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 发布日期:
- 2026-07-28
- 发文单位:
- 邵阳市政府
政策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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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26年6月12日(此件公开发布)
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避免无序建设、重复投资、低效应用,推动跨部门跨层级数据共享和业务协同,根据《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湖南省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的若干措施》(湘政办发〔2024〕51号)等文件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政务信息化项目,是指市本级各相关部门(不含国企、医院、学校)运用信息技术履行管理与服务职能的信息化项目,包括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等。
(一)数字基础设施建设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计算、存储、网络、安全等共性资源以及服务支撑的基础设施建设。如:电子政务网络平台、信息安全基础设施、电子政务基础设施(数据中心、机房、视频监控)等。
(二)软件开发是指为政务信息系统提供软件开发服务,包含定制软件开发和成品软件采购。
(三)运行维护服务包含数字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其中,数字基础设施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基础环境、硬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软件系统运行维护服务是指为保障政务信息系统软件正常运行提供的各种支持服务。
(四)系统业务运营服务是指基于政务信息系统开展的如业务分析、数据处理等服务。
(五)基础硬件与通用软件、业务运营、专业设备、办公及技术业务用房建设相关设备及系统、档案电子化服务等不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管理范围(附件1)。
前款所称市本级各相关部门是指市级党委、人大、政府、政协、监委及其所属各部门(单位),群团组织各单位。
第三条 涉密政务信息化项目应遵循国家、省、市关于涉密项目建设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遵循统筹规划、集约建设、共建共享、安全可靠的原则。
贯彻落实政务信息化项目“省级主建、市县主用”的指导思想,加强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全局性、整体性谋划和统筹协调推进。充分利用既有资源,形成整体统一的标准、架构和支撑体系,进一步促进集约建设与共建共享,提高财政资金使用效益。加强数据资产资源的归集和利用,放大资产资源价值。严格落实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要求,推进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体系与项目建设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
第五条 市数据局负责统筹协调、指导推进全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负责编制“数字政务”总体规划;负责组织开展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申报和初审、初步设计审查、监督管理、验收、运行后评价和综合协调等项目全生命周期管理工作,牵头制定相关政策制度和标准规范。
市委办公室具体负责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商用密码应用方案和信息类产品采购等情况是否符合相关要求。
市委网信办具体负责审查政务信息化项目的网络安全设计方案是否符合《政务信息化项目网络安全审查规范》要求。
市发展改革委具体负责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概算审查。
第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应依托市政务云平台集约建设,各相关部门不得提出机房、网络、存储资源、计算资源、安全资源等基础设施建设需求。
第七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分为建设类和服务类,建设类(数字基础设施建设、软件开发)和新增服务类项目按本办法执行,延续服务类(运行维护服务、系统业务运营服务)项目在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后无需进行立项审查、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在完成预算控制数核定后按照政府采购相关规定开展采购。
第二章 申报和审批管理
第八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年度计划管理。市本级各相关部门经市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意后,在每年9月30日前向市数据局申报下一年度本部门拟建政务信息化项目计划,并提交项目概要、投资估算、建设资金来源、分年度投资计划及相关依据资料,经市数据局汇总初审后纳入项目建设年度计划。对于国家、省、市急需项目,由相关部门申请,按程序补充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
第九条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由市数据局组织市发展改革委、市财政局等部门从项目必要性、紧迫性、财政可承受性、政策支撑性等方面进行联合审查。计划投资在200万元以下且通过联审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分管数据工作的领导审签后,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履行立项程序(附件2);计划投资在200万元(含)以上且通过联审的项目报市人民政府主要领导审签后,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履行立项程序。
纳入年度计划的项目,计划投资未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的,由项目建设单位按照相关规定自行组织实施;计划投资达到政府采购限额标准(含)以上的,需履行立项、初步设计审查和概算批复、预算控制数核定等程序。
各县市区政务信息化项目主管部门应及时将政务信息化项目年度计划报市数据局备案。
第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报市发展改革委立项前,须报市数据局、市委网信办等行业主管部门履行项目启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程序,同时应按照《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附件3)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未通过项目启动审查、网络安全审查等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立项。市发展改革委组织开展可行性研究报告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立项批复。
第十一条 获立项批复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应按照《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初步设计方案和投资概算编制大纲》(附件4)进行初步设计和概算编制。市数据局组织项目初步设计方案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初步设计批复。市发展改革委组织项目概算评审,评审通过后出具概算批复。
第三章 资金和建设管理
第十二条 通过立项、初步设计和概算审查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提交市财政局核定项目预算控制数。核定完成后,项目建设单位自行委托具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最高投标限价,且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超过财政部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
第十三条 对未纳入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年度计划的项目,市财政局一律不得进行预算控制数核定和批准采购。
第十四条 项目建设单位依法依规实施采购。市本级、县市区一体化建设的政务信息化项目,由市本级统筹建设,实行统一采购,分级签订合同,经费分级负担。
第十五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制度,严格执行法人负责制,按照相关审批部门的批复实施项目建设,把控项目建设质量和进度,及时发现并处理项目风险,保证项目按时完工。
第十六条 政务信息化项目实行项目监理制,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照信息系统工程监理有关规定,委托工程监理单位对项目建设进行工程监理,原则上计划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政务信息化项目须采购监理服务。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部门评审后的项目建设方案实施,一般不得变更。确需变更的,应按照邵阳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相关规定履行变更程序,且变更后的结算金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最高投标限价。
第四章 验收和绩效评价
第十八条 计划投资在1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组织验收;计划投资在100万元(含)以上的项目,由项目建设单位在试运行开始前组织完成初步验收,在试运行结束后向市数据局提出竣工验收申请,由市数据局组织竣工验收。
项目建设单位应做好政务信息化项目的档案管理工作,并积极探索应用电子档案。验收完成后将验收资料报市数据局备案,验收资料包括:项目建设验收文本、功能测试报告、信息安全等级保护测评报告、商用密码应用安全性评估报告备案回执等。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加强政务信息化项目资产管理,在项目竣工验收完成后,及时建立项目资产台账,依规依程序办理资产入账、核销等手续。建设单位与使用单位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可依规依程序将项目资产转移至使用单位。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后每年对使用情况、成效等开展绩效评价,并将评价报告报市数据局。市数据局组织相关部门,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对项目建设单位提交的评价报告进行审核,围绕运行效率、信息安全、应用效果、数据共享等方面开展绩效评价,评价结果分为好、较好、一般、差四个等次,作为后续项目申报的参考依据。市财政局根据需要开展财政评价。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为确保建设规划、年度计划的严肃性,未纳入全市整体规划、年度计划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市发展改革委不得立项,市财政局不得纳入预算安排资金、不得备案采购计划。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配合做好绩效评价、审计等监督管理工作,如实提供建设项目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隐匿、瞒报。
第二十三条 未经网络安全验收即投入使用,或网络安全验收不合格即投入使用的,依据相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
第二十四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或因管理不善、弄虚作假造成质量低劣、损失浪费、安全事故或其他责任事故的,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主管部门可予以通报批评,并提请有关部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依规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 市国资委、市卫生健康委、市教育局参照本办法加强对相关国有企业、医院、学校信息化项目管理。各县市区参照本办法执行,也可参照本办法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附件:1.不纳入政务信息化管理范围项目
2.项目立项需提供的资料
3.邵阳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大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