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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级资金扶持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关于修订《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

发布日期:
2025-12-30
申报截止:
2026-12-29
发文单位: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摘要: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遂宁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视听企业入驻,支持视听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客入遂”,推动文化、旅游、视听产业深度融合,建设全省影视产业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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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能申报

在遂宁市注册且主营业务为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后期制作、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上述业务至少一项,且作为主营业务。来遂拍摄剧组或在地拍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报。

能补多少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5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80%以上奖励20万元。来遂拍摄取景超60%并播出的,按完成数量奖励20万至50万元。在地拍摄产生费用达30万元以上,可获10%补助,最高20万元;租用场地、道具、器材,按10%补助,最高50万元。

怎么办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29日,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拍摄合同、发票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政策全文

📋 政策速览 发文机关: 四川省政务服务网·天府易享惠企政策专区 文号: 遂文广体旅规〔2025〕2号 政策类别: 资金扶持 适用地区: 遂宁及周边地区企业 产业方向: 惠企政策、遂宁、四川 申报截止: 2026-12-29(以原文为准)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遂文广体旅规〔2025〕2号 各县(市、区)、市直园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主管部门: 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加强对全国统一大市场要求,为贯彻市委八届十一次全会精神,落实“引客入遂增活力”的工作要求,进一步推动我市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加快建设全省影视产业副中心,现将修订后的《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抓好贯彻落实。 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 遂宁市财政局 2025年12月30日 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 第一条 为促进遂宁视听产业高质量发展,鼓励视听企业入驻,支持视听企业做大做强,加快“引客入遂”,推动文化、旅游、视听产业深度融合,建设全省影视产业副中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影产业促进法》等法律法规,结合遂宁实际,制定本措施。 第二条 适用范围。本措施所适用的“视听企业”是指从事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后期制作等业务的企业,其营业执照经营范围中前3项应含有上述业务至少1项,且作为企业的主营业务。视听作品包括电视剧、电影、网络影视剧、纪录片、动画电影、动画片、综艺节目、短剧、微短剧等。 第三条 实施视听企业经营增长激励。在一个完整会计年度内,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含)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上一年度营业收入不低于500万元,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5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10万元激励;本年度营业收入较上年度增长80%(含)以上的,给予一次性20万元激励。 第四条 鼓励来遂拍摄取景。对来遂拍摄的视听企业(剧组),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头部视频网站播出且在遂取景不低于60%的,视完成作品数量情况,给予20万元至50万元奖励。 1.累计完成不少于3部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或30部微短剧拍摄制作,给予20万元奖励。 2.累计完成不少于5部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或40部微短剧拍摄制作,给予30万元奖励。 3.累计完成不少于8部电视剧、电影、综艺节目、网络剧、网络电影、纪录片或60部微短剧拍摄制作,给予50万元奖励。 第五条 鼓励在地拍摄制作。在遂拍摄期间产生的交通、食宿、群演劳务等费用达到30万元以上的,凭合法有效凭证给予10%补助,最高不超过20万元;租用场地(含置景)、道具、器材的,按租赁费用的10%补助,最高不超过50万元;对规模达200人以上且在遂拍摄周期持续2个月以上的大型剧组,最高奖励50万元。 第六条 鼓励宣传推介遂宁。视听作品内容中突出遂宁景点地名或取景画面带有可辨识的遂宁外景影像、正面展示遂宁城市形象或促进遂宁旅游宣传推广,作品在中央电视台、省级以上频道或头部视频网站播出后,按实际播出时长每分钟给予1万元奖励,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七条 支持企业办公经营。视听企业在遂租赁场地发展视听产业及配套业务(服装、化妆、道具、摄影、录像、美术、后期等),并签订两年以上租赁合同且有固定人员在遂办公的,给予办公用房和仓储成本补助。