下均能正常工作,不能丧失其正常行驶功能,各电器部件功能正常,在雨天条件下,箱体内无水迹。 (五)行驶在水深不大于250mm的环境中,应能保证设备绝缘,并应保证正常行驶,灯具、电动机、蓄电池等电器部件功能正常。 七、安全性要求 (一)凡人体可触及之处,均不应有尖角、毛刺、飞边等外露的锐边,车架、厢体四周以及厢体门等零部件的端部必须加工成圆角或用护套覆盖。 (二)符合信息安全要求,符合《基于公众电信网的联网汽车信息安全技术要求》中的规定,运营主体应建立车内通信和车外通信安全防护措施,综合保障车辆运营全生命周期的控制安全、应用安全、通信安全、数据安全和云服务安全。 附件: 1. 关于印发《汕尾市智能网联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pdf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在汕尾市行政区域范围内进行智能网联汽车、功能型无人车道路测试与示范应用等活动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的主体
能补多少?
- 以原文为准。 **申报条件** - 道路测试车辆自动驾驶功能应由国家或省市认可的第三方检测机构进行测试 - 进行实车测试的测试区(场)的运营主体应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登记注册的独立法人单位 - 道路测试主体提供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安全性自我声明并由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确认 - 测试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8个月,且不得超过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及保险凭证的有效期 - 提供交通事故责任强制险凭证以及每车不低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交通事故责任保险凭证或不少于五百万元人民币的自动驾驶道路测试事故赔偿保函 - 申请示范应用前,应以自动驾驶模式在拟申请路段和区域进行过合计不少于240小时或1000公里的道路测试
怎么办?
道路测试主体首次提出申请,向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行业主管部门在收到申请材料后15个工作日内,委托具备市政公用工程、公路等交通专业领域工程咨询甲级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对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初步审核通过后,由行业主管部门对安全性自我声明确认盖章,申请主体按规定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领临时行驶车号牌。
政策原文来源:汕尾市工业和信息化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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