按照实际使用面积,办公用房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20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5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2万元/年;仓储成本补助标准最高不超过3元/平方米/月、面积最高不超过3000平方米,最高不超过10万元/年。 第八条 鼓励企业集聚发展。对入驻视听企业达20家以上的园区,按园区内视听企业年度累计营收1‰给予园区管理或运营机构奖励,每年奖励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九条 支持项目留景建设。支持视听企业按规定程序利用旧厂房等存量房产资源改建影视拍摄或后期制作基地,支持视听企业影视拍摄实景搭建,对能长期留存、产权归我市所有,并可用于游客体验、文创运营的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500万元及以上的,按投资总额的10%给予补助,每个项目不超过500万元。 第十条 鼓励优秀视听作品创作生产 (一)鼓励剧本创作。以遂宁为创作背景或主题,能够体现遂宁元素、展示遂宁形象、讲好遂宁故事,包括中央、省宣传文化部门及文联列入重点孵化、重点签约和重点关注,以及市委、市政府委托实施的重点文艺项目,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原则上每次奖励不超过2部,奖励标准不超过项目预算总投资的30%,最高奖励不超过50万元。 (二)鼓励视听作品播映。本市出品的视听作品在中央广播电视总台、头部视频网站播出的,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在国内一线省级卫视首播的,给予一次性奖励20万元。电影进入影院公映,票房达1000万元以上的,给予最高不超过50万元奖励。网络剧、网络电影、网络综艺在头部视频网站首播(热度突破10000以上),最高奖励30万元。 本市出品的横屏网络微短剧在头部视频网站上线播出的,单集平均有效播放量超过50万的,每部分别给予5万元至15万元不等最高奖励。本市出品的竖屏网络微短剧在主要短视频平台上线播出的,单一账号播放量超过8000万次的,每部分别给予3万元至10万元不等最高奖励。 (三)视听作品获奖奖励。本市出品的视听作品获奖,可按照《遂宁市重点文艺项目和文艺精品扶持奖励办法》予以奖补,其中电视剧(纪录片、专题片)最高奖励100万元,电影最高奖励30万元,网络影视剧最高奖励5万元。 第十一条 支持视听企业参展和布展 (一)支持视听企业参加知名展会。参加北京电视节目交易会、中国(深圳)国际电视剧节目交易会、中国国际影视节目展、北京国际电影节、上海国际电影节、四川电视节等知名影视展会,展示内容与遂宁关联度达到60%以上的,给予布展费(含展位费)30%补贴,最高每场不超过30万元。 (二)支持举办视听活动。经向我市行业主管部门报备,市场化运管、商业化举办的影视节展、影片交流、论坛、首映礼、人才培训等活动,按照场地租金、布展费和主要嘉宾交通住宿(不超过10人、不超过3天)费用的60%给予主办单位补助,每场补助金额最高不超过50万元。 第十二条 鼓励引进视听人才。经被认定为高层次人才或经营管理团队的,可按照《遂宁市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印发〈遂宁市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新十条措施〉的通知》(遂人才〔2020〕3号)规定,享受相关优惠政策。 (一)申报材料。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企业营业执照、银行开户许可证明、公司法定代表人无不良信用记录证明材料、视听作品原件(DVD等制式音像制品)、租赁合同、发票、相关财务凭证等。所有材料均需提供电子档及纸质档,加盖申报企业公章。 (二)申报流程。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发布申报通知,相关企业向所在县(市、区)、市直园区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表及相关材料进行申报。由县(市、区)、市直园区行业主管部门会同所在地财政部门进行初审后报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组织财政等相关部门、专家进行评审,审定后对奖补项目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监督管理 申报主体申请奖补资金时,应对所提供材料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依法履行纳税纳统各项义务,并同时接受审计部门审计监督。凡在政策申报期内,申报主体因各种原因注销的,不再享受本政策。弄虚作假、虚报冒领的,一经查实,取消申请资格并追回已经发放奖励补贴。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第十五条 其他事项 (一)同一企业同一事项符合两项或两项以上扶持条款,或本措施与其他奖励政策重叠的,按照就高不重复原则执行。 (二)本措施涉及的奖励资金每季度结算一次,由市文化广电体育旅游局按程序申请拨付,市财政局按规定办理。 (三)本措施由遂宁市文化广播电视体育和旅游局负责解释。 (四)本措施自公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一年。2025年1月3日印发的《遂宁市“引客入遂”支持视听产业发展若干措施》(遂文广体旅发〔2025〕3号)同时废止。 附件:遂宁市视听产业扶持奖励资金申报表 🎯 不确定您的企业能申报哪些政策? 办厂易政策顾问免费评估企业可享补贴、奖励与税收优惠,协助匹配申报条件、对接申报通道。服务热线(微信同号): 18013759055 本文 快享”专区(政府官方网站), 点击查看政策原文 。 版权与免责声明:本文版权归发布机构所有,办厂易转载仅为传递政策信息,不代表办厂易赞同其观点或对其真实性负责。办厂易产业服务热线:18013759055

常见问题

谁能申报?
在遂宁市注册且主营业务为视听作品创作、生产、发行、放映、后期制作、器材租赁、演员经纪、培训、基地运营等的企业,营业执照经营范围含上述业务至少一项,且作为主营业务。来遂拍摄剧组或在地拍摄企业符合相关条件也可申报。
能补多少?
营业收入首次突破500万元的,奖励10万元;同比增长50%以上奖励10万元,增长80%以上奖励20万元。来遂拍摄取景超60%并播出的,按完成数量奖励20万至50万元。在地拍摄产生费用达30万元以上,可获10%补助,最高20万元;租用场地、道具、器材,按10%补助,最高50万元。
怎么办?
申报截止时间为2026年12月29日,由企业向所在地县(市、区)文化广电体育旅游、财政主管部门提交材料。需提供营业执照、财务报表、拍摄合同、发票凭证等合法有效证明。以主管部门解释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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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办厂易政策专员(产业政策研究) · 审核:办厂易内容审核组
作者简介:深耕惠企政策研究与申报辅导,覆盖产业扶持、税收优惠、人才政策等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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